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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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根據《工會法》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為切實加強企業的民主管理,保障企業員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有效提高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行使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援總經理執行和實施企業的決定和行使總經理對企業業務活動管理運作的指揮控制權,團結教育職工發揚當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各項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

第六條 員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討論企業的發展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聽取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有關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方案及主要規章制度等重大問題;

3、討論決定企業福利費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體福利事項;

4、評議監督企業級領導成員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對他們的獎懲提出建議。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總經理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九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1、以部室為單位,由職工提名並進行差額選舉選出代表,其當選的票數需為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選舉結果報企業工會批准。

2、企業領導、工會主席、團委書記,需參加各部室選舉才能成為正式代表。

3、職工代表調離原選舉單位,不再保留代表資格,由原選舉單位另行補選。因組織機構調整,原選舉單位撤消,代表資格不再保留。

4、職工代表按部室組成代表小組,推選代表組長一名。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人數佔企業職工總人數的7%,職工代表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面的員工,其中工人代表佔職工代表總數的25%左右,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監督,代表不稱職時,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依照規定予以撤換,但必須經原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並報工會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2、關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熟悉生產業務工作,積極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工作責任心強,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群眾威信。

4、密切聯絡群眾,熱心為群眾辦事,實事求是反映職工群眾的正確意見。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