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代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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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代會制度

事業單位職代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和協調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

縣級以上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支援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援和保障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六條 職工人數不足10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應當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八條職工代表人數由單位在下列幅度內確定:

職工人數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職工人數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條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表決和選舉時,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並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成員中普通職工和中層以下管理人員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問題,由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召集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職工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組組長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可以邀請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規定,建立健全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所需工作經費,由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管理費列支。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並承擔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職工代表選舉方案,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將職工代表名單在本選區內進行公示;

(二)提出職工代表團或者代表組的設立方案,組織代表團或者代表組選舉團長或者組長;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方案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的設立方案;

(四)徵集、整理職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

(五)宣傳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職工代表進行培訓;

(六)推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七)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將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會議議題等以書面形式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徵求意見,上一級工會組織應當在5日內給予答覆;職工代表大會結束後5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備案。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每屆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選舉,以分公司或者分廠、車間或者工段、班組或者科室等為選區進行,選舉時應當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參加。

職工代表候選人由本選區職工直接提名,候選人應當多於本選區應選人數並根據得票多少的順序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候選人可以發表競選演說,回答職工提出的問題,但其內容不得違背國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於女職工在本單位所佔比例;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單位應當有相應比例的農民工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對本選區的職工負責並接受本選區職工的監督。職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義務時,原選區可以罷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資格,並及時補選。罷免和取消程式由職工代表大會制定。

職工代表與企業、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時,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和表決、評議和質詢等與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職權;

(三)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其他與行使職工代表職權有關的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