澤州縣涉煤監管部門行政執法廉政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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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煤礦執法監察特別是行政執法工作的廉政監督,督促涉煤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制定本制度

澤州縣涉煤監管部門行政執法廉政監督制度

第一條 行政執法廉政監督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把廉政監督始終貫徹到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各個環節之中,從源頭上防止腐b問題的發生。

第二條 廉政監督堅持執法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紀要追究的原則,堅持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組織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關口前移、超前防範,重點強化、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

第三條 涉煤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廉潔從政方面的規定,自覺接受組織、群眾和社會的監督。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第四條 廉政監督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必須堅持監督檢查工作與廉政監督工作同時抓,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職責,對本單位和分管科室的工作人員加強管理,嚴格監督,確保在各項工作和執法活動中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

第五條 廉政監督必須建立完善的責任體系。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六條 現場執法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組成一個執法單元,每個執法單元必須明確一個為主辦檢查員,一個為廉政監督員;多人集中執法時,應成立專門執法廉政監督小組,負責本次集中執法活動中的廉政監督。

第七條 廉政監督包括下列重點內容:

(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現場執法人員應當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二)現場執法人員執法程式是否符合規範要求以及在實施有關現場處理和行政處罰工作中,遵守法定程式和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三)在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有關執法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四)在受理、審查、發放有關涉煤證照申請書工作中,有關執法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五)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有關執法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六)在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工作中,有關執法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七)在查處事故舉報、聯合執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審查驗收等工作中,有關執法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八)有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專案的投標、資產管理、物資採購等工作中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九)執法人員在對煤礦監察結束後,是否接受被監察單位的吃請、贈送的有價證券、禮品等,是否遵守分局制定的到定點飯店簽單吃飯等規定的情況。

第九條 現場執法檢查應當嚴格執行《廉政監督反饋卡》制度和主辦檢查員、廉政監督員的配套執法制度。檢查人員執法檢查時,在告知被檢查單位執法內容的同時,必須公開宣讀廉政承諾書,講明工作紀律和廉政要求。執法結束後必須由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廉政監督反饋卡》上填寫反饋意見並交回單位紀檢組稽核存檔。一個執法週期結束後,廉政監督員在彙報執法情況的同時,彙報廉潔自律的情況。

第十條 各涉煤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被執法單位和有關部門瞭解執法情況,對執法過程進行跟蹤回訪,對檢查人員執法不到位、濫權、玩忽職守、違反廉政規定等行為進行監督和督察。跟蹤回訪督察活動堅持每月不少於兩次。

第十一條 單位廉政監督小組應當不定期地深入有關被檢查單位,通過召開座談會,專項測評、問卷調查、個別談話、明察暗訪等形式,瞭解和掌握執法檢查人員現場執法工作情況,對執法人員遵守有關廉政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涉煤部門廉政監督小組必須參與有關行政許可、重大行政執法工作和行政執法等重要制度的研究和制定。重點是把握有關廉政措施與行政制度同時研究、同時安排、同時實施,保證各項廉政規定貫徹到工作安排中,防止在有關程式和執行方面留下滋生腐b的漏洞。

第十三條 要高度重視信訪舉報工作,暢通訊訪舉報渠道。要在明顯的地方設立舉報x箱,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隨時接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實行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重視發揮從社會各界聘請的廉政監督員的作用,經常收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工作作風和廉潔自律情況,對反映的有關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和反饋。

第十五條 對廉政監督和信訪舉報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分類處理,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分別進行核查、追究或者移送。

第十六條 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誡勉談話,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被談話人對組織的詢問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檢查。誡勉談話做好書面記錄,存入廉政檔案。

第十七條 發現涉及違紀問題的,應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向上級組織報告,及時進行初核和調查處理。對核查確定沒有問題的,應當及時作出結論,予以澄清。構成違紀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報上級組織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八條 廉政監督是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因監督不力,管理不善,致使本單位、本部門工作人員發生腐b問題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同時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