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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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管理,規範調動程式,完善調動手續,確保工作人員合理、有序流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統籌安排、兼顧全域性、科學有序、注重實效”為目標,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從嚴把握工作調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銀江鎮、直屬事業單位(含區內學校)的正式在編工作人員。

第二章調動計劃

第四條工作人員調動必須在規定編制、職位(崗位)空缺內進行。

第五條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銀江鎮、直屬事業單位(含區內學校)如有調動需求,需在每季度最末一個月中旬上報下一個季度工作人員調動計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彙總後,按照單位編制及職位(崗位)空缺情況和工作目標擬定工作人員調動計劃。如遇特殊情況及急難險重工作需求,經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同意的除外。

第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凡在編制範圍內同意調出工作人員後,該單位出現的空缺原則上不再補充同類人員。

第三章調動條件

第七條調動條件

(一)直接調動

1.工作積極主動,表現良好。

2.身體健康,能夠吃苦耐勞。

3.具有與擬調入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格。

(二)遴選調動

參照公招相關要求進行,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動:

1.特殊崗位、專業技術人員調動後對工作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4.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5.試用期、最低服務年限未滿的;

6.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調動程式

第八條調動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受理

用人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編制及職位、崗位空缺情況、本人調動申請、選調方案、擬調職位所需資格條件。

2.擬調人員基本情況、調出單位的'意見和鑑定材料、用人單位的意見以及雙方單位分管區領導的書面意見。

(二)稽核

1.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政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原則,結合用人單位、調出單位編制使用情況和工作實際情況,核實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補充工作人員,並核查調動人員身份是否符合擬調職位所需資格條件。

2.區委編辦對用人單位編制及職能職責等進行稽核。

3.經稽核符合要求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徵得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同意後,向用人單位發放《市機關事業單位擬調人員審批表》。

4.用人單位填寫《市機關事業單位擬調人員審批表》,報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審批

1.區政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務會研究同意後,上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研究審批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

2.對特殊情況需要調動的人員實行會商制度,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區委組織部、區委編辦、區財政局等部門會商提出意見,上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審批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

第五章紀律與監督

第九條在辦理工作人員調動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公道正派、公開透明,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

第十條調動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從釋出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