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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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太湖流域,包括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稱兩省一市)長江以南,錢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嶺以東的區域。

第三條 太湖流域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興利除害、綜合治理、科學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太湖流域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環境保護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太湖流域管理的有關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在管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監督管理職責。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度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水汙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線保護以及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安全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調整經濟結構,優化產業佈局,嚴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汙染的建設專案。

第二章 飲用水安全

第七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飲用水水源地,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障飲用水供應和水質安全。

第八條 禁止在太湖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汙口、有毒有害物品倉庫以及垃圾場;已經設定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九條 太湖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日常巡查制度,並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設定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

第十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源互補、科學排程的原則,合理規劃、建設應急備用水源和跨行政區域的聯合供水專案。按照規劃供水範圍的正常用水量計算,應急備用水源應當具備不少於7天的供水能力。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飲用水國家標準的要求,編制供水設施技術改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制定實施方案。

太湖流域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並報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供水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應急備用水源和應急供水設施;

(二)監測、預警、資訊報告和處理;

(三)組織指揮體系和應急響應機制;

(四)應急備用水源啟用方案或者應急調水方案;

(五)資金、物資、技術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太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以及居民用水點的水質進行實時監測;在藍藻暴發等特殊時段,應當增加監測次數和監測點,及時掌握水質狀況。

太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發現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以及居民用水點的水質異常,可能影響供水安全的,應當立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資訊。

第十四條 發生供水安全事故,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按照規定程式上報,並根據供水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按照職責許可權啟動相應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

發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實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轄市行政區域水資源應急排程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對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的水工程下達排程指令。

防汛抗旱期間發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實施水資源應急排程的,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下達排程指令。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

第十五條 太湖流域水資源配置與排程,應當首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生態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維持太湖合理水位,促進水體迴圈,提高太湖流域水環境容量。

太湖流域水資源配置與排程,應當遵循統一實施、分級負責的原則,協調總量控制與水位控制的關係。

第十六條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太湖流域綜合規劃制訂水資源排程方案,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

水資源排程方案批准前,太湖流域水資源排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引江濟太排程方案以及有關年度排程計劃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和水工程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水資源排程方案和排程指令的執行負責。

第十七條 太浦河太浦閘、泵站,新孟河江邊樞紐、運河立交樞紐,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樞紐,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下達排程指令。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對流域水資源配置影響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商當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排程指令。

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下達排程指令。

下達排程指令應當以水資源排程方案為基本依據,並綜合考慮實時水情、雨情等情況。

第十八條 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實行取水總量控制制度。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1 日前將上一年度取水總量控制情況和本年度取水計劃建議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年度預測來水量,於每年2月 25日前向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取水總量控制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對取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的,不得批准建設專案新增取水。

第十九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部門和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擬定太湖流域水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准。

太湖流域水功能區劃未涉及的太湖流域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區劃,由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等部門擬定,徵求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意見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水行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調整經批准的水功能區劃,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 太湖流域的養殖、航運、旅遊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應當遵守經批准的水功能區劃。

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從事生產建設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的,應當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其中在太湖從事生產建設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在辦理批准手續前,應當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徵求太湖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功能區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公佈水資源狀況;發現水功能區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

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斷面未達到水質目標的,在不影響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其入湖口門並組織治理。

第二十二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太湖流域綜合規劃和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等要求,組織採取環保型清淤措施,對太湖流域湖泊、河道進行生態疏浚,並對清理的淤泥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並鼓勵回用再生水和綜合利用雨水、海水、微鹹水。

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中按照行業用水定額要求明確節約用水措施,並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將太湖流域承壓地下水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採,但是供水安全事故應急用水除外。

第四章 水汙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 太湖流域實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納汙能力,向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汙總量意見。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太湖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等確定的水質目標和有關要求,充分考慮限制排汙總量意見,制訂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經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報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到太湖流域各市、縣。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汙單位。

第二十六條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汙染防治工作需要,制訂本行政區域其他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經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稽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太湖流域水汙染防治和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產業佈局的需要,制定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並商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確定和公佈在太湖流域執行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具體地域範圍和時限。

第二十八條 排汙單位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水汙染物排放總量,並應當按照規定設定便於檢查、取樣的規範化排汙口,懸掛標誌牌;不得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設定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製革、酒精、澱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汙染物的生產專案,現有的生產專案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

在太湖流域新設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清潔生產要求,現有的企業尚未達到清潔生產要求的,應當按照清潔生產規劃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萬米上溯至5萬米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