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的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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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的調動全校教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推動課程改革,使學校管理更加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經學校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特制定教職工獎懲制度。

教職工的獎懲制度

一、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開合理,按照上級“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過一定的評議、審批手續,並公之與眾。

二、黨政工團政府部門和政府下屬職能部門頒發的與教職工本職工作相吻合的個人榮譽稱號,我校黨政工評出的先進個人稱號。個人榮譽稱號是針對個人的、學校同意推薦上報的,有證書的,評選出來的`。

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責綜合評定,由群眾評議推薦,處、室、學年組申報,學校支委會審批。

三、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後,根據事情的隱密程度和當事人認識態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意見後,由學校支委會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一)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

(二)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和和學校檔案。

(三)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創新、善於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體學生,在幫助後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和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6、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作出顯著貢獻者。

7、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率高、效益好者。

8、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四、獎勵說明

對照上述條件情況授予先進工作者(或其他榮譽)稱號,或給予口

頭表揚等單項獎勵。

1、凡未經學校同意或學校推薦的各種榮譽稱號,學校不予獎勵。

2、凡已取得榮譽稱號,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不良影響或有明顯違紀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學校取消對其獎勵。

3、獎勵以年計,由學校各部門上報取得榮譽稱號的人名單,年終一次性發放,榮譽稱號晚下發的,在下一年度末補發,但隔年的不補。

4、凡教職工各類等級獎,均不視為榮譽稱號,在教職工參加活動獎勵制度中體現。

五、處分說明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處分:

1、利用講壇,散佈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造成很壞影響者。

2、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崗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者。

3、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4、服務失時不周,態度粗魯惡劣,給集體利益造成損失者。

九、依照上述情形的情節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警告、嚴懲警告、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留用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