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採購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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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裝置採購管理制度模板,歡迎大家分享。

裝置採購管理制度模板

裝置採購管理制度1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常年使用的採編播裝置、器材和大宗辦公裝置的採購管理。

二、申購程式和採購管理辦法

1、制訂計劃

裝置器材採購應有計劃,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關部門應將第二年擬採購的裝置器材的計劃報裝置採購小組;年中需添置的裝置器材,有關部門也應預先擬定計劃報裝置採購小組。

2、申購計劃單應寫清以下主要內容:

1)儀器名稱(包括附件、備件);

2)型號、規格、數量、預計單價;

3)生產廠商及其地址、郵政編碼、傳真電話;

4)申請購置理由;

5)技術質量標準程度;

6)本單位有否此儀器裝置;

3、審查批准

1) 申購計劃由裝置採購小組彙總並簽註意見,大宗裝置需黨組研究決定後由採購小組採購並報辦公室備案。

2) 凡屬國家專控的儀器裝置,經黨組研究批准後由裝置採購小組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三、採購管理

1、裝置採購小組根據經批准的申購計劃,確定專人,以單位各義儘快與廠商取得聯絡,採取“貨比三家”,原則進行供方評定,在技術質量、價格、售後服務、付款方式、送貨方式等方面進行綜合比較,確定購買商家後報主管領導同意,再簽訂購貨合同,辦理財務手續。各部門不得自行簽訂購貨合同,否則財務將拒付款。

2、驗收與入庫管理

收到提貨通知單後,由裝置採購小組安排提貨,通知有關職能部門組織人員進行驗收和安裝除錯,驗收的內容包括:1)包裝有效性;2)整機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數量;5)使用說明書、圖紙、有關資料及產品合格證書,並詳細填寫驗收單,根據發票辦理財務報銷、入庫手續和財產登記入冊。裝置器材入庫必須由有關職能部門確定專人接收保管,明確保管責任。

3、退貨

裝置器材在驗收和安裝除錯中發現質量問題、殘缺零件及資料不全等由裝置採購小組負責與生產廠家、外商、商檢等有關部門辦理退貨、索賠或追補等事宜。

本辦法由本單位辦公室督查。

裝置採購管理制度2

為加強辦公裝置和辦公用品管理,保障日常辦公執行,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辦公裝置和用品,是指辦公桌椅、沙發、茶几、飲水機、書櫥、檔案櫃、臉盆架、衣架、電腦、影印機、印表機、碎紙機、傳真機等辦公裝置,以及計算器、筆、墨等文具,紙張、墨盒、硒鼓等耗材及其他辦公必需品。

二、辦公裝置購置。辦公裝置購置實行事前審批制度,由申請人填寫《辦公用品(裝置)購置、維修申請單》,經相關科室主任、分管領導稽核同意後,報鎮長審批,由財政所兩人以上負責聯絡、詢價、購置和結算;符合政府採購條件的,由財政所按政府採購程式執行。

三、辦公用品購置。辦公用品原則每季度採購一次,由財政所根據辦公用品庫存量情況以及消耗水平,確定購置數量,填寫《辦公用品(裝置)購置、維修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同意,報鎮長審批後統一購置。因特殊原因確需臨時購買的,由申請人填寫《辦公用品(裝置)購置、維修申請單》,按以上程式報批後,由財政所購置。

四、辦公裝置的使用和維護。各科室工作人員負責本科辦公用品的保管維護。電腦、印表機等辦公裝置應定期清理、檢查,避免非正常損壞。確需維修的,由使用人填寫《辦公

用品(裝置)購置、維修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同意,報鎮長審批,由辦公室統一報修,並予以登記。

五、紙張、碳粉、墨粉等耗材購置。各種辦公用紙由財政所按辦公用品購置程式購置。印表機、影印機的碳粉、墨粉用完後,應重新灌裝再次使用,由申請人填寫《辦公用品(裝置)購置、維修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同意,報鎮長審批,由財政所聯絡更換;確不能重新使用的,按上述程式審籤後,由財政所聯絡購置。

六、辦公用品保管和領用。財政所指定專人(趙鵬瀚)負責辦公用品保管和發放,領用人按需領取,並在《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上簽字。

七、人事調動和工作調整時,辦公室(財政所)負責監督辦公裝置及用品的交接和調配。

裝置採購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儀器裝置採購行為,加強財務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的發展,根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貸款資金、捐贈資金等財政性資金採購儀器裝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儀器裝置採購,是指學校各單位以購買、委託研製開發、租用等方式獲取儀器裝置的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儀器裝置採購,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後,可以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採購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況。

第五條 學校各院系、各單位採購儀器裝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高效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採購主體和供應商

第六條 儀器裝置採購的主體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非集中採購機構。

第七條 成立"中國地質大學儀器裝置採購招標領導小組",作為學校的集中採購機構,資產處負責辦理日常管理工作,並負責下列採購事務:負責全校單價20萬元及以上(包括批量)儀器裝置的招標採購工作,審定招標、採購管理檔案(含制度、辦法),審定招標專案,主持採購專案招、投標的全過程。

第八條 非集中採購機構(各院系、各單位)負責下列採購事務:單價2萬元及以下的儀器裝置,由各院系、各單位自行採購。單價在2萬元以上(包括批量)的儀器裝置,須由各院系、各單位會同資產處,與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並需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向採購機構提供儀器裝置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組織,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條 中國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外國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經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進入我國市場的外國法人和其它組織;

(二)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規定準入我國市場的外國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外國供應商一般應在我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或能有效提供技術支援和售後服務。外國供應商享有並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學校採購方式

第十二條 學校採購一般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須公開招標採購的儀器裝置,按有關政府採購管理檔案精神執行。

邀請招標採購,是指採購機構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或三個以上特定供應商投際的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機構直接邀請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

詢價採購,是指採購機構對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機構向一家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第十三條 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時,一般應實行邀請招標採購的方式,被邀請的特定供應商一般由採購機構和資產處商議確定。

第十四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因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而急需採購,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檔案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檔案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

第十五條 採購價格彈性不大的標準規格的儀器裝置且有現貨時,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第十六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的;

(二)原採購的後繼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的50%,因而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宣告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後繼擴充的;

(五)從殘疾人機構,慈善機構採購的。

第十七條 購置單位採購進口儀器裝置,應儘量通過符合海關優惠政策條件的形式進行採購。

第四章 學校採購程式

第十八條 購置單價為5萬元及以下的一般儀器裝置,申請人應填寫"中國地質大學器材申請卡",由各院系、各單位負責審批。

購置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儀器裝置,申請人需填寫"中國地質大學申購貴重儀器裝置可行性論證報告",由資產處負責審批。

購置單價在20萬元以上的儀器裝置,報主管校長審批。"中國地質大學申購大型精密儀器可行性論證報告"要求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在5到20萬元之間(不含20萬元)的儀器裝置,由各院系、各單位自行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在20-40萬元之間的儀器裝置,由各院系、各單位和資產處共同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40萬元以上儀器裝置,由資產處與學校儀器裝置專家論證組組織論證。

第十九條 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控制購買的商品,各院系、各單位必須書面提出申請,由資產處稽核,報省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購買。購置空調器等耗電量較大的儀器裝置,需報學校用電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重點建設專案均實行專案領導小組負責制,各專案領導小組應明確一名儀器裝置購置負責人。各專案領導小組應根據學校稽核同意下達的每年專案裝置購置總經費額度情況,於每年年底編報全年儀器裝置購置清單,報專案主管職能部門和資產處,各專案儀器裝置購置負責人應在採購前一個月及時與裝備處聯絡,並按要求向裝備處提供有關材料,以便進行採購前論證、審批等各項採購程式的操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招投標程式規定如下:

(一)採用邀請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檔案書應當包括所購儀器裝置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三)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

(四)開標應當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投標檔案的密封未遭損壞;

(五)採購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購置單位和資產處派人共同組成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採購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由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進行評標。

第二十二條 非招、投標方式的採購工作程式一般在30天內完成,招、投標方式的採購工作程式一般在60天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採用招、投標方式時,由資產處和採購機構共同編制招標檔案,檔案內容和招標程式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學校採購合同需要變更時,購置單位應當將變更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報告資產處。

第五章 學校採購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校採購工作接受黨紀、政紀、審計、財務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採用招、投標方式的採購專案,由資產處配合採購機構共同開標。

第二十七條 學校監察處、儀器裝置採購招標領導小組有權從下列方面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學校採購預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對合同履行驗收提出的特別要求。

第二十八條 採購機構在採購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採購行為無效,學校紀監辦、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應責令其進行整改;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按學校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有意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二)擅自改動採購標準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開標確認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定採購合同的;

(五)拒絕採購監督小組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不提供有關材料的;

(六)其他違紀違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採購行為無效,應責令其改正:給採購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學校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抵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機構簽定採購合同的;

(六)向採購招標領導小組、採購機構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它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它違紀違規的行為。

第三十條 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和招標採購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可按學校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具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餘所列違規情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