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範本(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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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會計制度範本(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會計制度範本(精選5篇)

會計制度1

一、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

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特殊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三、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四、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五、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六、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2

一、為了加強醫院會計核算工作,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衛生院等。

三、醫院的會計核算除採用權責發生制外,均按照(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

四、醫院應按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醫院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

(二)醫院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明細科目的設定,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醫院可按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醫院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五、醫院應按下列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醫院應當按照《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醫院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醫院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醫院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醫院自行規定。

(三)醫院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收人支出總表;

3、基金變動情況表;

4、有關附表。

(四)醫院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衛生部門規定。

(五)醫院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醫院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醫院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醫院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醫院會計機構設定、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執行。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本制度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修訂。

會計制度3

1、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雖未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有維護費撥款、基本建設結餘資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緩建單位。

凡是符合規定條件,並報主管財政機關稽核批准,建設單位財務會計與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已經合併的,不再執行本制度,應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並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本制度,對其直屬建設單位所作的補充規定,也應報財政部備案。

3、建設單位應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

本制度規定的總帳科目,建設單位在不違反概(預)算和財務制度等規定,不影響會計核算的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增加、減少和合並,

對明細科目的設定,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建設單位在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建設單位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建設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能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4、建設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建設單位自行規定。

基層建設單位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財務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建設單位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單位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5、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和主管部門。其他需要報送的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規定。

同時有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應按專案隸屬關係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並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它部門。

國內合資建設的基建專案,應按專案隸屬關係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他部分。各部門、各地區在彙編會計報表時,應分別彙總各自投資部分,所投資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資產和各項投資支出以及各種結餘資金,均按投資比例計算確定。中央主管部門對地方專案的補助性投資,劃轉預算的,由地方專案統一編報會計報表;不劃轉預算的,仍應由中央主管部門編報會計報表。

6、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會計制度4

1.財務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法制觀念,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各種法律財政法規,樹立為學校當家理財的思想,嚴格財務制度,堵塞漏洞,協助學校領導管理好財務開支。

2.規範經費開支,做到用款有計劃,專款專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內部稽核制度,各用款部門嚴格執行經費定額指標。凡超定額指標者,不得報支。

3.嚴格報銷手續,報銷人員必須提供合法、完整、手續齊全的原始憑證,經會計人員稽核後予以辦理。

4.私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凡因公外參觀、學習、外調、購物,需要預支車旅費及臨時借款者,必須填寫預付款憑證,經校長批示方可借款,辦事結束後三天內來會計處報銷,結清原欠,前借未清原則上不辦理第二次預借。

5.凡到外地購買物品需要匯款者,應先填寫請匯單,由校長批准匯款,一旦發票、單據收到後立即前來報銷,不得拖延。

6.加強支票管理,嚴格領用支票審批制度,堅決不開空頭支票。

7.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加強現金管理,收繳的學雜費、書簿代辦費必須及時送交銀行,不得坐支。

8.規範收費工作,杜絕亂收費現象。

9.切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嚴格管理好支票、印章,確保資金安全。

會計制度5

一、為了規範高等學校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結合《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

三、高等學校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四、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

五、高等學校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

六、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因沒有相關業務不需要使用的會計科目可以不設;在不影響賬務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減少或合併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資訊化管理。高等學校不得打亂重編。

(三)高等學校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七、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報財務報表:

(一)高等學校的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構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二)高等學校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制。

(三)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編制並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高等學校不得違反本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報表有關資料的會計口徑。

(四)高等學校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五)高等學校在編制年度財務報表時,應當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資訊納入學校財務報表反映。

(六)高等學校財務報表應當由學校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

八、高等學校會計機構設定、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內部控制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等規定執行。開展會計資訊化工作的高等學校,還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資訊化工作規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