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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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學校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1

一、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落實學校主體責任,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二、按規定設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特種裝置使用安全責任制,制訂特種裝置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

三、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主動申報註冊登記,登記標誌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明顯位置;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主動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不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

四、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規程,持證上崗並按章作業。

五、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對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修保養,並定期檢查。

六、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的,及時予以報廢,並辦理登出手續。

七、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制定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並適時組織演練。

八、建立事故報告制度,保證事故發生後立即報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部門及相關部門,同時及時採取救援措施防止發生災害,並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接受特種裝置安全監察部門按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

十、依照國家規定和相關收費標準繳納定期檢驗等費用。

學校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裝置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裝置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特種裝置是指實驗室使用的危險性較大、在《特種裝置目錄》中收錄的裝置。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我校實驗室特種裝置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改造、報廢及相關活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主管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處作為學校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校實驗室特種裝置的安全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特種裝置管理的政策、法規、標準等;

(二)制定學校實驗室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督促主管單位做好特種裝置的購置論證、註冊登記、驗收、檢驗、報停、報廢等相關工作;

(四)監督、檢查全校實驗室特種裝置的安全執行。

第五條學院、處、中心、所是特種裝置使用主管單位,全面負責本單位特種裝置安全,其主要職責為:

(一)落實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辦法、細則;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定本單位特種裝置安全操作規程,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二)做好特種裝置的購置論證、註冊登記、驗收、檢驗、報停、報廢等工作,建立安全技術資料檔案;

(三)定期對所用特種裝置進行檢查,確保其安全執行;

(四)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五)做好特種裝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章特種裝置的購置、安裝、註冊

第六條特種裝置購置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河北農業大學儀器裝置管理辦法》、《河北農業大學裝置採購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申購審批手續。

第七條學校購置的特種裝置,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境外製造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裝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八條主管單位應當在擬進行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等施工前,將有關情況書面報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並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九條特種裝置安裝和除錯完畢,安裝單位自檢合格並經具有特種裝置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檢驗合格,主管單位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資料,到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取得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並且將登記標誌固定在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未取得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裝置,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章特種裝置的使用管理

第十條必須在特種裝置的使用場地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第十一條主管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的使用狀況,落實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整理、登記並妥善保管隨機檔案和資料,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組織做好裝置的安裝、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檢驗工作;落實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確保特種裝置的管理與使用規範、安全。

第十二條特種裝置應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保修證、購置合同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檢驗報告書、安全使用操作規程、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等;

(三)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定期檢查、檢驗和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以及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特種裝置維護、大修、改造的合同書及相關技術資料;

(六)高耗能特種裝置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特種裝置管理與操作人員,必須通過相應的培訓與考核,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十四條實驗室應制定本實驗室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特種裝置,並做好使用記錄。特種裝置使用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報所屬主管單位處理,故障排除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主管單位應對本部門在用的特種裝置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或由維保單位進行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

第十六條學校對各使用單位在用的特種裝置每學期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特種裝置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責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員落實與持證情況;

(三)特種裝置技術檔案建立情況;

(四)特種裝置使用、維護情況;

(五)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第十七條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特種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效能檢驗和能效測試。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章特種裝置的停用、報廢管理

第十八條須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裝置,應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十九條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發生過事故、或受自然災害而可能影響安全技術性能的特種裝置,在再次啟用前都要進行全面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經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檢驗合格,重新取得“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主管單位應立即停用並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報廢申請。

第二十一條報廢申請批准後,主管單位及時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登出手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按有關規定統一回收並妥善處置已報廢的特種裝置。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用特種裝置發生事故,主管單位和實驗室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報告安全工作處、國有資產管理處。

第二十三條主管部門要及時查明原因,吸取教訓,消除隱患。對事故的發生原因、經驗教訓、處理結果要有書面記載並作為正式檔案進入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與上級檔案規定不符,以上級檔案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