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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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裡,心中難免會有一些新的想法,心得體會是很好的記錄方式,這樣可以幫助我們分析出現問題的原因,從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那麼寫心得體會要注意的內容有什麼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

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範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並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籤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籤的證據,由於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籤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2

各行各業的勞動模範詮釋了勞動創造的豐富內涵,激發出砥礪奮進的精神力量。

勞動奉獻光榮,奮鬥創造偉大。人類歷史是勞動創造的,社會是勞動創造的,無論過去和今天,還是將來勞動都是人類的屬性和主要活動。只有勞動和奮鬥,才能推動社會進步,創造物質和精神財富,讓社會更美好,生活更幸福,人生更美麗。

社會主義是幹出來的,新時代也是幹出來的。新時代是奮鬥者的時代,無論是邁向高質量發展的時代程序,還是實現人生夢想,都離不開勞動和奮鬥。完成“兩個一百年”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靠的是全國人民的勞動創造和奉獻,夢想成真需要實幹苦幹。

民族需要精神,社會需要脊樑。勞動奉獻者和為理想而奮鬥者是全社會的脊樑,勞動模範都有平凡而感人的事蹟,全社會需要弘揚愛崗敬業、甘於奉獻的勞模精神,弘揚勞動光榮、創造偉大的時代精神,營造全民熱愛勞動、勇於創造、不斷奮鬥、追求幸福的氛圍,引導青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勞動觀,勤勉為人、勤奮做事,通過勞動創造磨練意志,建功立業。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行而實現現代化強國,所有社會勞動群眾都是主體,要與時代同步,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和素質,以主人翁的擔當,爭做有智慧、有技術、能發明、會創新的勞動者,在服務國家和社會的同時成就自己,書寫精彩人生,以十足的熱情釋放更大的能量。

一分耕耘,一分收穫,日積月累,從少到多,奇蹟就可以創造出來。新時代中國日新月異,各項事業蓬勃興旺,這是廣大勞動者勤勤懇懇幹出來的。時代在變,但奮鬥底色不變。從老一代勞模王進喜、時傳祥,到新一代敬業奉獻模範羅陽、時代楷模黃大年,還有新近評選出的劉雲清、王中美等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正是一代代勞動者接續奮鬥,鑄就了中國大踏步趕上世界潮流的發展奇蹟,實現了中華民族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開創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蓬勃發展的新時代。

新時代是奮鬥者的時代。站在新的歷史方位和歷史起點,邁向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徵程,我們擁有千載難逢的歷史機遇,也面臨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戰。無論是邁向高質量發展的時代程序,還是實現過上美好生活的人生夢想,都離不開勞動和奮鬥。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各行各業的勞動模範,用愛崗敬業、甘於奉獻、精益求精的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本質要求,詮釋了勞動創造的豐富內涵,激發出砥礪奮進的精神力量。一勤天下無難事。弘揚勞模精神,激發實幹動力,我們實現美好願望、成就偉大夢想的力量就能更加澎湃。

幸福都是奮鬥出來的,奮鬥本身就是一種幸福。馬克思說:“歷史承認那些為共同目標勞動因而自己變得高尚的人是偉大人物;經驗讚美那些為大多數人帶來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置身偉大的新時代,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為廣大勞動者搭建起施展才乾的夢想舞臺,億萬努力打拼的勞動者匯聚起圓夢今朝的時代洪流。奮鬥,是持續努力的接力前行,是無私無畏的奉獻付出,是點亮人生的幸福燭光。“人生在勤,不索何獲?”只要把個人夢融入國家夢、民族夢,勇於追夢、勤於圓夢,汗水的澆灌必將讓夢想之花精彩綻放,讓每一位勞動者都有人生出彩的機會,與祖國和時代一起成長進步。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大廈是一磚一瓦建起來的,人民的幸福是一點一滴創造出來的。新時代是勞動者建功立業、奮鬥者大有可為的時代,立足崗位、腳踏實地、真抓實幹,以辛勤勞動成就偉大夢想、創造幸福明天。

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3

勞動創造了人類的物質基礎與精神基礎,提供給我們所需的一切生活來源,人世間的所有美好夢想,都能在勞動者的手中實現,所以我們崇尚勞動。那麼把勞動做到近乎極致的勞模們身上到底有什麼樣的精神品質呢?看完今年的勞模表彰大會後,我才真正認識到了什麼是勞模精神,“甘於奉獻、善於創新、勤于思考、勇於實踐”,用這4個詞來形容勞模精神再貼切不過了。勞模用實際行動彰顯了勞動者的優秀品質,他們的事蹟值得我們學習。

勞動是光榮而崇高的,勞動是偉大而美麗的。勞動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源泉,勞動創造了人,沒有勞動,就沒有現在的人類社會,更沒有現在的社會文明。人類文明進步依靠勞動的積累,依靠知識生產勞動的催化,依靠各種型別和層次人才勞動的貢獻,依靠創造性勞動的提升。我們每個人都是社會的勞動者,所以我們學習、傳承勞模精神是很有必要的。

勞模是時代的楷模,他們身上的精神品質是催人奮進的`精神符號。每一位勞動者都是光榮的,因為我們勞動的本質就是創造,因為勞動創造,我們擁有了歷史的輝煌;也正是因為勞動創造,我們擁有了今天的成就。傳承勞模精神,與時代共進,默默地做好自己良心之中的勞模。以一顆純淨之心立德,弘社會之正能量,予社會以正能量。以一顆勤奮之心立功,做好一切該做之事,做好一切能做之事。

學習的目的在於應用,我們在學習了勞模的先進事蹟,感悟了勞模精神的偉大之後也應該親身投入到勞模的陣營中去。成為勞模非常不易,我們不可能把自己複製成勞模,所以我們應該把學習到的勞模精神運用於自己的本職工作上,儘自己能力去完成每一個任務。在生活中我們也要時刻牢固樹立“老老實實做人、踏踏實實做事”的人生態度。

學習傳承勞模精神不是一句口號,也不是特定時日才要去做,而是在生活中的每時每刻都要牢記。就像我們身邊的勞模一樣,從自己做起,從一點一滴做起,從平凡小事做起,以自身的實際行動,說真話,走正道,辦實事,以自身的實際行動,投身到各自的工作崗位中,銳意進取,務實奉獻,為社會的美好明天而奮鬥!

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4

通過學習《你的工資從哪裡來》感觸很深,領會如下:

上班拿工資,這好像是至理名言的事。可是,你的工資從哪裡來這個看似簡略的發問,並不是每個上班的人都可以真正地懂得。“當寰球經濟處於危機環境下,我們每一個人的工資都跟企業團體密不可分的,它不是企業‘發’的,也不是領導賞賜的,而是通過我們辛苦的付出、努力的工作應而失掉的相應回報,是我們自己‘掙’出來的。”細細品讀此書,就能夠悟出良多的情理。從這個角度來講,保護公司好處就是維護我們的自身利益。

一、工資從工作績效中來

企業的利潤是由員工所創造出來的。客觀地說,員工所發明利潤的多少將直接來自於工作效績的高下,這也是員工本身價值的一個重要體現。事蹟是一個企業的性命,每一個企業都把重視業績當作本人企業的主要組成區域性,而且把業績當作員工的重因素質之準則。

員工所創造利潤的多少將直接來自於工作效績的高低。經理心中分數很高的人員,一定是那些業績凸起表現的員工。當然,他們將獲得更豐富的獎賞。對員工來說,傑出的業績是靠埋頭苦幹幹出來的,毫不是口頭上說說就能得到的。所謂:‘想吃桃就先種樹,想播種就先付出’。就是這麼一個簡單易明的道理。

業績對員工和公司的重要性不問可知,企業要欣欣向榮,必須有好業績,員工表示優勝也需要好業績,員工們天天早出晚歸、辛勞努力的工作,如果沒有好業績,公司不賺錢,那所有就想當於都免談,‘苦勞並不代表功勞’!如果沒有業績,公司不賺錢,拿什麼給員工發工資呀一個為公司著想的員工,應千方百計地想著如作甚公司創造價值,而要做到這一點,要害的就是拿業績談話。

在企業中最受看重的員工,並不是那些只曉得埋頭苦幹的員工,只有那些出結果、重功效的員工,才最有發展前程。有這樣一個理念:“不重程序重成果,不重苦勞重功勞。”企業裡最器重的是你的“功”,而不是你眼裡的“苦”。作為一名員工,你要尋求的不是“苦勞”,而是“功績”。

在我們這個時期,多的是“忙人”。他們每天急急忙忙地上班,急匆忙忙地說話、急急忙忙地做事,可到月底一算,卻發明自己並沒有做成多少件像樣的事情。他們往往以一個“忙”字作為自己努力的美麗外衣,卻沒有想到,如果你已身心疲乏然而一無所獲,這種忙,只能是“窮忙”、“瞎忙”,沒有給自己和單位帶來效益。在無意中揮霍了你的生命。

二、工資從企業的利潤中來

一個企業,生存的獨一理由就是創造利潤,有利可圖是一個企業經營的意思跟目標。對在企業工作的員工來說,勞動是營生的手腕,只有通過勞動為企業創造價值,企業有贏利,員工才幹獲取報酬,能力有穩固的生涯保障。誰為企業賺得多,誰的工資就領得多。假如你不能為企業賺錢,只有被裁員或減薪。確實,作為工薪階層的員工,在多年的職業的時光裡,月月等候著、期盼著單位發工資,引導發獎金,彷彿只有我在企業裡待著,按時高低班、出滿勤、幹滿點就必定可能領到工資,單位發工資就成為理所應該、理所當然的事件,什麼“個人業績、公司利潤”都與我相距甚遠。

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5

本學期,我學習了《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20xx年1月1日實施,通過本學期的學習,我對勞動法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

在學習之前,我對勞動法完全不瞭解,學習之後,覺得對我以後的工作與學習有非常大的幫助。《勞動法》頒佈實施以來,對於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體現了新時期新階段的鮮明特點。

首先,《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勞動者個人權利的維護。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逐步提高。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這顯示出了勞動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勞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法為我們指明瞭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並不僅僅是隻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援才能取得雙方的收益。

其次,在用人單位方面,作為社會的一員,用人單位不能一味追求盈利。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勞動者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後,才能更好的為單位工作,創造績效。從勞動法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

勞動法的頒佈,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提高經營者素質和管理水平,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堅持勞動合作制度,擴大就業,縮小差距,實現共同富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社會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做出了巨大貢獻!

最後,我感覺到,我國的勞動合同更加的具體、規範化。這充分的保障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學習了這麼多知識,對以後我走向社會進行工作有深刻的影響。並且,我也會好好的運用我所學會的知識,在以後的崗位上努力奮鬥!

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6

學習是21世紀的通行證,用時下流行的話來說就是“充電”,只有不斷學習的人才有可能成為21世紀的高效能人士,成為未來的成功者。通過近期我集團舉辦的向集團公司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學習的活動,我們學習了微笑天使??呼和浩特分公司公安廳加油站副經理董河鳳的先進事蹟,使我受益匪淺。

董河鳳說:“開始我並不知道自己的微笑代表什麼、詮釋什麼,但我在飽含親情的微笑服務中找到了服務的價值、事業發展的動力源泉。微笑對我來講不只是用來工作的服務技巧,它已經成為我的生活乃至人生的一種態度了。”從董河鳳樸實的話語中,我聽到了勞模的心聲;從她的先進事蹟中,我看到了勞模一貫的工作作風。

董河鳳同志作為呼和浩特分公司公安廳加油站副經理,在工作中不論面對什麼樣的顧客,她都能做到笑臉相迎,以自己的真誠和熱情對待進站的每一位顧客。並在工作中不斷的.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培訓,熟悉業務流程,儘量掌握更多更全面的業務知識。在學習中開拓進取,勇於創新,獨具匠心的推出了微笑服務“三五零”法。全員“三五零”服務法,使班組員工有了凝心聚力的團隊精神,不自覺地養成微笑服務的習慣,給顧客營造了一種賓至如歸的感覺。

我作為一名平凡而普通的加油員,以前總認為拓展業務是領導們的事,我們只要加好油收好錢就可以了,但是通過學習董河鳳的先進事蹟,使我認識到只有提高顧客的滿意度,才能增強顧客的忠誠度,也只有我們基層員工共同努力,才能把顧客留住。另外我們還要學習董河鳳同志勇於專研業務知識,開拓創新,求真務實的工作態度,始終保持良好的心態,在平凡的崗位上創造出不平凡的業績。她的這種工作態度正是我們缺少和值得學習的。

我們學習勞模,不是光喊口號,不是做表面文章,應學習勞模所表現出來的一種精神,這是一種無華的忠誠、一種樸實的敬業、更是一種與日俱增的進取。作為中國石油的一名加油員工,我要始終學習董河鳳同志的這種笑臉相迎,真誠服務的精神,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努力嚴格要求自己,把微笑帶給每一位顧客。

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7

如今我們還是學生,似乎與勞動拉不上關係。但我們終究會結束學校生涯,走向社會的。到了社會,如果你找到了工作,就已經和勞動法裡的內容發生了關係,所以我們隊《勞動法》的的瞭解和學習是必須的,所以在這學期我選修了《勞動法》這門課,我想這對我以後職業生涯會有很大幫助。作為一名將來普通的勞動者,《勞動法》將為我維護我的合法權利提供法律的幫助。

在勞動法課堂上,通過一個個真實的案例,我學習到勞動法對普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同時我也瞭解到擁有那些權利並不代表你就能享用這些權利。現實生活中,我們肯能會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現象,如超期加班,剋扣工資,不為員工上社保,婦女就業受歧視等。如果出現以上合法權利被侵犯,我們可以根據《勞動法》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這樣我們合法的權利才會得到應有的保護。

例如在簽訂了而合同的情況下,在私人用人單位做了三個月,期間勤勤懇懇還加班兩小時,不遲到、礦工,也不違反私企裡的規章制度,卻無緣無故被老闆炒魷魚,還拿不到工資。這樣的行為,明顯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這時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將老闆告上法院。

原因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另外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

總之,學習勞動合同法有助於每一個人。不管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該用法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通過一個學期的學習,使我受益匪淺。我相信在以後的工作中我將更懂得勞動合同法的簽訂和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勞動學習的心得體會8

近日,我在長沙蔘加了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主辦的為期一週的新《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培訓班。我是帶著問題去參加培訓,感到獲益匪淺,現將我的培訓心得彙報如下:

一、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解析。

1、法律的適用範圍的變化。《勞動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醫院等組織。未畢業的學生不是勞動者,應簽訂實習協議。返聘人員不用籤勞動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構成工傷事故,但得交意外傷害保險。

2、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變化在於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工會在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業平等地位。

3、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4、試用期的變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違約金的規定的變化。《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只有第二十二條培訓費用和第二十三條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支付違約金。

6、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的變化。現行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新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一個月內的,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經濟補償、經濟賠償的標準首次以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相關規定原來也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合同解除,用人單位不得在檔案和保險關係的移轉上再刁難勞動者了。

該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勞動者解除合同更容易,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更難了。

勞動者預約解除的條款是: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隨意解除的條款是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新增)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新增)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針對學習的內容,本人對公司現有的人力資源狀況,做了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勞動關係的確認。在20xx年3月前,我司非編勞動人員即沒有按照勞動法購買社保醫保,而且勞動合同是不規範的,雖然現在已經規範,但是依舊存在歷史問題,容易被翻舊賬。而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於1998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證言等。

二、我司擁有一部分大齡員工,他們是公司的財富,但同時由於到達退休年齡而無法為其購買工傷保險,雖然已經購買了商業保險,但商業保險的賠付額度遠遠不足以抵消工傷所帶來的損失。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裡面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受傷害員工《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傷待遇、護理費、因公致殘致死職工的工傷待遇等。

三、我司出現過一部分員工因曠工而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從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如果以後發生勞動糾紛,公司應以法律事實需要的證據予以印證。首先,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收集並儲存證明勞動關係發展,變化的實時證據,例如:工資單,用以證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變更的書面變更,用以證明企業規章制度進行公示的會議記錄、員工閱讀簽字,用以證明決定通知等檔案送達勞動者的寄送簽收回執等。其次,在作出處理、決定前,公司應當收集可以證明處理事件真實的資料、證明,以防出現勞動爭議中的被動局面。

四、我司現在非編員工已經全部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他們的勞動合同簽訂後沒有發還給個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安保部保安入職的時候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新《勞動合同法》提出“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