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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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糧食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得委託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要向社會公告糧食行政執法主體;實行糧食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糧食行政執法工作。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講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講解

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4年5月26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07號令公佈施行。這標誌著我國糧食流通管理工作進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階段。

一、頒佈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頒佈實施,有利於發揮市場機制在糧食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利於推進和鞏固糧食流通體制的市場化改革,有利於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有利於轉變政府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堅持依法行政。

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糧食流通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答:《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行使哪些職權?

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1、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2、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3、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裝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4、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5、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瞭解相關情況;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對於糧食流通過程中,糧食收購者、糧食經營者違反規定的行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如何處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

(二)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

(四)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資料和有關情況的;

(五)接受委託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

五、老百姓非常關心糧食的質量和衛生安全,《條例》在這方面有些什麼規定?

答:民以食為天,食以糧為先,糧以質為重。保障糧食質量和衛生安全,源頭在生產,流通是關鍵。《條例》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零售等環節的質量和衛生安全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條例》第八條);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條例》第十二條);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條例》第十五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範(《條例》第十六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黴變質的原糧、副產品,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新增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等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行為(《條例》第十七條);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條例》第十八條); 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儲存企業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在出庫前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條例》第十九條)。這些規定目的在於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安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