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節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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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特種裝置節能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特種裝置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裝置節能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耗能特種裝置節能審查和監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能降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耗能特種裝置,是指在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轉換量大,並具有較大節能空間的鍋爐、換熱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裝置。

第三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的節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高耗能特種裝置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耗能特種裝置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節能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監察與節能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等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履行節能義務,做好高耗能特種裝置節能工作,並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高耗能特種裝置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提高特種裝置能效水平。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高耗能特種裝置的生產

第八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等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進行生產,確保生產的高耗能特種裝置符合能效指標要求。

特種裝置生產單位不得生產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或者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裝置。

第九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的設計,應當在裝置結構、系統設計、材料選用、工藝制定、計量與監控裝置配備等方面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節能要求。

第十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應當經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規定進行鑑定,方可用於製造。未經鑑定或者鑑定不合格的,製造單位不得進行產品製造。

第十一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製造企業的新產品應當進行能效測試。未經能效測試或者測試結果未達到能效指標要求的,不得進行批量製造。

鍋爐、換熱壓力容器產品在試製時進行能效測試。電梯產品在安全效能型式試驗時進行能效測試。

第十二條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接到高耗能特種裝置製造單位的產品能效測試申請,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測試,並出具能效測試報告。

第十三條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對高耗能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過程進行安全效能監督檢驗時,應當同時按照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影響裝置或者系統能效的專案、能效測試報告等進行節能監督檢查。

未經節能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出廠檔案應當附有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產品能效測試報告、裝置經濟執行檔案和操作說明等檔案。

第十五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維修,不得降低產品及其系統的原有能效指標。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發現裝置和系統能效專案不符合相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時,應當及時告知高耗能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被告知單位應當依照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評估或者能效測試,符合要求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有關節能技術資料。

第三章 高耗能特種裝置的使用

第十七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確保裝置及其相關係統安全、經濟執行。

高耗能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執行、能效計量監控與統計、能效考核等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八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裝置,按照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標準或者出廠檔案的要求配備、安裝輔機裝置和能效監控裝置、能源計量器具,並記錄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裝置使用登記時,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供有關能效證明檔案。對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裝置,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含有設計能效指標的設計檔案;

(二)能效測試報告;

(三)裝置經濟執行檔案和操作說明書;

(四)日常執行能效監控記錄、能耗狀況記錄;

(五)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六)能效定期檢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 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考核時,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將節能管理知識和節能操作技能納入高耗能特種裝置的作業人員考核內容。

高耗能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的.節能意識和操作水平,確保特種裝置安全、經濟執行。高耗能特種裝置的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節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接受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保障鍋爐安全執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鍋爐清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鍋爐進行清洗,接受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保證鍋爐清洗工作安全有效進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在特種裝置定期檢驗時,應當按照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對高耗能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的節能管理和裝置的能效狀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應當要求使用單位進行整改。當檢查結果異常或者偏離設計引數難以判斷裝置執行效率時,應當由從事高耗能特種裝置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能效測試,以準確評價其能效狀況。

第二十五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及其系統的執行能效不符合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等有關規範和標準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分析原因,採取有效措施,實施整改或者節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後仍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對在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造或者更換。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換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高耗能特種裝置節能產品推廣目錄、淘汰產品目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制定並公佈。

第二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高耗能特種裝置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有關單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高耗能特種裝置節能工作效果的資訊收集,定期統計分析,及時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送,並將相關工作資訊納入特種裝置動態監管體系。

第三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高耗能特種裝置能效狀況。

第三十一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裝置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以及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等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依法進行高耗能特種裝置能效測試工作。

第三十二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裝置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能效測試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對測試結果負責。

第三十三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裝置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在用高耗能特種裝置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單位,並報告所在地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裝置節能管理制度2

一、崗位責任

第1條參加機電裝置檢查,並協助機電裝置管理員進行裝置管理。

第2條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機電安全工作的重點進行技術把關,對機電裝置的選型、進貨質量的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3條負責全礦地面所有特種裝置(行車、鍋爐、電梯、場內車輛、壓力容器等)的建檔管理。

第4條負責編制地面所有特種裝置、儀表的檢驗檢測計劃,並跟蹤試驗檢測,及時將試驗報告的收集整理。

第5條負責制定所有特種裝置的大修計劃並監督落實實施。負責編制全礦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6條負責全礦節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編制全年節能目標,制定各單位節能指標的分解並落實考核。負責收集、分析、編制全礦日、月、季、年度節能統計報表。

第7條負責機電科各種記錄、報表、報告、制度等資料的審查、收集、整理、歸檔。

第8條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裝置,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分管業務範圍內安裝、檢修工程、工作的現場專盯指導。

第9條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工程師解聘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編制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3條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電科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4條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5條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機電科工程師對煤礦機電、運輸裝置、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