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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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特種裝置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特種裝置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特種裝置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我廠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壓氣體的氣瓶。

3、本制度不適用於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製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裝置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小於-10℃的):氧氣、氮氣、空氣、氬氣、一氧化碳、煤氣;

(2)、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於或等於-10℃,且小於或等於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於70℃的):二氧化碳、氯氣、氨氣。

4、氣瓶的壓力系列如下表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壓力(mpa)類別高壓低壓

公稱工作壓力30201512.585321.61

水壓試驗壓力、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於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係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於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係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小於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7、氣瓶外表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8、氣瓶應專用,不得改裝其他氣體。

9、氣瓶的產權單位供應公司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證明書、氣瓶裝氣記錄、氣瓶打壓試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儲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供應公司應向太原市勞動局報告本單位擁有氣瓶種類和數量。

二、氣瓶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供應公司負責氧氣瓶的外委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

2、供應公司負責全廠氣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氣瓶檢驗部門對氣瓶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

3、使用氣瓶單位負責氣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記臺帳,定期對氣瓶進行檢查;並保證氣瓶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4、化學車間、醫院等化驗部門,使用專用氣瓶必須制定氣瓶管理制度。

5、物業公司對家屬區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監部質檢金相組負責,對未到檢驗期氣瓶又發現鋼瓶外殼有問題,進行金相探傷檢查鑑定工作。

三、氣瓶充裝和定期檢驗

1、製氧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發《氣瓶安全鑑定規程》規定,結合本站情況要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不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瓶不準充裝。

4、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使用者自行改 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無剩餘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5、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四、運輸、儲存和使用:

1、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制度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記;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應使用吊欄起吊;

(4)、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箱)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華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具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不得隨意停靠,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3、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之射;

(3)、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定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整齊,並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4、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並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晒;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小於0.05mpa;液 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10)、在可能造成迴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裝置上必須配置防止倒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衝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使用者,不得將氣瓶內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後,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五、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長期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氣瓶不得隨意存放或處理,要交供應公司進行技術處理;

3、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4、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衝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准方可進行。

六、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廠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供應公司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1)、由於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裝置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於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著火、裝置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裝置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裝置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

3、根據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特種裝置氣瓶安全管理制度2

一、氣體車間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氣體:

1、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漆色或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

2、安全附件不齊、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3、未判明裝進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餘壓;

4、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5、超過檢驗期;

6、瓶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7、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的瓶體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三、氣瓶應儘量專用,若需將氣瓶改裝其他氣體時,必須取得充氣單位的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得低於改裝後的氣體規定使用氣瓶的設計壓力。同時,充氣單位對這種氣瓶在充氣以前,必須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晒;

4、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運輸途中,車上不得帶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汙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6、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特種裝置氣瓶安全管理制度3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氣瓶的使用、充裝、運輸和儲存必須符合規定。

二、我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壓力範圍的氣瓶有:氧氣瓶、液氨瓶、液氯瓶、氫氣瓶、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三、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四、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瓶閥材料必須根據氣瓶所裝氣體的性質選用。

3、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4、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5、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2、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3、氧氣瓶、氯氣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汙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

5、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7、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並確保不漏氣。

六、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爆晒。

3、車上禁止煙火,並應備有滅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汙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5、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七、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

2、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必須分室儲存,並在附近設有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生產使用的氣瓶應分別貯放在室外的專用小房內。

八、氣瓶發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