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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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管理和安全監察,確保安全執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職能,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小型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本規定不適用於壁掛式熱水器。

第三條 本規定所述的小型鍋爐是指:

(一)小型汽水兩用鍋爐(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5噸/小時、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的鍋爐);

(二)小型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0.1兆帕的熱水鍋爐,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

(三)小型蒸汽鍋爐(水容積不超過50升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兆帕的蒸汽鍋爐);

(四)小型鋁製承壓鍋爐(本體選用鋁質材料製造,額定出口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且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2噸/小時的鍋爐)。

第四條 本規定所述的常壓熱水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的鍋爐。

第五條 小型鍋爐應當以本規定的技術要求為準,本規定未明確的其它技術要求應當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六條 各有關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產品的設計檔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

第八條 生產小型鍋爐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E(下角)2級以上(含E(下角)2級)《鍋爐製造許可證》。

常壓熱水鍋爐的生產實行製造許可證制度,《鍋爐製造許可證》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其有效期為五年。

具備E(下角)2級以上(含E(下角)2級)鍋爐製造資格的單位同時具備常壓熱水鍋爐製造資格。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銷售和使用未取得《鍋爐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壓熱水鍋爐。

第十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單位必須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製造單位可以安裝本單位生產的鍋爐。

第十一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必須攜帶有關資料向當地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安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鍋爐。

第十二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鍋爐方面的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完畢後,由鍋爐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委託的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經安裝驗收合格後,由鍋爐使用單位持有關資料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鍋爐裝置執行中發現存在危及安全的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七條 鍋爐的製造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檢驗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裝置事故處理規定》報告和處理。

第三章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通用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設計應當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受熱面必須得到可靠冷卻。選用的燃燒裝置應當安全可靠,且應當與爐型相匹配。

第二十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應當按照GB/T16508《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者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鍋爐主焊縫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頭。鍋爐的成排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縫。

第二十二條 採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小型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當制定焊接工藝指導書並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Ⅰ的規定對受壓件之間的對接接頭和受壓元件之間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才能用於生產。

第二十三條 額定出口壓力小於等於0.1兆帕的'小型鍋爐,在製造廠保證焊縫質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無損撿測。

第二十四條 小型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隻壓力錶。壓力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校驗。小型汽水兩用鍋爐、小型蒸汽鍋爐和小型鋁製承壓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隻水位表。

第二十五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出廠前應當進行1.5位額定工作壓力且不小於0.2兆帕的水壓試驗,保壓時間20分鐘,合格標準應當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0九條規定。

第四章 小型鍋爐特殊技術要求

第一節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

第二十六條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應當為鎮靜鋼,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准可以採用不鏽鋼材料。鍋筒(殼)或者爐膽的取用壁厚不得小於3毫米。

第二十七條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的鍋筒(殼)、爐膽與相連線的封頭、管板可以採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連線結構。

第二十八條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不得采用彈簧式安全閥,應當採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裝置:

(一)水封管的直徑應當根據鍋爐的額定容量和壓力確定,且內徑不得小於25毫米;

(二)水封裝置安裝時,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過4米且只允許負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裝設任何閥門,同時應當有防凍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每兩年應當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水壓試驗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在水壓試驗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內外部檢查。

第二節 小型熱水鍋爐

第三十條 小型熱水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應當為鎮靜鋼。鍋筒(殼)或者爐膽的取用壁厚不得小於3毫米。

第三十一條 小型熱水鍋爐的鍋筒(殼)、爐膽與相連線的封頭、管板可以採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連線結構。

第三十二條 對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熱水鍋爐,其安裝、檢驗、使用環節不納入強制管理,但其製造單位應當具有鍋爐製造資格:

(一)僅承受自來水壓力,無給水泵;

(二)額定出口水溫不超過85℃,裝有可靠的超溫保護裝置;

(三)採用燃油(氣)或者電進行加熱。

第三十三條 除第三十二條以外的其它小型熱水鍋爐,每兩年應當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水壓試驗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在水壓試驗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內外部檢查。

第三節 小型蒸汽鍋爐

第三十四條 水型蒸汽鍋爐的設計圖樣應當標明鍋爐設計水容量。小型蒸汽鍋爐的材料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的規定選取。鍋爐焊縫減弱係數取Φ=0.8,鍋筒(殼)或者爐膽的取用壁厚不得小於3毫米。

採用《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外的材料,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