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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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中國存款保險制度

2014年11月30日,中國發布《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預計於2015年1月份推出該制度。

中國存款保險制度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和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之後均提出,要抓緊研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方案,擇機出臺並組織實施。2012年7月16日,人民銀行在其釋出的《2012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稱,中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題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刻不容緩》的報告提交至決策層。

2013年,央行釋出《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內部已達成共識,可擇機出臺並組織實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銀行工作會議上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中國已全面展開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環節,在2014年擇機推出可能性很大。3月11日,央行行長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開;張茉楠認為,其一個重要前提是建立推進存款利率市場化的金融防護網的存款保險制度。

2014年11月27日,人民銀行召開系統內的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於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30日,《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釋出,其中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出臺 償付限額覆蓋超99%儲戶

經過21年的醞釀,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破題。昨天,央行、國務院法制辦就《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期限30天。根據這一徵求意見稿,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這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央行稱這一償付限額能為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保障。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多國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避免了擠兌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普通儲戶的利益。

 “政府隱性保險”將成過去時

昨天下午5點,國務院法制辦和央行正式公佈《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我國長期以來的“政府隱性保險”將成為過去時。從徵求意見稿來看,記者發現,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主要特點是“強制保險”、“限額賠付”和“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機制。

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2008年以來,有關國家和地區不斷完善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央行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

目前,我國銀行業經營狀況良好,總體執行穩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

 看點 最高償付50萬元

徵求意見稿第五條指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央行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

>>解讀 償付限額覆蓋超99%儲戶

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央行在《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中指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 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

問答指出,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超過99%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央行特別說明,這一測算結果意味著,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而且,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

看點 費率差別定價

徵求意見稿第九條指出,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解讀 差別費率有利於激勵“好銀行”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認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指定存款保險費率,體現了差別定價的原則,這點很重要,因為對於“好銀行”與“差銀行”,如果都採取無差別的統一費率,那麼“好銀行”將得不到激勵,容易造成銀行和市場的“逆向選擇”。

央行則在《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中指出,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執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看點 設立管理機構

市場此前普遍猜測,存款保險的承保機構應為商業保險公司或單獨的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而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承保機構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而該機構由國務院最終決定。

>>解讀 與商業保險公司無關聯

記者注意到,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一旦投保機構出現信用危機面臨重組或者違法經營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三種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在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援,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指出,存款保險制度就相當於保險行業的保險保障基金,一旦保險公司破產,可通過保險保障基金對保戶予以補償,銀行若破產則通過上述特定機構對儲戶給予賠償,這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並無關聯。

 影響 為利率市場化開啟空間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指出,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有利於巨集觀金融穩定,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配套機制。

民生證券研究院執行院長管清友指出,存款保險制度在保障儲戶利益、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上有積極作用。存款保險制度覆蓋境內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有助於存款保險公司籌集到充足資金,也使得經營穩健的銀行有動力去監督經營激進銀行。他認為,存款保險為民營銀行和存款利率市場化開啟空間,存款的限額保護意味著存款會流向經營穩健的國有行和部分股份制銀行,也會提升公眾保險意識,使部分存款轉而配置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