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行政權力制約與監督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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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是當今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目前我國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還存在很多問題,確保制約與監督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地位,完善人大的監督職能,健全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的法制體系,對我國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探究行政權力制約與監督論文

【關鍵詞】行政權力;制約;監督

一、行政權力的來源及其內涵

西方啟蒙思想家盧梭認為“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是兩種原因的結合而產生的:一種是精神的原因,亦即決定這種行動的意志;另一種是物理的原因,亦即執行這種行動的力量……我們在這裡同樣地可以區別力量與意志,前者叫做立法權力,後者叫做行政權力。”盧梭所規定的行政權力是一種執行自由的行為的力量,他認為人人都有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社會就應該是一個完全的人民主權的社會,是最高權力屬於人民的社會。行政權力是某一行政主體依靠一定的政治強制力,為達到某種目標而在實際政治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對於政治客體的制約能力,憑藉這種制約能力,政治主體擁有對於社會價值的支配手段。

二、現階段我國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制約與監督機構缺乏應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獨立性。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主要表現為監督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制約與監督主體所擁有的權力和地位決定了它的監督效果。獨立性是行政制約與監督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任何權力制約體系的有效執行都取決於它地位的獨立。在我國現行領導體制下,擁有行政監督權的專門機構大都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應有的地位,如檢查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大都設定在政府機關內部,它們既受同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又受上級業務部門的領導。這種體制嚴重影響制約與監督主體的獨立性,使規章制度流於形式,嚴重影響司法獨立公正。

(二)權力機關的制約與監督作用發揮不夠充分。在我國,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作為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人民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應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對一切國家機關有權實施監督。但實際政治生活中,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不夠完善。第一,人大作為監督主體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獨立性。根據憲法第2、3兩條所規定的`內容,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由它產生,向它負責並受它監督。從理論上分析,權力機關作為監督主體其獨立性是最強的,其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是最具權威性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並未真正獨立行使監督權。第二,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法規不健全,監督缺乏可操作性。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一種具體的法制監督,健全的監督法律體系是人大對行政機關充分行使監督權的重要基礎。然而,我國現有的憲法和法律對該監督所涉及的內容、物件和範圍僅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而對如何具體實施監督措施,在法律上並沒有詳細明確的規定,這給實際執行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第三,現實中的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存在滯後性。在我國,有些地方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存有滯後現象。例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政府的財政預算報告,人大及其常委會就要監督其得到全面貫徹實施,即使在實施過程中發生了變化,也要報請人大常委會批准。而實際情況和法條規定則有很大出入。

(三)行政權力制約與監督法制化程度低。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應該是一種法制監督,行政監督不僅意味著是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也表現為行政監督需要依法進行。行政監督的法律法規是對行政監督權力和行使的規範,同時也使這種權力和行使得到了保障。這些年,我們的黨和國家對完善監督法律和法規做了不少的工作,並且也取得了不錯的成效,但這些還不足以形成體系,顯得非常零散。有些已經出臺的監督法律法規既不易執行又不規範,還有大量應該出臺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立法的滯後直接影響了行政監督得效果。

三、完善我國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的對策

(一)強化制約與監督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地位。要實施有效的監督制約,必須建立一個具有獨立性和高度權威性的監督體制,即建立垂直的監督領導體制。專門的監督機關只有與被制約機關徹底分離開,改變它們在人、財、物上的依附關係,獨立執行,才能進行有效的制約。通過建立一個從中央到地方垂直領導和管理的制約與監督體系來加強制約監督機構的權威性與約束力。一是紀檢、監督機關垂直領導,強化上級紀檢、檢察機關對下級紀檢、檢察機關的監管。二是紀紀檢、監察機關的財政費用直接由上級財政統一劃撥,徹底切斷同級財政的關係。

(二)完善人大的監督職能。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實際職能與憲法所賦予的地位是極其不相符的,健全我國權力制約與監督體系的核心就是使人大的監督職能得到充分發揮。因此,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善:一是提高權力機關監督人員的素質,增強人大代表的監督意識和能力。加強權力機關人員的綜合素質已經成為一項極其緊迫的任務,特別是政治素質、思想素質、法律素質、業務素質。二是設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在監督委員會的內部還可以專門設立對行政機關進行調查研究、監督檢查的行政監督工作處,使監督委員會在行使監督權時更有針對性。三是創新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方式。四是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和人大行政監督之間的關係。五是儘快修改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法,加強人大對行政機關權力濫用、權力貪腐和法定權力不作為的違法處置權。

(三)健全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的法制體系。完善行政權力制約與監督體系,必須以健全法律為核心。因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健全行政權力與監督的法律體系:一是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有效的方法和嚴厲懲治貪腐的制約機制。二是完善行政程式性法律法規,將分散的程式立法適時地提升為統一適用的行政程式法,以規範和公開行政權力的執行,便於社會各界參與和監督。三是完善制約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把行政監察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使行政監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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