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登記管理辦法

才智咖 人氣:1.36W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飼料、飼料新增劑監督管理,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包括單一飼料、新增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本辦法所稱飼料新增劑,是指在飼料加工、製作、使用過程中新增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新增劑和一般飼料新增劑。

第三條 境外企業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新增劑,應當向農業部申請進口登記,取得飼料、飼料新增劑進口登記證;未取得進口登記證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

第四條 境外企業申請進口登記,應當委託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第五條 申請進口登記的飼料、飼料新增劑,應當符合生產地和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的要求。

生產地未批准生產、使用或者禁止生產、使用的飼料、飼料新增劑,不予登記。

第六條 申請飼料、飼料新增劑進口登記,應當向農業部提交真實、完整、規範的申請資料(中英文對照,一式兩份)和樣品。

第七條 申請資料包括:

(一)飼料、飼料新增劑進口登記申請表;

(二)委託書和境內代理機構資質證明:境外企業委託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代理登記的,應當提供委託書原件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影印件;委託境內其他機構代理登記的,應當提供委託書原件和代理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生產地批准生產、使用的證明,生產地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登記資料,產品推廣應用情況;

(四)進口飼料的產品名稱、組成成分、理化性質、適用範圍、使用方法;進口飼料新增劑的產品名稱、主要成分、理化性質、產品來源、使用目的、適用範圍、使用方法;

(五)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測方法和檢驗報告;

(六)生產地使用的標籤、商標和中文標籤式樣;

(七)微生物產品或者發酵製品,還應當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菌株保藏證明。

向中國出口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新增劑的,還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有效組分的化學結構鑑定報告或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鑑定報告;

(二)農業部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靶動物耐受性評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等);申請飼料新增劑進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該飼料新增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三)穩定性試驗報告、環境影響報告;

(四)在飼料產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還應當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組分在飼料產品中的檢測方法。

第八條 產品樣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個產品提供3個批次、每個批次2份的樣品,每份樣品不少於檢測需要量的'5倍;

(二)必要時提供相關的標準品或者化學對照品。

第九條 農業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將樣品交由農業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核檢測。

第十條 複核檢測包括質量標準複核和樣品檢測。檢測方法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優先採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採用申請人提供的檢測方法;必要時,檢驗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檢測方法進行調整。

檢驗機構應當在 3個月內完成複核檢測工作,並將複核檢測報告報送農業部,同時抄送申請人。

第十一條 境外企業對複核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檢測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檢。

第十二條 複核檢測合格的,農業部在10個工作日核心發飼料、飼料新增劑進口登記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申請進口登記的飼料、飼料新增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部依照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的評審程式組織評審:

(一)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尚未使用但生產地已經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新增劑的;

(二)飼料新增劑擴大適用範圍的;

(三)飼料新增劑含量規格低於飼料新增劑安全使用規範要求的,但由飼料新增劑與載體或者稀釋劑按照一定比例配製的除外;

(四)飼料新增劑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農業部已核發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證書的產品,自獲證之日起超過3年未投入生產的;

(六)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飼料、飼料新增劑進口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

飼料、飼料新增劑進口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新增劑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續展。

第十五條 申請續展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進口飼料、飼料新增劑續展登記申請表;

(二)進口登記證影印件;

(三)委託書和境內代理機構資質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