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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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長期提升銀行經營效率

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

11月30日,央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此,九泰基金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一方面會降低銀行的業績,但影響有限;一方面通過銀行的破產倒閉、兼併收購,提升銀行業的集中程度,增強銀行業的競爭力。

短期來看,徵求意見稿提到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未公佈具體費率。參考香港及美國經驗,假設大行費率5BP,股份制銀行費率8BP,城商行費率在10BP,對於上市銀行成本收入比提升0.7個百分點,淨利潤的負面影響在1.3%。

長期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也意味著國記憶體款保險制度從隱性轉為顯性,競爭力差的、規模小的銀行倒閉或將成為常態。制度的推出有利於推動銀行業的市場化競爭,從而帶動銀行業的整合,提高銀行經營效率。

總的來看,未來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將有利於銀行行業的健康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條件基本成熟 需1年過渡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釋出《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這意味著醞釀了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呼之欲出。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做客中新網財經頻道視訊訪談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利益,無需擔心存款安全;投保機構的保費費率取決於銀行自身的風險;存款保險制度託底使下一步金融市場化改革沒有後顧之憂,不過制度實施好需要一年左右的準備期和過渡期。

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利益 無需擔心存款安全

根據徵求意見稿,存款保險擬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宗良表示,最高償付限額是根據國內外綜合情況,統籌考量計算出來的。國際上平均是各國人均GDP的2到5倍,美國大概在5倍左右。“我們採取50萬元的標準,達到人均GDP的12倍,同時存款率的覆蓋面積達到99.63%。我們是儘可能採取比較高的標準,實際上為了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但最高償付限額是否意味著超過50萬元的存款無法得到保障? 宗良認為,金融機構倒閉的概率較小,一旦發生風險往往會採取轉讓、接管等其他措施,還會有序的對高收入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他認為,目前中國經濟發展處於上升階段,金融機構倒閉的概率通常要小。假如金融機構一旦發生風險,往往採取轉讓、接管或者其他措施。

宗良表示,如果是這種情況,不管是多少存款,一般都延續到新的機構裡面,直接按存款額度,多少就是多少。“當金融機構出問題,又採取破產清算的方式,這個時候可能會對這些高收入者產生一些影響。有一定的損失,這是自然的,也是投資必然承擔的一種風險。”

宗良指出,《條例》的釋出保障了公眾的存款安全。公眾無需擔心金融機構是否會面臨金融風險。同時,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會有一套比較規範的方法來處理。 “只要你的存款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即使明天金融機構倒閉了,跟你的償付是沒有任何關係,會有相關存款保險機構來償還,這就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維護了金融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託底 市場化改革無後顧之憂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一般是在利率市場化改革之前或之中。”宗良表示,比如,美國是1934年建立起來,德國大概是1966年,韓國大概是20世紀90年代建起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2006年建起來的,時間跨度是非常之大。

宗良進一步分析,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國一旦利率市場化,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可能在經營過程中間開始出現分化,經營差的就有可能被市場淘汰,這就需要有合理的機制做保障。存款保險制度正是為了建立一個負責託底的制度,保證下一步推進市場化改革就沒有後顧之憂。

在宗良看來,存款保險制度和我國金融改革發展程序比較一致,將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金融市場化改革逐步推進,尤其是漸進式推進。而且,制度建立從關係上來看也不是說都一開始就建立起來,有的在這之前可能在市場化過程中間,我國正好處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間。

在談及存款保險制度籌備21年之久時,宗良說,以前我國的金融機構發生金融風險的概率總體偏小,很少有金融機構採取破產、清算等方式,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不明顯,所以經過這麼多過程,才開始真正建立。現在就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好的時機。

宗良解釋,三中全會確立全面深化改革,深化金融改革也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這就要求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基礎保障制度來護航。“可以說,存款保險制度是為市場化改革保駕護航的安全網。”

 保險費率取決於投保機構風險 存款保險基金首先保障安全

根據意見稿,存款人不用交納費用,而是由存款銀行繳納保險費。宗良表示,由於銀行的規模比較大,保費的量級還是偏小,一般不會影響銀行的流動性。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不會對銀行流動性和利潤產生很大的影響。

對於保險費率如何定價的問題,意見稿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基礎費率,二是風險差別費率。向各類金融機構收取的基礎費率都是一樣的,而差別費率則根據不同機構面臨的風險狀況、存款結構等區別,存在一定的差異。

宗良強調,保險費率不會按銀行大小決定,而是按照風險特點決定的。“如果你各方面都經營的特別好,可能費率就要低一些。某些小型金融機構,如果經營比較有特色,風險比較小,客戶黏性各方面比較強,也可能取得相對偏低的費率。”他認為,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各類金融機構做好自己的業務,提升自身產品和服務,增強市場競爭力,降低風險。

意見稿中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限於下列形式: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宗良分析,存款保險基金涉及到機構投資,這個機構承擔重要的金融穩定重任,所以安全性是第一位。在這個基礎上保持流動性,之後才是適當的有所增值。他進一步解釋,存款保險基金投資方向清楚,比如保持流動性存放在央行,投資高級別債券。對於某些在未來能夠帶來比較穩定效益的方面,經國務院批准也可以投資。

 存款保險制度可糾偏風險 實施好需一年的過渡期

宗良強調,一項新的制度設計,總體考量,儘可能讓市場自己把風險給解決掉。如果真是存款保險機構碰到一些具體的問題,完全屬於國家來保障的,還是該怎麼保障就怎麼保障,但屬於市場應該解決的就都由市場來解決。

宗良介紹道,國際上也有一些可以借鑑的經驗。採取的功能比較完善的、風險最小型。比如,美國主要是從風險最小角度考量整個制度的設計,比較好的防範金融風險,保持金融穩定。

在他看來,存款保險不是一個簡單的賠付資金問題,而是一套制度設計。既能夠有一定的賠付處理,同時又能夠讓機構受到一定的約束,能夠在事前發現相關機構的風險,能夠糾偏防風險。另一方面,可以考慮把整個風險降到最小,使體制能夠有效運作。

他表示,現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條件基本成熟,但畢竟是一項新設計的制度,很多方面的工作還要具體做好準備。不是簡單把它做起來,而是要做好,也不是一個簡單資金的問題,是設計一個好制度,所以開始建立的時候就是要把它做好。

宗良認為,這個過程不能急於一時,短期沒有那麼大的壓力,要在這個時間做好準備把制度設計好,為未來打下基礎。一年左右的時間內,應該能夠準備好。

存款保險制度或波及逾百萬名富人 北上廣浙臨存款搬家風險

11月30日,醞釀了21年的《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終於落地。《徵求意見稿》規定,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按照央行對2013年年底存款的測算資料,上述標準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著,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

根據胡潤研究院的資料,截至2013年年末,中國擁有1000萬元資產以上的富豪有109萬人,如果以此為分界線推算,存款保險制度將影響百萬名富人。

 高淨值人群受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從理論上來說,把500萬元存在10個銀行是最安全的,但是我國銀行目前破產風險很小,只是在選擇存款銀行的時候,要在眼前的利率和可能的風險之間進行綜合考量。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則表示,在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經濟金融形勢總體穩定,即便客戶在單一存款機構的存款本息超過50萬元,也不用急著搬家。當然,對於少數過分謹慎的客戶來說,可能仍然會將存款搬家,他們為追求安全,會把存款分散在多個金融機構。由此將令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分佈更加均勻,從而對大型金融機構的存款造成分流,而對中小金融機構則會相對增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