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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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是企業事業單位對員工出勤進行考察管理的一種管理制度,包括是否遲到早退,有無曠工請假等。其包括排班管理、請假管理(帶薪年假管理)、補卡管理、加班申請管理、日出勤處理、月出勤彙總等等。下面是具體範本: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觀念,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對局機關作息時間、請假銷假、帶薪休假、考勤獎懲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特重新修訂全域性幹部職工考勤請假制度。

一、考勤的範圍

局機關全體幹部職工。

二、考勤的內容及方法

考勤內容包括上下班考勤、會議和重大活動考勤。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簽到時間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後(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未在規定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或早退,未簽到又未事前履行請假或報告手續的視為曠工。具體工作由局人事科、監察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2、會議和重大活動考勤

實行簽到制度,如有請假者,由科室負責人將請假者名單及請假事由範文就來交考勤人員,由考勤人員彙總定期向局領導彙報。

3、因公外出和請假的考勤

工作時間科室、單位人員不得隨意關門,外出時,要在辦公室門上公務活動告知牌上明確去向。

因公外出和請假,按管理許可權逐級報批。

科室人員請假:1天內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員經本科室負責人批准;科室負責人經分管局長批准。5天內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員依次報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長批准;科室負責人依次報分管局長、局長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員依次報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長 、 局長批准;科室負責人依次報分管局長、局長批准。

副局長、紀檢組長及縣級非領導職務人員請假:1天及以上的報局長批准。

凡請假人員均須履行請假手續,按照審批許可權批准後報人事科,作為考勤依據。

4、請假的考勤

產假、護理假、婚假、探親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寫《休假審批表》,在人事科稽核休假期限後,休假人按管理許可權簽字報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費醫療醫院的診斷書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辦理手續,事後補辦的無效。喪假,允許休假人口頭請假(事後補填事假審批表)。

因公出差、檢查、執法等不能簽到、簽退的,要填寫《牡丹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幹部職工外出簽報表》,工作人員5日內的由主管局長審批,5日以上的由局長審批。審批表報人事科備案。因執法、檢查等工作原因,臨時外出來不及辦理手續的,必須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長,由人事科登記備案。外出歸來2日內,補辦《牡丹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幹部職工外出簽報表》,報人事科備案。

三、各種假期時間

(一)產假: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2)結紮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3)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喪假: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假期一至三天。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職工晚婚的(男25歲,女23歲),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親假:根據xx《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新招錄試用期未滿的職工不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四)年休假:根據xx《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XX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考勤的獎懲

每個月,遲到或早退的累計6—9次的,一次扣發年度考核獎金(含年度各種獎勵,以下同)10%;10次以上的一次扣發年度考核獎金20%;全年累計超出30次的,取消一切評先爭優資格並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

當月累計曠工1天扣發年度考核獎金10%,當月累計曠工2天扣發年度考核獎金20%,當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全年累計曠工超過5天扣發全部年度考核獎金。

全年病假超過30天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全年病假累計60天以上(含60天)扣發全部年度考核獎金,並按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

全年事假累計7天以上扣發年度考核獎金20%,全年事假累計15天以上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含20天)扣發全部年度考核獎金。

工作人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考勤紀律

1、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自覺嚴格遵守機關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認真履行職責,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隨意脫崗;工作時間不準幹私活,不準大聲喧譁,不準帶孩子到辦公場所;嚴禁下棋、打牌,嚴禁無故串崗,嚴禁利用微機聊天、玩遊戲、炒股票等。

2、未在規定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或早退,未簽到又未事前履行請假或報告手續的視為曠工。

3、原則上要求全體幹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找範文就來情況因公或因私外出,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後報人事科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

4、到外地出差(辦私事)需延長出差時間不能及時辦理出差(請事假)手續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應在上班後2日內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經批准外出參加培訓或學習的,視同公務,履行報告手續。

5、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人事科)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6、考勤情況由人事科每月公佈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和評先、優、模依據。

7、外縣(市)局局長離開本地區需向市局領導請假。

8、各事業單位按照此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