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教師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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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雲南省教師請假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雲南省教師請假制度

雲南省教師請假制度1

為規範學院教學管理,深化學院管理體制改革,嚴肅考勤紀律,保障學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全院教職工各類請假。

第二條請假程式

1、凡在學院工作的教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不能到崗上班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請假(法定節假日及學院通知寒暑假除外)。

2、教職工請假須提前一天向系(部)及部門主管領導遞交請假條(急診病例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可補交書面請假條)。

3、教職工請假1天以內由系(部)、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內由系(部)、部門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含3天)按程式報院長審批。

4、教職工請假經批准後的假條須報人事財務部備案;班主任的假條影印另報學工部備案;任課教師的假條影印另報教務部備案。

5、假期結束須在返校當日到備案部門銷假。

第三條請假期間待遇

1、學院教職工請事假,當月累計在3天(含3天)以內的,以每月平均出勤22.5天計算,按實際請假天數折算扣減崗位津貼或教學補貼;

2、當月請事假4—5天的,按實際請假天數折算扣減崗位津貼、教學補貼和基本工資;

3、請事假6—10天(含10天)以內的,扣發當月50%崗位津貼或教學補貼,並按實際天數折算扣減基本工資。

4、請事假10天以上的,停發當月崗位津貼或教學補貼,並按實際天數折算扣減基本工資。

5、學院教職工所有請假一律按實際天數每天扣減5.00元中餐補助;

6、任課教師銷假後徵得系(部)主任同意,並按照系(部)與教務部商定的時間、地點補課的,由各系(部)核實上報教務部稽核,報給分管副院長簽字後補發相應的超課時費。未經教務部和系部指定核實認可的補課視為無效。

第四條病假

1、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方可請病假;

2、病假須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且病歷齊全,縣級以下醫院的證明無效,急診或待產期指定醫院除外;

3、病假當月累計3天以上(不含3天)者,每一天次按請事假半天計算;病假期間待遇按事假折算參照本規定第三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事假

1、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方可請事假;

2、請事假必須經系、部、科(室)以及上級主管領導按請假程式批准。

第六條婚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方可請婚假;

2、婚假不得超過5天;

3、婚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教學補貼);

4、婚假必須一次休完。假期中如遇公休、法定節假日須連續計算。

第七條喪假

1、教職工配偶、直系親屬(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請喪假;

2、喪假一般不超過5天,家在外地者酌情給路程假;

3、喪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教學補貼)。

第八條探親假

按“旅院93號”檔案執行

第九條產假

1、女教職工產假(不含計劃外生育)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75天,因工作或教學任務需要或提前生產者,產前休息的15天也可以安排在產後休息。難產的增休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休產假15天。

2、女職工晚育(24週歲以後生育第一個孩子),給予晚育假30天。男教職工如果因女方晚育,可以享受護理假7天。

3、產假期間如遇寒暑假,產假自動順延。產假期間停發崗位津貼或教學補貼。

4、預產期前休息的,有醫院假條者按病假對待,無醫院假條者按事假對待。

第十條計劃生育假

1、女教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予一定的休假,一般不超過15天。

2、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引產的,休假一般不超過42天。休假期間如遇公休、法定節假日須連續計算。休假期間停發崗位津貼或教學補貼。

第十一條曠工處理

1、學院教職工曠工1天的,扣發當月50%崗位津貼或教學補貼,相應扣發20%基本工資;

2、曠工2天的,停發當月崗位津貼或教學補貼,扣發相應50%基本工資;

3、曠工3天的,扣發當月全部工資;

4、曠工3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工資,另外學院將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記大過或辭退處分;

5、教職工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院按自動離職或辭退處理;

6、學院教職工凡發生曠工的,學期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當年不得參加院系兩級評獎活動,當年不得參加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解釋;此前學院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雲南省教師請假制度2

為保證我院教職工能充分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待遇,並切實加強勞動紀律,加強管理,現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和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我院教職工請假規定。

一、請假的種類和期限

1、探親假: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則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學校職工的探親假,如無特殊情況,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期內。

2、出國探親:根據國家教委、勞動人事部、公安部(88)教外綜字003號及雲南省人事廳雲人工(1998)2號檔案精神,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含訪問學者及進修)的配偶出國探親。但對派出時間滿兩年以上的人員,每兩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費出國探親一次,假期不超過3個月。

3、歸僑、僑眷出境探親:根據國務院僑辦(82)僑政會字第011號檔案精神,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給假1個月計算。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給假4個月;3年一次的,給假70天;兩年以下一次的,按國家探望父母的規定辦理。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

4、生育假:根據雲南省衛生廳、勞動廳、財政廳、計生委、總工會、省婦聯聯發的雲發〔l994]486號及大理市人民政府市政發[1999]13號檔案規定,即產假90天;晚育(滿25歲生育)的增加產假7天;難產的再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其它計劃生育假按大理市人民政府市政發[1999]13號檔案規定執行。

5、婚假:按國家規定婚假為3天,男女雙方均為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者,增加晚婚假15天。

6、喪假:教職工的父母或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去世,按國家規定給予喪假3天,需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可另給路程假。

7、病假:根據病情和醫院證明給予適當假期。

8、事假:教職工因本人或家庭有急事需處理,可以請事假,一般每學期不得超過10天。因私請假出國、出境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因故確須續假的,經學院批准後,從第4個月起停薪留職並保留公職半年。

二、請銷假手續及批准許可權

1、請假手續的辦理:不論請何種假,請假人須先到人事處領取《請假申請表》,並填寫表內專案,說明請假事由。請假在30天以內的,按審批許可權,辦理批假手續。請假在30天以上的,經科室和系處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處,由人事處提交學院行政辦公會討論審批。因私請事假出國者,須出具國外一方的邀請信及有關證明。

2、審批許可權:對事假的審批許可權為:科室領導3天,系處級領導7天,院級領導1個月,1個月以上由院行政辦公會討論審批。病假:非住院治療者,根據醫院證明,按事假審批許可權及程式辦理;住院治療者,可在出院後憑出院證按實際住院天數補辦請假手續。婚假、喪假按國家規定的假期,科室和系處領導批准即可。計劃生育假按有關規定執行,科室和系處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批准即可。探親假原則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間,請假人直接到人事處辦理有關手續。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國探親,一律由院行政辦公會討論審批。

不論請什麼假,在所請假期內,逢節假日、雙休日均要連續計算為請假天數(寒、暑假除外)。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教人〔1992]8號檔案)規定,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3、銷假:請假人假滿返校上班,須及時向科室和部門報到銷假,部門再向人事處報告銷假。

4、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假滿未按時到崗位上班者,部門考勤時一律按曠工對待。

5、各系、處每月底前必須將本部門職工考勤表按時報人事處,請假申請表同時附考勤表上報。

三、各種假期應享受的待遇

1、探親假: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學校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負擔。探親假一般只能乘火車硬座,年滿50週歲以上並連續乘車48小時以上的探親職工,不分職級,可報硬席臥鋪費。

2、婚假、喪假須赴外地者,路費自理。

3、病假期間工資:按雲人工[1998]2號檔案精神辦理。

(1)病假6個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資全額計發。

(2)連續(或當年累計)病假6個月以上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計發。

(3)患癌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員,基本工資可全額計發。

(4)病假在3個月以上的,停發工資津貼部分。

4、產假(包括計劃生育假):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全額計發。

5、事假期間工資:按雲人工〔l998〕2號檔案精神辦理。

一年當中,事假累計在15個工作日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超過15個工作日的,按超過工作日扣發。事假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起停發全部工資和補貼。每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停發當月交通補貼。

6、符合出國探親的職工,3個月假期內基本工資照發,假滿未歸者,從第4個月起停薪留職,保留公職半年,逾期未歸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7、因私請假出境、出國的,3個月假期內的工資按事假工資待遇執行,從第4個月起停薪留職,保留公職半年,逾期未歸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8、出國探親、因私出國的一切費用自理。

四、對曠工的處理

1、曠工期間不發工資,各種津貼和獎金按學院有關規定扣發。

2、連續曠工3天或1年累計曠工7天者,當年考核不合格,並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工5天或1年累計曠工10天者,當年考核不合格,並給予記過處分。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國家規定給予辭退處理。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如國家規定有變化,則本規定作相應調整。

六、本規定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