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採空區氣體監測分析報告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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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煤礦採空區氣體監測分析報告制度範本

第一條 為加強灣圖溝煤礦束管監測系統的管理,確保發揮系統監測預防功能,保障煤礦安全生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等行業標準及地區煤炭管理部門有關檔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灣圖溝煤礦。

第三條  煤礦裝備束管監測系統,同時必須加強束管監測系統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和部室,保證系統執行安全穩定執行。

第四條  制定系統的安裝、使用、維護制度和相應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執行。

第二章 安裝、使用與維護

第五條 煤礦裝備的束管監測系統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應用和功能:

(一)自燃火災預防功能,通過連續監測煤自燃過程中標誌氣體組成、濃度變化規律,早期預測預報煤層自然發火程度,防止自然發火和瓦斯爆炸;

(二)通過判斷密閉火區的發展情況和火區熄滅程度,為啟封火區提供科學資料;

(三)在採用惰氣防滅火作業中,跟蹤瞭解作業區惰化情況,為滅火措施提供保障;

(四)束管未敷設到地點,可人工取樣檢測功能;

(五)報表功能:檢測譜圖報表,氣體含量變化趨勢報表等;

第六條 束管監測系統的安裝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管路敷設時應儘量使路徑短、拐彎少,以減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壞。

(二)所選路徑應在行人少,支護完好的巷道內,防止管路被破壞。管路穿過風門牆體時必須打孔穿管。

(三)所選路徑溫差變化幅度要小,在溫度急劇變化的地點要在溫度低的一側設定濾水器或其他設施,標高差較大的斜巷,應在底部設定濾水器。

(四)接管箱、濾水器、取樣器的接頭要嚴密不漏氣,且安設位置方便維護,高度適宜。

(五)管路敷設時,要吊掛整齊有序,2條以上的分散管路應設定標記或設定管路夾板,以便於檢查維護。

(六)束管的敷設標準,可以參考管路和電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採煤工作面上隅角、封閉在一年以下的採空區和有自燃發火徵兆的採空區或其它有可能發生自燃發火地點應設定監測點。

(八)束管監測探頭應水平懸掛在頂板完好、無滴水、便於保護的監測地迴風流中,且應靠近巷道頂部,吸氣口應正對風流方向,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點。採煤 工作面監測探頭一般佈置在採面上隅角端頭支架或切頂單體柱後側,距離底板1.5米;採面採空區有自燃發火徵兆時,可採用上、下隅角埋管方式,同時加設測溫度感測器進行溫度測定。

(九)管路敷設完畢後,從地面化驗室到井下各測點,要對整個系統管路進行統一編號,每一條管路必須在測點釋放標準氣體,詳細記錄管路的.氣壓值,氣體傳輸時間,並和地面分析的數值進行比較,管路的傳輸損失應在允許的範圍內,否則應進一步檢查管路的氣密

性。

(十)監測密閉內氣體變化時,應預留監測管,束管監測探頭應埋設在監測管內,且用木塞封孔,黃泥封口,保證不漏氣。

(十一)地面化驗室必須配備滅火器具,室內禁止明火。

第七條 束管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資料測定前檢查裝置完好及各氣路的氣密情況,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系統要求的操作規程操作。

(二)監測過程中應密切觀察分析儀及抽氣泵執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按操作規程停機處理。

(三)每次開機前對分析儀用標準氣樣進行標校,誤差必須在允許的範圍內。

(四)檢測人員應及時將井下各測點的氣體變化情況上報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進行分析後,向總工程師彙報,確定有發火徵兆時,必須立即向礦相關領導彙報,以便採取措施處理。

第八條 束管監測系統的維護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維護人員每天應安排專人巡迴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進行必要的維護工作,並有記錄可查。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主幹、分支管路的連線、懸掛情況,對不符合要求的管路進行維護,重新懸掛;

2、檢查:濾水器、濾塵器是否完好,對濾水器定期放水維護,對濾塵器定時清理,防止堵塞,並按要求懸掛;

3、檢查各連線接頭是否完好,有無漏氣、堵塞等情況;

4、檢查各測點束管探頭是否完好,有無堵塞,懸掛是否符合要求,並根據現場情況及時調整探頭位置,更換不合格探頭。

(二)管路發生故障後,要及時進行處理,管路斷開或接頭漏氣時,要接好並密封。發生水堵時要用空氣壓縮機加壓用空氣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後要複查管路的氣密性。

(三)維護人員應及時根據束管監測系統取樣分析結果判斷束管系統執行狀況。管路、探頭出現問題後,要及時進行處理。

(四)綜採工作面測點及其它移動測點,每班必須檢查維護1次;其它相對固定測點,必須定期進行巡檢維護。出現故障後及時進行處理。

(五)煤礦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束管監測備用裝置、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儀表,以保證束管監測裝置的正常工作。

第九條 束管監測系統裝置更新的基本原則是,用技術效能先進的裝置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舊裝置。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申請報廢更新。

1、裝置嚴重老化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裝置;

2、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效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裝置原價的80%以上,經濟不合理的;

3、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裝置。

第三章 執行管理

第十條 煤礦應配備滿足束管監測系統使用工作需要的系統操作、維修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一通三防”、煤礦採掘、束管監測系統操作執行等基本知識和計算機操作應用技能;

(二)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和1年以上煤礦現場實踐經驗;

(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裝置管理中心和安全監察部負責各煤礦束管監測系統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煤礦必須將束管監測系統執行情況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驗收範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束管監測系統執行管理程式如下:

(一)地面化驗室至少有1名值班操作人員。值班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分析記錄各測點所檢測氣體的測定值及前後變化情況等。

(二)發現測點所檢測氣體的測定值超過標準規定或變化異常應立即報告排程值班人員及相關領導。排程值班必須立即查明原因,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處理結果必須及時報告值班領導,並做好記錄。

(三)束管監測系統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分析,井下有發火徵兆時開機時間不得小於20小時。 (四)安全管理部門和煤礦“一通三防”管理人員,必須經常通過氣體檢測資料瞭解礦井採空區及作業面氣體變化情況;總工程師要組織有關專業人員經常分析、研究束管監測系統檢測到的各測點資料,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根據井下氣體等變化規律,判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影響,並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十三條 建立束管監測系統技術資料管理與制度,各種技術資料都要定期儲存。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對故意破壞、盜竊束管監測裝置、管路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