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服裝廠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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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廠規章制度

小型服裝廠規章制度

1)、為了企業的文明與和諧,現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2)、考勤制度、早上:8:00-11:30; 下午:12:00-17:00; 加班:18:00-22:00。

3)、用餐及作息、11:30-12:00、用餐; 17:00-18:00、用餐; 22:00-08:00作息。

4)休假制度:4.1、月份休假2天,既15號及30號。

4.2、禮拜休假擬定為禮拜晚上休息。

4.3節日休假;即春節;元旦;中秋;國慶等國家指定假日休假2—5天。

5)、在職人員無缺勤;無早退;無遲到獎全勤獎30元。

6)、在職人員全年無缺勤;無早退;無遲到獎年終獎獎工資的2%或1%-1.5%。

7)、在職人員全年保持在前3名的人員將以晉級作以獎勵(或物資獎勵);對企業有較強幫助的記大功一次;舉報不量情況的將記小功一次;三次小功記大功一次;滿三次大功可自薦相關管理;通過任職。

8)、在職人員有缺勤;早退;遲到一次者扣取全勤獎15元。缺勤;早退;遲到2次以上者扣取全勤獎。

9)、無故曠工罰款50元,同時記大過一次。早退,遲到2次者記小過一次,滿三次記大過一次,三次警告,五次開出。

10)、不得在企業從事鬥毆,辱罵同事及其上級,違反者記大過一次,三次警告,五次開出。

11)不得在車間抽菸;吃零食;聽音樂,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記小過一次,三次罰款50元。(在車間抽菸罰款50元)。

12)不得隨意動用企業的物料資源,被發覺罰款5元;如有需要可以在同意時動用。

13)上班應認真做事;不準大聲喧譁,不準扎堆聊天,不準做私活.;幹活積極主動,作好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幫助做一些對生產有益的事。

14)上班中間不準隨便離開車間,更不準出廠,不能洗衣,洗頭或進宿舍睡覺,違者記小過一次;罰款5元。

15)上班時間抓緊做事,不準耽誤下道工序,下道工序有權督促其上道工作速度,如其不聽,可向管理人員彙報,同天一次警告,二次罰款5元。

16)上班時間不得在車間會客;如有需要到可到厂部以外的地方會客。夜間不得帶外來人員在本企業過夜,如有發現者罰款10元。同時記小過一次。

17)認真做事,互幫互助,大家一起來建立一個和諧的大家庭。

18)下班應對照明,生產裝置電力,車間總閘作以關閉,如有發現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服裝廠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 為全面建立現代化管理制度、健全工作體制, 現以勞動簽約及有訂立本規則, 凡本廠所屬員工都應該自覺遵守本規則。

2. 因業務需要而延聘的特約人員, 技術、管理顧問及定期簽約人員(簽約書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應自覺遵守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的員工是指本廠正式錄用的員工及試用期的新招進實習員工本公司)。

3. 本規則如果發生異議, 將提交本廠高階行政同事商討。 如果還無法解決, 由本廠報請主管機關解釋、處理。

4. 合同期定為一年, 每個員工均需訂合同。 合同期滿要辭工的員工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廠方, 如果某些職位會造成影響廠方生產的, 要等廠方招到人頂替此職位時才能離廠。 辭職人員工資隨糧期領取。 如每月 1號發工資, 而1號是休息假期, 則發工資日期為下一個工作天。

 第二章 廠規守則

1. 員工應自覺遵守本廠的一切規章制度, 服從各級主管人員的合理安排, 而各級主管人員必須認真、耐心教導其它員工

2. 各員工對內須認真負責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損耗、提高產品質量、增創新產值; 對外應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3. 員工為事均應循級而上, 不得越級呈報, 但緊急或特別情況下不在此限。

4. 員工非經本廠書面同意, 不得在外兼任與本廠業務有關的職位, 不得以自己及他人名義經營與本廠相同的經營專案, 不得利用職權之便謀取自己或他人之利, 不可接受回扣及其它不法收入。

5. 員工在工用時間內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除業務需要外不得私用本廠電話。

6. 員工未經批准不得把親友帶入工廠或宿舍。

7. 員工不得攜帶槍、軍械物品、刀具、攝影機、易爆及與生產或業務無關的物品進廠或宿舍。

8. 員工未經批准, 不得私自攜帶公共財物出廠, 私有物品攜帶出廠應向有關領導領取放行證方可攜帶出廠。

9. 員工上班時必須佩帶崗位證進入車間。

10. 上班時間嚴禁吵鬧、喧譁、打瞌睡及閱讀與業務工作無關的書刊。

11. 講衛生, 不準在廠內亂扔雜物、不準隨地吐痰。嚴禁用衛生紙以外的雜紙上廁所。

12. 嚴禁代人打卡或籤咭。(除加通宵卡鍾打不到除外, 可到辦公室籤咭)

13. 所有員工不準向公司借款及預支薪金。(特殊用途不在此限)

14、 機械裝置必須每天保養, 如果出現故障, 應立即切斷電源, 請機修工來修理或主管, 不能私自亂動。

15、保持廠內設施的整齊, 不準擅自搬動固定的車位, 桌子等廠內的`一切固定設施。

16、 嚴禁損壞工廠的一切財物和偷盜公司或他人的財物。

17、遵守財務制度, 不得侵佔和虧欠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