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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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範本

企業會計工作一定要符合有關的標準規範和法規條例,從加強和整頓會計基礎工作的要求出發,正確使用會計科目、憑證和賬簿,實行科目、憑證、賬簿和報表的規範化;嚴格進行憑證的稽核,事先監督和檢查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並根據經過稽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嚴格記賬、對賬、結賬手續,會計賬簿應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按規定記賬、對賬和結賬,並建立健全的會計檔案。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物件,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第四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五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二章資產

第六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七條

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等。

第九條

企業應當設定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一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餘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後期間攤銷。

第三章負債

第十二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的負債應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預提費用等。

第十五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四章所有者權益

第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第十七條

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第五章收入

第十八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六章成本和費用

第十九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所生產的產品、提供勞務的成本。

企業應將當期已銷產品或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當期的費用;商品流通企業應將當期已銷商品的進價轉入當期的'費用。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量和賬面單價計算,計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計算提取應付福利費,計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七章利潤

第二十三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後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

(三)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稽核審計制度

為了維護財經紀律,保護財產安全和保證賬目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企業應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重點是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和權利,規定相互之間的聯絡和制約關係;對貨幣收支,進、銷貨業務等重大專案建立控制監督辦法,在會計部門以外,建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者配備審計人員,對企業的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和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內部檢查和監督,並對企業經濟效益進行審查。

會計稽核是會計機構內部進行的會計檢查和稽核;內部審計是獨立於會計機構以外的專門機構或人員對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兩者都是為了維護國家、企業和投資人的利益,防弊改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

(四)建立和健全會計電算化

計算機技術是一項高新技術,它的發展對於提高會計工作效率起著巨大作用。目前我國雖有不少企業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資料處理,實現了會計電算化,在會計資料處理、分析和管理方面顯示出強大的功能,但還不夠普遍,有的還處於試用階段。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業會計工作電算化必將進一步發展。因此,大中型商業企業要在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計算機的維修保養制度,改程序序設計和加強檔案管理,並積極培養專職人員,不斷提高計算機技術,努力實行系統化和網路化。

【篇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工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會計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工會組織。

第三條工會會計是各級工會核算、反映、監督工會預算執行和經濟活動的專業會計。工會依法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管理體系,與工會預算管理體制相適應。

第四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會應當設定會計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縣級以下工會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或者聘請兼職會計。

第五條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完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縣級以上工會應當組織指導和檢查下級工會會計工作,負責制定有關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組織工會會計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第六條工會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

第七條工會會計應當以工會的持續執行為前提。

第八條工會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九條工會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第十條工會會計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以權責發生製為補充。

第十一條工會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為:資產=負債+淨資產。

第十二條會計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三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則

第十四條工會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符合工會巨集觀管理的要求,滿足會計資訊使用者的需要,滿足本級工會加強財務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條工會會計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工會財務狀況、各項收支情況及結果,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六條工會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清晰明瞭,便於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條工會會計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前後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以確保會計資訊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條工會會計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

第十九條工會應當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不得提前或延後。

第二十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

第二十一條凡是指定用途的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並單獨反映。

第三章資產

第二十二條資產是工會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投資和固定資產等。

第二十三條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借出款、應收款項、庫存物品等。

(一)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

貨幣資金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工會應當設定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庫存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餘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如有不符,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工會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成人民幣金額記賬。

(二)借出款是工會因開展工作或發展工運事業的需要而出借給其他工會或工會所屬單位的款項。

工會應當對借出款嚴格管理,借出每筆款項時均需與借款單位簽訂書面檔案,署明用途和還款期限,還款期限通常不應超過三年;對於逾期未還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單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報經批准認定確實無法收回或者報經批准認定不再要求借款單位還款的,應及時予以核銷。

(三)應收款項包括應收上級經費、應收下級經費、其他應收款等。

應收上級經費是工會應收未收的上級工會應撥付(或劃轉)工會經費和補助。應收下級經費是本級工會應收下級工會的上繳經費。其他應收款是工會除應收上下級經費以外的其他應收及暫付款項。

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期末,工會應當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於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報經批准認定後及時予以核銷。

(四)庫存物品指工會取得的將在日常活動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等。

庫存物品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購入、有償調入的庫存物品以實際支付的價款記賬。無償調撥、接受捐贈的庫存物品以其公允價值或者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費用)記賬。

庫存物品在發出(領用或出售等)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擇一種方法確定發出庫存物品的實際成本,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工會應當定期對庫存物品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全面盤點一次。對於盤盈、盤虧或報廢、毀損的庫存物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報經批准認定後及時進行處理。盤盈的庫存物品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並計入當期收入;盤虧的庫存物品,將其賬面餘額計入當期支出。報廢、毀損的庫存物品,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等,將淨損失計入當期支出。

第二十四條投資是指工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工會的相關規定,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投資按其流動性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按其性質分為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

(一)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以貨幣資金方式對外投資,以實際支付的款項記賬。以實物資產方式對外投資,以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記賬。

(二)投資期內取得的利息、利潤、紅利等各項投資收益,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三)處置(出售)投資時,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餘額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對於因被投資單位破產、被撤銷、登出、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情況造成難以收回的未處置不良投資,報經批准認定後應當及時核銷。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工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一)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二)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購入、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以實際支付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費、裝卸費及相關稅費等記賬。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記賬。

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以其公允價值或者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費用)記賬。

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其淨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支出。

(三)處置(出售)固定資產時,衝減其賬面餘額並相應減少固定基金,處置中取得的變價收入扣除處置費用後的淨收入(或損失)計入當期收入(或支出)。

(四)工會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全面盤點一次。對於盤盈、盤虧或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報經批准認定後及時進行處理。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並相應增加固定基金;盤虧的固定資產,衝減其賬面餘額並相應減少固定基金。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衝減其賬面餘額並相應減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淨收入(或損失)計入當期收入(或支出)。

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六條負債是指工會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償付的債務。包括借入款、應付個人收入、應付款項等。

第二十七條借入款指工會借入的款項。

第二十八條應付個人收入包括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

(一)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指應付未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工資及離退休費。其中,工資指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以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津貼補貼等。離退休費指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津貼補貼。

(二)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指應付未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中,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臺的津貼補貼。

(三)應付其他個人收入指應付未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其他個人收入。其中,其他個人收入指按國家規定發給個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誤餐費、夜餐費,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個人國外零用費,發放給個人的一次性獎勵等。

第二十九條應付款項包括應付上級經費、應付下級經費、其他應付款。

(一)應付上級經費指本級工會按規定應上繳的工會經費及建會籌備金。

(二)應付下級經費指本級工會應付下級工會的各項補助以及應轉撥下級工會的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

(三)其他應付款指除應付上下級經費之外的其他應付及暫存款項。

第三十條各項負債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五章淨資產

第三十一條淨資產是指工會的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佔用資金、投資基金、專用基金、後備金、結餘。

第三十二條固定基金指工會固定資產佔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

在建工程佔用資金指工會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計佔用的資金。在建工程佔用資金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待工程完工後轉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條投資基金指工會對外投資佔用的基金。投資基金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額入賬。

第三十四條專用基金指工會按規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專門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

提取專用基金時,按照實際提取金額計入當期支出;使用專用基金時,按照實際支出金額衝減專用基金餘額;專用基金未使用的餘額,可滾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條後備金指縣級以上工會按規定依法提取的特殊情況下使用的儲備金。

提取後備金時,按照實際提取金額衝減結餘;使用後備金時,按照實際支出金額衝減後備金餘額;後備金未使用的餘額,可滾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條結餘指工會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後滾存的累計餘額。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七條收入是指工會根據《工會法》以及有關政策規定開展業務活動所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收入按照來源分為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

(一)會費收入指工會會員依照規定向工會組織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指基層單位行政撥繳、下級工會按規定上繳及上級工會按規定轉撥的工會經費中歸屬於本級工會的經費及建會籌備金。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本級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包括回撥補助、專項補助、超收補助、幫扶補助、送溫暖補助、救災補助、其他補助。

(四)政府補助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工會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

(五)行政補助收入指工會取得的所在單位行政方面按照《工會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

(六)事業收入指獨立核算的工會附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七)投資收益指工會對外投資發生的損益。

(八)其他收入指工會除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投資收益之外的各項收入。

第三十八條各項收入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九條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

(一)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維權支出指工會直接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

(三)業務支出指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會為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發生的各項日常支出。

(五)資本性支出指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裝置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資訊網路購建而發生的實際支出。

(六)補助下級支出指工會為解決下級工會經費不足或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下級工會的各類補助款項。

(七)事業支出指工會對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各級工會除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

第四十條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八章會計報表

第四十一條工會會計報表是反映各級工會財務狀況、業務活動和預算執行結果的書面檔案。工會會計報表是各級工會領導、上級工會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瞭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工作的重要資料。

第四十二條工會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附註。

(一)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工會某一會計期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淨資產情況的報表。

(二)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會某一會計期間全部收入、支出及結餘情況的報表。

(三)附註。附註應分析說明工會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工會在籌集、分配、使用、管理經費過程中的成績和問題,分析影響預算執行的原因,經費收支變動趨勢,提出改進措施、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工會會計報表分為年度會計報表和中期會計報表。以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編制的會計報表稱為中期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是以整個會計年度為基礎編制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工會要負責對所屬單位會計報表和下級工會報送的年報進行稽核、核批和彙總工作,定期向本級工會領導和上級工會報告本級工會預算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會計報表要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審閱簽章並加蓋審查公章後上報。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工會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