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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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文物安全責任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文物安全責任制度

文物安全責任制度1

為保證文物庫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保障博物館館藏文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文物庫房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庫房所存放物質的性質,保管辦法及注意事項,並會正確地使用本庫房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條 庫房負責人應經常向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條 各庫房的結構必須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門窗一律向外開。

第四條 庫記憶體放的產品要按規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產品日期分別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損失。

第五條 庫內產品不得擅自堆積太高,應規定庫內安全容量。

第六條 庫內應保持良好通風,必要時可安裝通風裝置。

第七條 同一庫內不得亂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響的產品,應放置性質相同的產品。

第八條 各庫的照明系統,須按時作好技術檢查、檢修,以免失效。

第九條 庫房用的一切防火裝置要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其數量按規定配備。

第十條 庫房內部和周圍,嚴禁煙火。

第十一條 庫房保管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外要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異狀發生,如有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以便追查處理。

第十二條 庫房周圍和內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積存,以免引起火災。

第十三條 外來人員未經庫房主管領導批准不得擅自進入庫房,安全檢查人員憑證件可進入檢查。

文物安全責任制度2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文物局、安徽省文物局有關檔案精神,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各項工作首位,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確保文物安全,特制定明光市文物安全責任書如下:

一、責任要求

館長是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對本單位文物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領導要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認識安全工作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線。

二、責任內容

(一)不可移動文物

1、本館所管轄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根據需要,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按法定程式予以公佈。在保護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進行其它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保文物安全。

2、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保養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證不塌不漏,並定期檢查落實。對非國有文保單位所有人應簽訂保護安全管理合同。

3、屬古建築的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嚴格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在重點要害場所應設定“嚴禁煙火”的'明顯標誌,並應制定消防預案,責任到人,層層落實。

4、因管理不善造成在文物保護單位發生被盜、火災、人為破壞、倒塌等事故,應根據情節予以追究責任。

(二)館藏文物

1、文物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水源設施,切實做好防盜、防潮、防蟲、防鼠、防人為破壞的防患工作,確保文物的安全。

2、館藏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定藏品檔案,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

3、庫房文物帳與物分別專人管理,應設立文物總帳和分類帳,做到物與帳相符,總帳與分類帳相符。

4、法定代表人要加強對庫房的管理,發現問題要採取有力措施,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節假日、夜間應加強巡邏,做到防範於未然。

5、館藏文物的借展、調撥、交換應按《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6、收藏單位不按規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範制度,或者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不力,造成文物被盜、火災、丟失、損毀等事故,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三)展廳文物

1、陳列展廳不得展出一、二級文物,陳列槍械等重要文物展品應安裝防盜設施,如不具備條件的不得展出,保證文物萬無一失。

2、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崗位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訂文物安全防患措施。展廳應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加強保衛人員和值班人員對展出文物管理,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

3、切實做好節假日宣傳接待工作,參觀場所應做好衛生防疫和消毒工作,確保各類參觀活動“健康、安全、有序”;通道應有明顯應急疏散標誌。

(四)建立安全防範機制

1、按《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xx)的要求做好達標工作。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責任制,把文物安全工作責任到人、到崗,不留死角和盲區。

3、建立安全防範預案和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隱患。

4、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報告並採取措施減少事故損失。

三、責任考核

文廣新局每年對明光市博物館(文物所)進行文物安全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並把考核結果作為單位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四、責任追究

1、責任人對所管理的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對責任人給予批評和通報。

2、責任人不按規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範機制,或者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不力,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3、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不按規定上報或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五、其它

在本責任書籤訂期限內,單位主要領導如有變動,誰接任誰負責,繼續履行本責任書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