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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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機關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機關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第一條為了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考核範圍:本x縣x縣、蘇木鎮兩級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考核內容:

(一)依法行政基本素質——包括完成正常業務和臨時性工作任務的質量及數量如何,考核工作人員遵紀守法、遵守工作紀律、文明執法等情況;考核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具有積極性、主動性,業務上是否肯鑽研,勇於創新;是否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對待管理相對人的態度是否和藹、有耐性;對領導幹部還要考核全域性觀念,創新意識,依法行政執行情況等;

(二)履行職責――包括是否依法正確履行管理職責,有無不作為或越權行政的情況;行政執法過程中程式是否正當,是否體現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的原則;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情況等;

(三)社會評價――對具有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從事執法活動中是否有被投訴的情況,行為是否規範,是否按照法定程式期限辦理各種事項;定期對管理相對人進行社會調查,通過問卷結果評價執法人員的執法業績。

第四條考核方法

對行政執法人員要堅持做到全面考核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平時與年終考核員相結合,領導與群眾相結合。

考核方法採取平時考察與定期考核兩種形式:

一、平時考察:

(一)通過人口和計劃生育等相關法律、法規、業務學習以及各項活動的表現,考核執法人員業務,理論知識掌握情況;

(二)通過群眾投訴、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情況,考核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責任;

(三)通過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與執行,考核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

(四)通過辦理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考核執法人員的工作實績和成果。

二、定期考核:

(一)年終考核,結合年終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每個執法人員進行自我總結,並通過徵求群眾意見,全面進行考核;

(二)平時考核,結合群眾反映的情況集會考核。

第五條考核要求

(一)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就是要全面、客觀反映工作人員的狀況,並按照統一標準,作出評價;

(二)注重實績原則,著重考核從事行政執法崗位的工作人員、工作實績;

(三)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考核檔案,對考核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記錄及時整理,收入考核檔案,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第六條本制度自x年x月1日起實施。

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執法責任,提高執法水平,促進全縣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x縣人口和計生局負責對全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考核、獎懲。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必須做到合法、公正、廉潔、高效;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第三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x縣人口和計生局局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副局長是所分管單位開展執法工作的.責任人;委託執法單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負相關法律責任;股室負責人是直接執法責任人;各崗位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具體執法責任人。

第四條各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的承辦執法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承擔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等需集體討論決定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第五條執法股室和各委託執法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應依照本制度建立和實施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制,將執法責任分解落實至每個崗位,明確其執法職責、執法內容和執法許可權。

第六條執法股室和各委託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在實施行政審批、收費、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不得越權和失職。

第七條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公開執法範圍、職責、標準、條件、程式、期限、收費情況。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內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不得拒絕和拖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或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辦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移送有關單位辦理。

第八條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並使用規範的法律文書。

第九條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二)執法程式合法;

(三)符合管轄和職權範圍。

第十條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單位正式工作人員,非正式工作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精通本崗位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熟悉相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嚴格依法辦事。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和自治區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亮證執法。執法人員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徇私枉法;

(二)貪汙受賄;

(三)隱瞞事實真相,仿造證據;

(四)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當事人利益;

(五)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六)假公濟私、打擊報復;

(七)洩露國家祕密和工作(商業)祕密;

(八)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