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安全例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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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建築企業安全例會制度

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各專案部。

二、每次例會各科室和專案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將根據公司有關制度給予罰款,並納入年終單位評先評優考核指標。

三、會議內容

1、由公司安全經理主持會議,宣讀當次會議的主要內容。

2、傳達上級部門有關檔案及會議精神。

3、針對生產狀況,學習有關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等。

4、各科室和專案部介紹本月的安全生產情況及事故情況,每次大型活動後交流經驗。

5、佈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動內容。

四、發放有關檔案及材料:建築施工安全有關檔案、技術刊物、安全簡報、各類報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3:00時為安全生產例會時間。例會時間、地點如有臨時變動,由公司安全科負責提前通知。

建築工程公司管理制度

很多的建築工程公司,為規範公司的管理,使各項工作都能夠順利開展,提高經濟效果等,都會制定詳細的各項管理制度,以下整理的詳細的建築工程公司管理制度,可供參考。

管理大綱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員工守則

一,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愛崗敬業。

二,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於開拓,求實創新。

財務管理制度

總則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局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巨集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帳。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建設局財務科監交。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

七,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帳方法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十,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裝置;

3,電子裝置(如微機,影印機,傳真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裝置。

十一,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35年;

2,機器裝置10年;

3,電子裝置,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裝置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十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十三,固定資產必須由財務部合同辦公室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