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站安全例檢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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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汽車站安全例檢制度(精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汽車站安全例檢制度(精選5篇)

汽車站安全例檢制度1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以下簡稱安全例檢)工作,規範客運站安全例檢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2號)、《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交通行業標準JT/T200-20xx)等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三級及以上客運站。其他客運站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營運客車實行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本規範所稱安全例行檢查是指在受檢車輛進行了正常維護並檢驗合格的前提下,由客運站車輛安全例檢人員(以下簡稱例檢人員)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條件下,藉助簡單的工具量具,採用人工檢視的方法,對影響營運客車行車安全的可視部件技術狀況所實施的例行檢查。

第四條客運經營者和營運客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應嚴格執行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綜合性能檢測與維護,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第五條客運站應高度重視安全例檢工作。客運站應與進入該站的營運客車所屬客運經營者簽訂營運客車進站協議,明確雙方關於安全例檢的責任和權利,並嚴格履行協議。

第六條客運班線單程營運里程小於800公里的客運班車和往返營運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營運班車,實行每日檢查一次;客運班線單程營運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運班車和往返營運時間在24小時(含)以上的營運班車,實行每個單程檢查一次。未經安全例檢或安全例檢不合格的營運客車,客運站不得排班發車,駕駛人不得用其運送旅客。

第七條客運站應設立安全例檢機構,負責安全例檢的組織實施。例檢機構應建立健全崗位職責、工作程式和監督機制等,保障安全例檢工作正常有效執行。

第八條客運站應按日檢車輛數配備例檢人員。客運站例檢人員配置可以參照附件1執行。

第九條客運站應當制訂安全例檢工作人員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目標,做好培訓記錄與總結。

第十條例檢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汽車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掌握客車構造和常用檢驗方法,熟悉客運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參加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崗前專項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持、有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員(安全例檢)從業資格證。例檢人員工作中,應遵守行為規範,佩戴標識,用語文明,認真作業,秉公辦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條客運站應及時向客運經營者通報安全例檢資訊。

第十二條客運站應當制訂包含安全例檢內容的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客運站應當建立安全例檢抱怨處理制度,接受駕駛人和社會的監督。客運站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客運站應設定例檢場所,其中應包括輔助用房。同時應設定明顯的車輛通行指示標誌,正確引導營運客車順暢進入車輛安全例檢場所(以下簡稱例檢場所)。應在例檢場所醒目位置公佈安全例檢流程圖示,安全例檢專案、檢查方法、技術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例檢場所面積應滿足車輛安全例檢的作業要求,例檢場所地面應堅實、平整,並具備防風、防淋、防晒及良好的採光、照明和通風等條件。例檢場所應配置對講裝置。例檢場所應設有供檢查客車使用的地溝或舉升裝置。新建或改建的客車檢查地溝或舉升裝置配置數量可以參照附件1執行。地溝的長度應當不小於承檢車輛最大長度的1.1倍,寬度不小於0.65m,深度不小於1. 3m,並配備安全電壓的照明設施。

第十六條例檢場所應配備保證安全例檢工作安全的停車模及安全例檢工作所需的檢驗工具和量具。檢驗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檢驗錘、行動式照明器具、輪胎氣壓表、輪胎花紋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鋼捲尺、鋼板尺等o

第十七條檢驗量具須經法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並取得計量檢定合格證,且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十八條安全例檢機構應對設施裝置加強管理,保持設施裝置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九條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工作流程可以參照附件2執行。例檢人員應按照《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技術規範(試行)》(附件3)的要求進行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或錄入安全例檢資訊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例檢人員對經檢驗合格的車輛簽發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作為營運客車報班發車的依據。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自簽發時起,24小時內報班有效。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超過時限的營運客車,須重新進行安全例檢,合格後,方可報班。《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式樣見附件4。實行安全例檢資訊化管理的,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安全例檢不合格的.營運客車,需要修理的,由例檢人員開具安全例檢不合格專案告知單,交當班駕駛人將車輛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維修合格後,維修企業檢驗員開具維修合格憑證,加蓋維修企業印章。當班駕駛入憑維修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到安全例檢機構辦理複檢。

第二十二條安全例檢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例檢臺賬並妥善儲存,儲存期不少於6個月。

第二十三條客運站應逐步建立安全例檢資訊化管理系統,提高安全例檢效率和質量。安全例檢資訊化管理系統應能夠實現營運客車經車輛身份識別進入例檢場所完成安全例檢的功能。

第二十四條客運站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客運站監督檢查。

汽車站安全例檢制度2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客運站)客車出站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部令2012年第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等級客運站出站檢查工作,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出站檢查是指客運站經營者在客車出站前,對當班駕駛員資格、客車運營證件、客車安全例行檢查情況、客車實際載客人數、車上人員安全帶係扣情況、出站登記手續等是否符合規定所進行的核查活動。

第四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範,制定出站檢查管理制度、工作規程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出站檢查工作人員配備應當與客運站業務規模相適應,原則上日發50個班次以下的客運站配置1名出站檢查人員;50個班次以上的,每增加150個班次,增加1名出站檢查人員。

第六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加強出站檢查工作人員培訓,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要求,確保出站檢查工作人員熟練掌握出站檢查工作規範、具備必要的證照真偽辨別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出站檢查工作情況列入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議程。

第八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出站檢查工作經費投入。出站檢查工作經費主要包括:出站檢查裝置設施的購置和維護、出站檢查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等經費。

第九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節假日、重大活動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間的應急措施,保障出站檢查工作嚴格執行和出站客車順暢有序。

第十條 出站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對每一輛出站客車進行檢查,檢查合格並經出站檢查人員與受檢駕駛員簽字確認後才准予出站。

第十一條 出站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出站客車報班手續是否完備,確保客車出站前《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牌等單證經過車站查驗且合格。

2.核驗每一名當班駕駛員持有的從業資格證、機動車駕駛證,確保受檢駕駛員與報班的駕駛員一致。

3.清點客車載客人數,確保客車不超載出站。如發現客車有超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採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4.檢查裝有安全帶的客車乘客安全帶係扣情況,確保客車出站時所有乘客繫好安全帶。對出站檢查後的所有客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均需填寫出站登記表,並由出站檢查人員和當班駕駛員簽字確認。出站登記表儲存期不少於3個月,式樣見附件。

第十二條 出站檢查工作人員應遵守行為規範,佩戴標識,用語文明,認真作業。

第十三條 客車不配合出站檢查時,出站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經勸告仍不接受出站檢查的,客運站有權拒絕客車出站。經勸阻無效,仍滯留現場擾亂秩序的,客運站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安排客車上的旅客改乘並報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強行出站的,客運站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理。對相應客車,客運站可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進站發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客運站客車出站檢查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間或根據工作需要,應派專人進駐客運站對客車出站檢查情況進行現場督查、抽查,確保客運站嚴格落實出站檢查制度。

汽車站安全例檢制度3

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駕駛員每天務必做好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後的“三段查”工作,以確保行車安全。

一、出車前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查燃油箱的貯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軸箱內的機油量,必要時應新增。

2、喇叭、燈光、亂水器、後視鏡、牌照等是否齊全有效。

3、各堅固螺栓、螺母(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處),是否有鬆脫現象。

4、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5、發動機起動後,聽察有無異響,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關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氣。

6、起步後,試驗制動效能及轉向機構是否有效靈活。

二、車輛行駛中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視各種儀表的工和情況。

2、檢視手、腳制動器的作用是否靈敏有效。

3、注意發動機及傳動系統有無異響和異常氣味。

4、利用途中停車時間、檢查制動敲有無過熱現象;檢查輪胎螺母緊固情況和輪胎氣壓,檢查鋼板彈簧是否有折斷;檢查轉向機構各部連線情況: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

三、車輛返回後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清潔全車內、外部及底盤。

2、檢查和補充潤滑油、燃料。

3、發動機熄火後,察看電流表、有無漏電現象(指標指向“一”號)。

4、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斷裂,彈簧吊身、騎馬螺栓是否鬆脫。

5、檢查輪胎與鋼圈。

6、檢查制動系油、氣管及接頭處有無滲漏、檢查制度液貯油室油麵,氣制動的貯氣筒應放淨積水、油汙。

四、有下列的四種情況則不能出車:

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不出車;

2、制動裝置效能不良不出車;

3、安全裝置不齊不出車;

4、司機身體狀況不好不出車。

汽車站安全例檢制度4

為了加強進站客車管理,確保當日發班車輛情況良好。訂立本制度;

 一、凡在我站發班的客運車輛必須憑當日例檢合格單原件報班。否則,不予排班發車。

二、凡屬本站始發班車,規定必須在檢驗臺進行例檢。憑例檢臺例檢合格證原件報班。否則,不予報派。當日返程班須有對方車站(該車始發站)出具的合格單憑證。

三、本站排程室應將收到的例檢單歸集,月終彙總交回車站統一存檔。

四、車站客運排程員違反以上制度的,一律作下崗處理。

汽車站安全例檢制度5

按規定,所有運營客車都必須參加安全例檢,並提前30分鐘將車輛各有效證件及安全例檢合格證交客運科報班,可是,近期,雲和縣客運站在安全隱患大排查過程中,發現居然有幾天有少數車輛未經例檢,便直接出具例檢單,投入營運出站。該站即刻整改,並以此為教訓,進一步完善規範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制度。

該站為了便於臨時檢修及安全例檢,把車輛維修保養廠設在停車場西側,本來,每班車安全檢測人員都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車輛的轉向、傳動、制動、燈光等涉及安全行車的裝置進行認真檢查,如發現問題應修復重檢後,方可發給檢驗合格證。而未經安全例檢或安全例檢不合格的營運客車,客運站是不得報班發車的,駕駛人員是不得駕駛上述車輛運送旅客的。而近期該站保養廠負責安全例檢的個別人員,思想上產生麻痺大意,覺得車輛出站跑一天,不會有什麼問題,不必天天檢,於是,就圖省力,未經例檢便出具例檢單,使例檢變成了形式,給客運車輛埋下了安全隱患。

對此,該站一方面加派了一位具備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的例檢員,另一方面,重新作出嚴格規定,凡本站始發班車,必須在檢驗臺進行例檢,憑檢驗臺例檢合格證原件報班,否則,不予報班,當日返程的班須有對方始發站出具的合格憑證。從而,從源頭上排除安全隱患,給旅客提供一個安全的乘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