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工作一定要符合有關的標準規範和法規條例,從加強和整頓會計基礎工作的要求出發,正確使用會計科目、憑證和賬簿,實行科目、憑證、賬簿和報表的規範化;嚴格進行憑證的稽核,事先監督和檢查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並根據經過稽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嚴格記賬、對賬、結賬手續,會計賬簿應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按規定記賬、對賬和結賬,並建立健全的會計檔案。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物件,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第四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五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二章 資產
第六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七條
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等。
第九條
企業應當設定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一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餘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後期間攤銷。
第三章 負債
第十二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的負債應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預提費用等。
第十五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