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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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請假制度

請假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請假程式  第二條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第六條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 請假規定  第七條 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  第九條 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 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 假期計算。  1.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 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 公司中高階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准頒行。其他的相關管理制度推薦參考:成本與費用管理制度 接待工作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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