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工招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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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煤礦職工招聘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煤礦職工招聘制度

為了及時解決煤礦企業需要的勞動力,以利煤礦的正常生產,特對煤礦招用工人若干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招工原則

1.經國家批准給煤礦各單位的勞動指標,要專項專用,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挪做他用。如挪用,煤炭部有權收回指標,並視問題情節,嚴肅處理。

2.煤礦新井投產、改擴建和老井挖潛以及補充生產和地質勘探的勞動指標一律招收男性青年,不準招女的。

3.新招收的工人必須是年滿十八至二十八週歲(學徒十六至二十週歲)身體健康的青年。

4.招收的新工人,煤礦新井投產、改擴建和老井挖潛以及補充生產的,一律分配到井下第一線;地質勘探一律分配到鑽機;機械製造和事業單位一律分配到生產崗位和急需的工種。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變更分配原則,井下工人絕不準安排在地面。個人不服從分配的,經說服教育無效,企業有權辭退。

5.新工人進礦後,試用期半年,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必須辭退。試用期滿後,經審查合格的',可以轉為正式工人。

6.煤礦工人曠工超過一個月又無特殊原因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除名。

7.除名和辭退的工人,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並將本人戶口遷出,由企業退回原招收地區。原籍社、隊應准予落戶。

8.凡被除名和辭退的工人,當地勞動部門應准予如數補充,隨走隨招,由企業按規定手續辦理。公安、糧食部門應按招收新工人的規定,給予辦理戶口和糧食關係。

9.煤礦企業招收礦山井下新工人時,應當按照國家勞動總局(79)勞總計字81、82號檔案中有關招工來源及物件的要求辦理。在錄用本企業家居城鎮職工之子不足時,再安排社會招收。招收職工之子,仍按中發(1973)30號檔案的規定辦理,從農村招收時,每個職工只限招收一名,已經招收過一名的,不得再招收。但絕不允許降低招工條件,更不允許把因患有慢性病身體不健康而不能下井的職工之子“照顧”進礦或安排到地面工作。

二、招工方法

1.出榜招收。企業根據工作需要,明確規定招工條件,張榜公佈。凡願意參加煤礦井下工作的,可以自願報告,並填寫自願書,保證服從組織分配。

2.擇優錄取。凡自願報名參加煤礦工作的,都要經過政治和文化考試,進行身體檢查,擇優錄取。

3.群眾監督。企業把錄用新工人的姓名、考試成績和分配工作崗位,張榜公佈,以便群眾監督。

三、組織領導

1.凡有招工指標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招工任務大小,成立招工委員會或招工領導小組,下設專門負責招工的辦事機構。

2.指定一名副局(礦、廠)長負責招工工作,把招工工作列入黨委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討論,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招工中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上一級報告,招工結束,及時寫出總結。

四、組織紀律

認真貫徹執行五屆人大二次會議精神,加強法制觀念,堅決剎住營私舞弊、走後門等不正之風,特別是領導幹部一定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法紀。如發現利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者,不分職務高低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