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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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工會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會計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工會組織。

第三條 工會會計是各級工會核算、反映、監督工會預算執行和經濟活動的專業會計。工會依法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管理體系,與工會預算管理體制相適應。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會應當設定會計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縣級以下工會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或者聘請兼職會計。

第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完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縣級以上工會應當組織指導和檢查下級工會會計工作,負責制定有關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組織工會會計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第六條 工會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

第七條 工會會計應當以工會的持續執行為前提。

第八條 工會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九條 工會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第十條 工會會計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以權責發生製為補充。

第十一條 工會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為:資產 = 負債 + 淨資產。

第十二條 會計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三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四條 工會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符合工會巨集觀管理的要求,滿足會計資訊使用者的需要,滿足本級工會加強財務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條 工會會計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工會財務狀況、各項收支情況及結果,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六條 工會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清晰明瞭,便於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條 工會會計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前後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以確保會計資訊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條 工會會計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不得提前或延後。

第二十條 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

第二十一條 凡是指定用途的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並單獨反映。

  第三章 資 產

第二十二條 資產是工會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投資和固定資產等。

第二十三條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借出款、應收款項、庫存物品等。

(一)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

貨幣資金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工會應當設定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庫存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餘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如有不符,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工會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成人民幣金額記賬。

(二)借出款是工會因開展工作或發展工運事業的需要而出借給其他工會或工會所屬單位的款項。

工會應當對借出款嚴格管理,借出每筆款項時均需與借款單位簽訂書面檔案,署明用途和還款期限,還款期限通常不應超過三年;對於逾期未還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單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報經批准認定確實無法收回或者報經批准認定不再要求借款單位還款的,應及時予以核銷。

(三)應收款項包括應收上級經費、應收下級經費、其他應收款等。

應收上級經費是工會應收未收的上級工會應撥付(或劃轉)工會經費和補助。應收下級經費是本級工會應收下級工會的上繳經費。其他應收款是工會除應收上下級經費以外的其他應收及暫付款項。

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期末,工會應當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於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報經批准認定後及時予以核銷。

(四)庫存物品指工會取得的將在日常活動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