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工業企業裝置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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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紡織工業企業裝置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釋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加強裝置管理工作,結合紡織工業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民所有制紡織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全部生產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管理。

第三條 企業的裝置管理應貫徹執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裝置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通過技術和經濟措施,對裝置進行綜合管理,改善和提高企業技術裝備素質,使裝置經常處於完好技術狀態,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裝置效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適應紡織生產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領導,要重視裝置管理,推進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協作和維修配件的商品化,開展裝置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推行先進的裝置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逐步採用以裝置狀態監測為基礎的裝置維修方法,不斷提高裝置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企業裝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行業、本地區的裝置管理制度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行業、企業的裝置管理工作;

(三)組織行業的裝置檢修專業化協作;

(四)組織開展裝置管理工作的評優競賽活動;

(五)組織總結交流和推廣裝置管理的先進方法和維修新技術,為企業的裝置管理提供資訊和諮詢服務;

(六)組織對進口裝置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備品配件的國產化;

(七)組織裝置管理人員和高階技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八)搞好閒置裝置的調劑;

(九)負責統計上報裝置管理、維修工作報表。

第七條 廠長(或經理,下同)對企業裝置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在制訂企業的方針、目標時,應對裝置管理的方針、目標作出決策。在廠長任期責任目標中,必須列入裝置完好率、裝置新度係數等裝置管理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

 第二章 裝置的規劃、選購及安裝除錯

第八條 企業必須建立裝置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除錯等管理制度。

基建、擴建、成套配套及進口裝置的規劃選型工作,企業應組織裝置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企業購置裝置時,裝置管理機構或裝置管理人員應提出裝置的先進性、可靠性和維修性等要求。

第九條 企業選購的裝置應備有裝置安裝、使用、潤滑、維修等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裝置到廠後,應認真驗收,及時安裝、除錯使用。對進口裝置在索賠期內及時提出發現的問題。

第十條 企業在裝置安裝、除錯、執行投產後三個月內,使用部門和安裝應辦理驗收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自制裝置,應當組織裝置管理、製造、維修、使用和安全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並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做好裝置的製造工作。裝置製成後,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裝置製造部門應與使用者建立裝置使用資訊反饋制度,對使用者進行訪問,及時處理答覆使用者意見和建議,供應必要的圖紙、技術資料和備品配件,做好售後服務。

企業應將裝置的安裝、除錯、執行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及時反饋給裝置製造部門。

第三章 裝置的使用、維護和修理

第十三條 企業必須正確使用裝置,必須保障生產裝置的正常維修。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在安排生產計劃的同時,安排裝置修理計劃,並納入企業年度計劃,嚴格執行。嚴禁拼裝置、超負荷。

第十四條 裝置的操作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才能獨立操作。對從事電氣、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起重等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按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進行專門培訓考試,取得操作合格證後憑證操作。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裝置進行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試驗,確保安全經濟執行。

企業應制定裝置的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崗位責任制和各項保養工作週期、技術條件,並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潤滑管理,制定潤滑管理辦法,做好潤滑“五定”(定點、定質、定量、定時、定人)。

第十六條 裝置修理可根據生產的不同特點和裝置的實際技術狀況,採用週期計劃修理和狀態修理兩種不同的修理方式。各行業採用兩種修理方式的'裝置名稱及修理週期,按本制度各行業的《附件》規定執行。對《附件》中未作規定的裝置,企業也應自訂修理方式。

第十七條 企業對採用週期計劃修理的裝置,應按規定的週期編制大、小修理週期表,制定年度修理計劃和月度作業計劃。對採用狀態計劃修理的裝置,應按年分季制定修理計劃,並嚴格按照執行,以保證修理計劃的準期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須調整時,按各行業《附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制定質量檢查、接交驗收辦法。維護、修理人員應按維修技術條件做好各項維護、修理工作。

企業各級裝置管理人員必須對維護、修理工作進行一定數量的質量檢查。維護、修理工作完成後,必須根據“保養技術條件”和各行業《附件》規定的“大、小修理接交技術條件”辦理接交驗收,評定修理質量或等級。

第十九條 對進口裝置的維護、修理方法和技術條件,可參照國產裝置由企業自訂。

第二十條 企業應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改善維修工作,以提高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降低維修成本。

第二十一條 企業必須遵守財經制度,按國家有進規定,“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接受審計監督。企業應制訂太修理基金管理辦法。大修理基金應由裝置管理機構有計劃模製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的裝置,大修理費用不足時可從折舊基金中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