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考勤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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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機關工作秩序,建立正常的工作運轉機制,增強紀律觀念,提高辦事效率。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機關考勤請假制度

一、考勤

1、嚴格執行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如確因特殊情況需晚來或早走者,應事先向分管領導說明並徵得同意。

2、工作時間必須嚴格履行本崗位職責,不準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嚴禁串崗,嚴禁在上班期間上網聊天、玩遊戲。

3、以科室為單位進行考勤,由科室負責人負責考勤工作,並於次月的第5個工作日前將考勤月報表送辦公室稽核彙總。考勤表應如實反映本科室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嚴禁弄虛作假。考勤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評選先進的的依據。

4、上班時因公外出,在本市範圍、時間在1天以內的,應向分管領導報告;外出時間在2天以上,或離開本市的工作人員,應向局長報告事由和去向。

5、在工作時間內,必須堅守崗位,遇事離崗必須說明情況。未經批准擅自離崗,時間超過1天均按曠工處理。曠工1天的,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曠工15的天,按辭退處理。

6、凡局機關重大工作、活動,無故不參加或遲到,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7、考勤表由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製訂。

二、請假

1、幹部職工的.請假從嚴控制,因病、因事確需請假的,方可批准。請假應事先請假,確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者,必須在事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2、一般工作人員因事請假半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並向分管領導報告。請假1天以上,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報局長審批。

3、科室負責人請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領導簽字報局長審批。

4、班子成員、副縣級調研員請假由局長批准後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5、機關工作人員請假,由本人寫請假條。病假一般應有醫院證明。

6、有特殊原因需延長假期的,應按請假審批程式辦理續假手續;因故不能辦理的應向領導先行告知,獲准後方可續假,並在回單位後及時補辦手續,未按上述要求辦理的以曠工論處。

7、機關工作人員在假期未滿或期滿回單位上班後,科室工作人員應向分管領導報到;正、副科級幹部應向局長報到。

8、請假去外地者,行前要說明去向,並將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告知科室負責人,以便聯絡。

9、對有資歷享受年休假、探親假而未享受的以及產假、哺乳假、婚喪假按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假期內遇國家法定休息日、節假日的,不作請假天數計算。

10、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工作人員不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