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用能裝置管理制度

才智咖 人氣:1.83W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節能用能裝置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節能用能裝置管理制度

節能用能裝置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有效控制成本,降低工序能耗,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結合各工序生產工藝要求對能耗較大的電動機及用電裝置,制定節能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用電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結合《動力能源專業管理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四條焦化工序

1、焦化廠900m3/h煤氣風機自動調節系統要控制在最佳調節狀態,儘量減少手動調節。

2、控制負荷裝置的空載執行時間,如:上煤系統13條帶、粉煤堆取料機、放焦系統9條皮帶等。

3、其它生產作業區使用的30kW以上電動機,隨生產裝置故障或停產時停止電動機運轉。

第五條燒結工序

1、為降低燒結機整體漏風率,加強燒結機的風箱、機頭、機尾、環冷機臺車、帶冷機臺車的密封維護工作,從而降低主抽風機的電耗。

2、主抽風機因生產裝置故障停產15分鐘以內應將風門關至30%;停產15分鐘~2小時應將風門關至50%;停產2小時以上應將風門關至100%,停止主抽風機運轉。

3、環冷鼓風機因生產裝置故障停產1小時以上,應停止鼓風機運轉。

4、機尾除塵風機因生產裝置故障停產30分鐘以上,應停止除塵風機運轉。

5、點火器通風機因生產裝置故障停產2小時以上,應停止風機運轉(在特殊情況下,根據保溫要求可連續運轉)。

6、迴轉窯的煤氣加壓機根據實際情況(停產時間長短)決定是否停機。

7、豎爐工序鼓風機停產2小時以上必須停機。

8、帶冷卻風機的裝置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酌情控制風門及開停機時間。

9、減少非滿負荷裝置的空載執行時間,如:燒結廠的原料系統皮帶、四輥破碎機、成品上料皮帶和豎爐工序的上球5條皮帶等,這些裝置要求生產作業區使用完畢後必須及時停止執行。

10、除化驗室、球團烘乾室外,任何地方不準使用電熱裝置。

11、在冬季氣溫較低期間要根據生產工藝和裝置效能的要求控制電機停啟。

第六條鍊鐵工序

1、高爐鼓風機的停啟應起動裝置效能要求進行控制,在生產裝置故障休風或停產2小時以上停止高爐鼓風機運轉。

2、在生產正常執行情況下,高爐鼓風機啟動要與燒結主抽風機啟動進行有效的協調,高爐鼓風機啟動的原則是燒結主抽風機啟動30~40分鐘後,鼓風機在啟動。

3、熱風爐助燃風機在休風30分鐘以上停止風機運轉。

4、出鐵場除塵風機在休風1小時以上停止風機運轉。

5、爐前液壓站電動機在出鐵結束後停止電動機運轉。

6、水衝渣電機應根據生產需要合理控制運轉檯數,一座高爐生產應運轉兩臺(含兩臺)以下。當高爐開啟鐵口後,通知泵站供應衝渣水,衝完後立即停泵。

7、上料皮帶電機在料倉上滿後,應立即停機不允許皮帶空轉。

8、鑄鐵機不準空載執行(檢修除外)。

9、其它用途電機應隨生產工藝需要控制電機啟停。

節能用能裝置管理制度2

一、崗位責任

第1條參加機電裝置檢查,並協助機電裝置管理員進行裝置管理。

第2條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機電安全工作的重點進行技術把關,對機電裝置的選型、進貨質量的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3條負責全礦地面所有特種裝置(行車、鍋爐、電梯、場內車輛、壓力容器等)的建檔管理。

第4條負責編制地面所有特種裝置、儀表的檢驗檢測計劃,並跟蹤試驗檢測,及時將試驗報告的收集整理。

第5條負責制定所有特種裝置的大修計劃並監督落實實施。負責編制全礦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6條負責全礦節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編制全年節能目標,制定各單位節能指標的分解並落實考核。負責收集、分析、編制全礦日、月、季、年度節能統計報表。

第7條負責機電科各種記錄、報表、報告、制度等資料的審查、收集、整理、歸檔。

第8條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裝置,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分管業務範圍內安裝、檢修工程、工作的現場專盯指導。

第9條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工程師解聘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編制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3條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電科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4條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5條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機電科工程師對煤礦機電、運輸裝置、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