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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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特種裝置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特種裝置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結合我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特種裝置(叉車)事故,是指在本單位內使用叉車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等起重裝置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第三條 叉車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據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為應對突發的發生特種裝置事故,本單位成立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總經理 任組長, 、 任副組長,以下人員為組員:

所有小組成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第七條 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組織指揮本單位對特種裝置事故現場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二)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彙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落實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部署的有關搶險救援措施。

第八條 組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協調本單位內各部門的有關人員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

(二)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副組長的職責:×××副組長負責與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溝通協調,×××副組長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條 組員的職責:服從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的指揮,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務,實施具體的搶險救援工作或輔助性工作。

第三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五條 本單位如有特種裝置事故發生後,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向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做到:

(一)組長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啟動應急救援工作,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在向組長報告的同時,向其它有關政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本單位如發生重大事故後,現場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最高負責人應儘快引導有關部門事故處理人員迅速進入現場。

第十七條 本單位叉車註冊在異地發生事故後,現場人員應當馬上報告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同時向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本單位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絡人、聯絡電話;

(二) 事故發生地點;

(三) 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四) 事故裝置名稱;

(五) 事故類別;

(六) 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十九條 特種裝置事故如發生後,本單位的裝置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採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特種裝置事故發生後,本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本預案。當組長不在時,應按順序由副組長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 如發生特種裝置事故,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除按規定報告外,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儲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並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為防止事故擴大、搶救人員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設施時,必須作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應簽字,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錄影或者拍照。

第二十一條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本單位各部門、人員應積極支援、配合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