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的通知書和注意事項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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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的通知書和注意事項有多少

注意一:

入 職 通 知 書:

您好!我們很榮幸地通知您於 年 月 日(周 )到我公司 (部門)入職,擔任_ 一職,入職後試用期月薪為:¥ 元/稅前,轉正後月薪為:¥ 元/稅前,補助¥元/月,祝賀您即將成為我們公司的一員!關於您就職一事,特有以下事項提醒您做相應準備:

(1)請在上班當天攜帶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兩份),戶口簿影印件2份(需要三頁:戶

口本首頁、戶主頁及本人頁);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6張一寸彩色照片;上一家就職公司離職證明等資料交給人力資源部 ,在部門助理協助下辦理入職手續;

(2)公司統一規定的上班時間為每週五天,作息時間8:30-17:30,其中12:00-13:30

為午飯和休息時間(注:您具體的工作時間需與您的上級經理再行確認);

(3)公司將為您提供必要的辦公環境和辦公裝置,請自帶飲用水杯;

(4)公司將會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為您繳納社會保險。

其它事項說明:

(1) 入職辦理:入職所需資料須一個周內交齊,方可按入職日期簽訂《勞動合同》; 工資發放: 郵箱申請:辦理入職手續後,人力資源部將為您開啟郵箱,並通過部門助理告知您的郵箱,請妥善儲存密碼;

(2) 聘用合同:入職手續辦理完後,我們會在兩個月內與您簽訂聘用合同(一式二份)。 員工須知:在入職到崗後公司將會把各項規章制度,傳送至公司為您開通的郵箱內,請仔細閱讀並請嚴格遵照執行,對於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依據公司各項制度執行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由員工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備註:請遵守薪酬保密制度,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自己的薪酬、福利等相關內容,一經發現公司將根據薪酬保密制度給予嚴重處分,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期待您成為我們的新同事!祝您在公司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注意二:外包崗位offer被取消,誰來賠償

我和某世界五百強X公司談妥了一個專案的職位,卻在上班前被告知取消offer了。X公司的態度是他們通過外包專案來進行招聘的,所以他們不擔任何責任,讓我直接聯絡獵頭公司。而獵頭公司說:要不賠償我半個月的工資,要不讓我簽訂一年合同拿本地最低薪資。

更令人頭大的是,我已經按約定辭職了,原來的公司回不去了,新公司又上不了班;原來公司的年終獎金泡湯了,新發出的求職信石沉大海。我應該怎麼辦?X公司該不該對我的offer負責?offer取消後的賠償金額度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勞動合同簽署前的締約義務沒有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來處理。所謂的Offer,其本質是一個要約。《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嚮應聘者發出offer,意思就是希望與應聘者訂立勞動合同。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你已經為簽署勞動合同辭去了原單位的工作,說明已經為履行勞動合同作了極為重大的一個準備。所以offer已經不可撤銷。

那不可撤銷的offer還是撤銷了,怎麼辦呢?《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所以,公司應當對你的損失給予賠償。

說到這裡,似乎很簡單,X公司跑不掉啊!但是,你卻忽視了offer的責任承擔是offer的發出方,而不是職位的提供方。這份offer真的是X公司親自發出的嗎?

X公司是一家知名大公司,他們不會犯如此低階的錯誤。據筆者對你描述內容的分析,之所以他們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是因為你這個職位根本不是X公司直接錄用,而只是一個勞務派遣的職位。X公司表示他們是外包專案已經點明瞭這一性質。

所謂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署派遣協議,由派遣公司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派遣勞動者,為其提供服務。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署勞動合同,發放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關係。

你可以看一下offer,到底由是哪個公司蓋的章,由哪個公司的人籤的字?是否有X公司公司的任何證據呢?

此外,筆者認為你是勞務派遣的職位,還有一個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這種處理方式和獵頭與你說的籤合同,拿最低工資的處理方式一模一樣,毫無二致。正因為他們知道有這個你無法接受的法律兜底,才會肆無忌憚得提出賠償半個月工資的解決方案,逼迫你不得不接受。

你這個案例向大家敲響了警鐘。以往,大家都落下一個深刻的印象,拿不到offer不能擅自離職,以免損失。現在看來,即使拿到offer,也要注意是誰發出的,否則也可能落得個兩頭沒著落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