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並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 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儲存。
3. 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轉出。
4. 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週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 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同意後編入相應的班級。
6. 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稽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 國小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 學生違反《國小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並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 國小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 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週未入學,或入學後一月內因病停學。
(2) 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 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 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