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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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最近的疫苗事件讓大家對於疫苗管理條例格外關注,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解讀,歡迎閱讀!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解讀

這部《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是經2005年3月16日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佈的,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共八章七十三條。下文主要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進行解讀。

一、背景:疫苗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所稱的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製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其他疫苗。

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二、藥品零售業與疫苗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

藥品批發企業依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批准後可以經營疫苗。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將於6月1日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對疫苗經營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了藥品批發企業申請從事疫苗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保證疫苗質量的冷藏設施、裝置和冷藏運輸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的管理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批發企業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加註經營疫苗的'業務。取得疫苗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以下稱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對其冷藏設施、裝置和冷藏運輸工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規定要求。

條例要求,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合同的約定,向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供應第一類疫苗,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供應。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在其供應的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規劃”專用標識。

另外,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採取應急接種措施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直接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三、預防接種證制度

我國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在兒童出生後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這是即將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的規定。

條例規定,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並做好記錄。預防接種證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同時條例規定,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並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後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未依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依照規定受種的兒童未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公示接種方法

應在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

19日受權播發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規定,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並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

未在其接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的接種單位,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條例還規定,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或者購進第二類疫苗,應當建立並儲存真實、完整的接收、購進記錄。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並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情況。對於因有接種禁忌而不能接種的受種者,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同時,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也應當瞭解預防接種的相關知識,並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

條例同時規定了疫苗接種單位應當具備的三大條件:一是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二是具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三是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的冷藏設施、裝置和冷藏保管制度。

五、受種者死亡應補償

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應給予補償

將於6月1日起實施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指出,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

條例說,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條例表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爭議發生後,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可以請求接種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因預防接種導致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群體性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請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的,接到處理請求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條例還說,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何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範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範接種後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將於6月1日起實施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說,下列情形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後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於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後偶合發病;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後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髮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條例還說,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及其醫療衛生人員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接到相關報告的,應當依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