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評價管理辦法

才智咖 人氣:1.32W

第一章 總 則

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建立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評價體系,提升人身保險公司服務品質和服務效率,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實施服務評價,建立“評價、查詢、整改、提高”的良性迴圈機制,不斷優化服務流程,改善服務質量。

第三條 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評價。服務評價應當覆蓋人身保險售前、售中、售後各個環節中與客戶的所有接觸點。

(二)客戶導向。服務評價應當以客戶感受為中心,對人身保險公司服務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評價。

(三)持續改進。服務評價應充分發揮導向作用,引導人身保險公司不斷改善服務水平。

(四)客觀透明。服務評價應當考慮不同人身保險公司因發展階段、經營模式和服務地域導致的客觀差異,評價過程公正、規範、科學,評價結果真實、客觀、透明。

第四條 服務評價工作由服務評價委員會統一組織、指導和協調。服務評價委員會的祕書處設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服務評價委員會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管理和指導,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為服務評價委員會直接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服務評價委員會下設人身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ICSI)專家委員會,負責滿意度指數測評機制的制定、評估和修訂。

第二章 評價體系

第六條 開業滿三個會計年度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總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轄的開業滿三個會計年度的省級分公司、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應當參與服務評價。

第七條 服務評價應當從影響服務質量的銷售、承保、保全、理賠、諮詢回訪、投訴等環節,對人身保險公司的服務品質和服務效率進行全面評估。

第八條 除特別說明外,服務評價應當覆蓋人身保險公司所有個人業務的銷售和服務渠道,包括經公司授權委託提供銷售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渠道。

第九條 服務評價由人身保險公司在服務評價委員會的指導下統一組織實施,覆蓋總公司、省級分公司和計劃單列市分公司兩個層級。

第十條 服務評價指標體系由定性指標、定量指標和客戶滿意度指數構成。

(一)定性指標包括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和創新指引三部分。其中,基本原則是指人身保險公司各服務環節應當遵循的原則。基本要求是指人身保險公司提供服務過程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應當達到的最低要求。創新指引是指部分人身保險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提高客戶服務體驗,並值得其他公司學習、借鑑的創新做法。

(二)定量指標以保監會和各人身保險公司系統資料為基礎,根據特定口徑和計算公式,對公司與客戶各環節接觸點的服務品質和服務效率進行客觀評價的指標體系。

(三)客戶滿意度指數是以客戶感受為中心,委託獨立第三方從客戶角度對人身保險公司服務品質和服務效率進行評價的體系。

第十一條 服務評價採取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評價最終結果由定性評價得分、定量評價得分和滿意度評分構成,並分別列示。

(一)定性評價基礎分為零,服務評價委員會根據人身保險公司申報的`服務創新專案加1至10分,並在最後總分中單獨列示。

(二)定量評價模型採用百分制,根據定量評價模型分別由定量指標、單項定量指標、指數評分逐級計算彙總得到保險公司定量評價的總分。定量評價模型由服務評價委員會制定並披露。

(三)客戶滿意度評價採用百分制,由客戶滿意度指數專家委員會根據滿意度指數模型計算得出滿意度評分。

(四)服務評價委員會可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增設服務評價扣分項,並制定扣分規則。

第三章 評價方法及要求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成立服務評價執行小組,共同推動和執行服務評價工作。執行小組成員應當至少包括公司總經理、各服務環節的提供和支援部門負責人、績效考核部門負責人。

第十三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對照服務評價的定性指標從制度和操作層面對公司本年度的服務質量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人身保險公司從制度層面開展服務質量定性評估時,應當遵循定性指標的基本原則,符合但不限於定性指標的基本要求,探索改進服務質量的方法和途徑,不斷完善相關的服務制度。

第十五條 人身保險公司從操作層面開展服務質量定性評估時,應當評估相關操作流程及獎懲制度在落實定性指標中的有效性,並採取抽樣、實地檢查等方式評估定性指標的落實效果。

第十六條 人身保險公司可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公司在評價年度採用的服務創新舉措(包括方法、技術、模式等)向服務評價委員會祕書處申報,由服務評價委員會對服務舉措的創新度和創新效果進行評估和公示,公示結束後根據反饋意見進行相應加分。

第十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對照服務評價體系的定量指標,對資料來源於公司的各項定量指標進行統計、測評和分析。保監會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資料來源於保監會的各項定量指標進行統計、測評和分析。

第十八條 定量評價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除特別說明外,評價區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保險公司應於次年3月1日前將總公司、各省級分公司和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的評價結果提交服務評價委員會的祕書處。

第十九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自行開發資料提取程式,實現來源於公司的指標資料全部由系統自動生成,不得人為操作影響資料真實性。

第二十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完整記錄和儲存定量指標測評過程中的方法、程式和資料,並可在事後再現測評過程和結果,確保測評結果的可驗證性。

第四章 客戶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一條 人身保險公司客戶滿意度測評工作由服務評價委員會組織、保險公司參與、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服務評價委員會應組織人身保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專家委員會建立人身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ICSI,Insur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作為衡量客戶服務質量的關鍵指標。服務評價委員會應當每年組織開展人身保險公司客戶滿意度測評工作,鼓勵人身保險公司建立面對終端客戶的滿意度測評體系。

第二十三條 人身保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體系(ICSI)包括人身保險行業整體客戶滿意度指數、各人身保險公司客戶滿意度指數、各地區人身保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人身保險各業務環節客戶滿意度指數。

第二十四條 人身保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模型採用結構方程模型。模型由企業形象、客戶期望、感知質量、感知價值、客戶滿意度、客戶關係管理和客戶忠誠度等7個潛變數構成。每個潛變數由與之對應的觀測變數決定。所有觀測變數的基礎資料通過問卷調查方式獲得。

第二十五條 人身保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專家委員會每年應依據人身保險行業發展情況、社會關注的服務熱點問題及客戶滿意度指數測評的連續性要求,建立和及時修訂滿意度指數模型,並擬定具體的《人身保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測評實施方案》,指導客戶滿意度測評資料的科學採集、參與測評公司及行業的客戶滿意度指數的測算,每年向服務評價委員會報告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質量狀況和人身保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ICSI)。

第二十六條 《人身保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測評實施方案》實行版本管理,每年度根據專家委員會的意見進行方案修訂和版本升級,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調查物件、觀測變數的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