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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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佔公司註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投資入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准的檔案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檔案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檔案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係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三章 股權變更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註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籤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