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稅務稽查執法權力執行的監督與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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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務稽查執法作為稅務管理的重要環節,既是規範稅收執法的需要,也是加強稅務人員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如何加強對稅務稽查執法的監督制約,也是當前稅務部門必須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基於當前稅務稽查權力執行監督制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強化對稅務稽查權力執行監督與制約的有效措施。

淺析稅務稽查執法權力執行的監督與制約

關鍵詞:現狀與問題 稅務稽查執法 措施

任何一項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受到監督,權力缺少監督必然產生**。稅務稽查執法作為稅務管理的重要環節,具有“外反偷騙、內防不廉”的雙重職能,加強對稅務稽查執法的監督與制約,既是規範稅收執法的需要,也是加強稅務人員管理的重要手段。如何加強對稅務稽查執法的監督制約,是當前稅務部門必須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

1、當前稅務稽查權力執行監督制約現狀及存在問題

當前,稅務稽查工作形成了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分離為主的內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對促進稽查權力的依法規範執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稅務稽查由於受執法環境、監督手段、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對稽查權力的監督制約還相對弱化,產生了一些不廉行為,甚至還導致了個別違法案件的發生。究其原因:

1.1 稽查權力分解不盡合理,缺少相對制衡

雖然稽查按照選案、實施、審理、執行等程式進行了“四分離”,對稽查執法權力進行了分設和許可權劃分,初步形成了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體現了對稽查辦案全過程的相互制衡和監督。但是,上述四環節相分離的工作機制只是在同一稽查局內部形成的,權力依然還集中在稽查部門自身,這樣的“權力鏈”極易使問題被“內部消化”,不能對稽查執法權力運作過程實施有效的監督、制約,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1.2 部門監督制約不夠到位,外部監督乏力

現行對稽查案件的審理主要由本稽查局內部審理部門和上級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加之各級對劃分案件審理的許可權設定標準不一,有的對稽查內部審理許可權設定過大,有時達到標準案值需提請上級審理卻被指定下級審理,造成內部監督不到位。外部監督常常形同虛設,被查納稅人常常懾於稽查部門的權力,對執法中的不當行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紀檢監察部門往往掌握不到真實情況和實質內容,只能做做形式上的工作。

1.3 稽查執法空間較大,法規制度還不完善

目前稽查執法工作仍然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對如何實施稅務稽查各環節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沒有具體的法規性條文,使得實際操作缺乏應有的權威和剛性。加之《稅收徵管法》規定的稅務稽查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給稅務稽查人員的執法隨意性留下了過多的餘地,也給違法違紀留下了較大的空間。

1.4 監督制約手段落後,考核指標不完善

稽查“四環節”相互監督制約主要是通過對相互間傳遞的資料進行稽核和審查的,稽核和審查主要靠人的經驗和業務素質進行判斷,存在很大的人為因素。有的問題不是從資料上能反映出來的,存在主觀因素和隨意性。雖然稅務稽查資訊化建設不斷加快,但目前其功能仍主要體現在簡單錄入狀態,雖然隨著內控風險防禦系統的執行,這方面情況有了一定的好轉,但是仍滿足不了對稽查工作監督的要求。對稽查工作的考核也不完善,稽查質量難以真實反映。考核不能實現預期的效果,甚至出現稽查質量考核指標與實際稅務稽查工作質量不對稱現象。

2、強化稅務稽查權力監督與制約的有效措施

2.1 加強思想教育,提高規範執法意識

加強思想教育、強化責任意識,是提高辦案質量、強化稅務稽查監督和制約的根本。由於稅務稽查工作特殊性,稽查人員稍有不慎就會陷入不廉的泥潭。因此,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思想教育,做到警鐘長鳴。首先,要加強理想教育,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過好權力關、金錢關。其次,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逐步實現職業道德認識向職業道德行為和習慣的轉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構築反腐倡廉防線。第三,要加強法制教育,克服執法的隨意性,增強秉公執法的自覺性。第四,要定期輪崗。稽查崗位是稅務系統的重要崗位,長期在這種崗位上工作,容易產生一些特權懈怠思想,工作會遇到“瓶頸”。通過輪崗,有利於激勵稽查人員不斷學習、積極進取,有利於將思想素質好、稽查業務強的同志充實到稽查工作崗位上來,增強稽查工作的活力。

2.2 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內部監督

要在認真貫徹落實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項監督制約機制,加大案件複查力度,強化對執法權力的制衡,防止不廉行為的發生。

第一,嚴格落實制度,深化執法制約針對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和執行四個環節的業務流程、操作程式、辦案許可權、質量標準、執法責任等有關規定,進一步研究細化,出臺一系列稽查工作規程和稽查工作制度,有效規範檢查人員的執法權,促進稽查執法的規範、公正和效率,當前我們所制訂完善的一系列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值得借鑑和推廣。這些一系列制度的落實使稽查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都有章可循,既保證了稽查人員正確行使執法權,又防止了稽查人員**職權,保證了稽查權力的依法、規範、有序運作。

第二,完善案件複查,加大檢查制約。完善案件複查複審制度,變集中複查為常態複查,可以組織各稽查一線科室業務尖子對各科室前一年度稽查案件交叉開展複查複審,利用有效的監督機制,對考核期間內已查結並作處理的案件進行全方位的案件複查。通過全面深入案件複查,查出稽查案件中的.存在問題,糾正檢查中的不足,區分不同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加大對稽查人員執法權的監督,規範稽查人員的行為,確保執法不出錯,幹部不出事。

第三,依託資訊技控平臺,突出過程監控。強化內控風險防禦系統發現的稽查異常資料資訊的監控和考核,形成以異常資料分析-核查-複核-整改-追究為核心的執法檢查機制。充分研究稽查考核指標體系,分析執法過錯資訊,及時核查整改,定期通報,突出對程式合法性、實體規範性和適當性、執法效率性的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