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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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生申訴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學生申訴制度4篇

學生申訴制度1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生申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制定本制度。

申訴原則

處理學生申訴,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學生申訴、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

申訴機構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

學校成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黨、政、工、團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決策機構。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辦公室,設在法制安全辦公室。作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學生的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其主要職責是:宣傳、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受理、處理學生校內申訴案件;以書面形式宣佈處理決定。

申訴時間

學生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對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的申訴複查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訴範圍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以下問題可以提出申訴。

(一)學生對給予的違紀處理不服的;

(二)學校或教師違反規定亂收費、亂攤派,沒收學生財物,強迫學生購買非正規渠道的學習或複習資料和與教學無關的東西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

(四)學校或教師私拆學生信件的;

學生申訴制度2

1、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快學校民主法制建設,增強全體學生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校內學生申訴制度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其有關法律法規。

3、校內學生申訴制度,是學生因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作處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或認為有關具體行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依照規定程式進行審查處理的制度。學校保護全體學生的合法申訴權利,支援他們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在人身權、財產權及其它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一定的渠道和程式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無故阻撓學生申訴或打擊報復的,學校要給予嚴肅處理。

4、學生申訴範圍

(1)、學生對班主任、任課教師、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2)、學生對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做出有關個人或集體的獎勵決定,認為與事實不符或獎勵不當的。

(3)、學生認為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有違職業道德,採取體罰或變相體罰以及其它侮辱學生人格,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和做法的。

(4)、學生認為學校的管理、規章制度、教學設施等、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緩和上級檔案精神或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

(5)、其它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或處理決定。

5、申訴受理機構、申訴審查、申訴決定

(1)、校內學生申訴的受禮機構是學校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校申訴委員會要按一定程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參考多數人的意見,形成書面處理決定,並報請校委會做出最後裁決。

(2)、對學生的申訴請求,有關部門應予認真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訴人。

(3)、學校申訴工作程式包括申請人申請審查、有關部門予以受理,直接聽取爭議雙方意見和理由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最後做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4)、對有關申訴請求,申訴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做出維持、責令限期改正、撤消原處理決定和在管理許可權內做出變更的決定。

6、申訴的其它問題

(1)、學生對學校或教師做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對做出決定的教師或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訴。學生有關其它申訴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訴受理機構或校委會提出申訴。被申訴人既可是有關部門,也可是有關人員。

(2)、申訴應有申訴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若申訴人無行為能力,學生可委託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訴。申訴應說明申訴理由、申訴原因、瞬時請求。申訴人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檔案精神或學校規章制度提出申訴,反映問題要客觀準確,申訴請求要合情合理。必要時,申訴人要提供有關書證、物證或人證。對無理取鬧、無事生非,借申訴之機行個人報復的,一經查實,學校要給予嚴肅處理,確保申訴制度的嚴肅性。

(3)、申訴受理機構或應該人員要客觀、公正的解決問題,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上級檔案、校內有關制度辦事,作好記錄和資料保管,健全各類檔案。處理結果應記錄在案,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處理決定,告知有關人員。

(4)、對學生申訴,學校有關部門人員最遲在10日做出答覆,不得相互推委或故意拖延;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也應在5日內向上級部門或有關領導提出申訴。規定期限內無異議的,則視為決定生效,本人應無條件執行。

學生申訴制度3

(一)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概述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我國《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這就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確立了非訴訟法律救濟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主權利。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徵:

1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受《教育法》保護的法定的申訴制度,不同於其他意義上的申訴制度。,凡是受教育者認為學校、學校工作人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均可向學生申訴機構提起申訴,任何阻礙、壓制乃至剝奪學生申訴的行為,均構成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本質,在於補救受教育者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由於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地位,決定了當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其本人既不能採取拒絕履行決定的方式來補救自己,也無權採取強制手段制止或糾正其侵犯行為,因此,《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者申訴的權利,是維護受教育者這一特定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保障。

(二)受教育者申訴的範圍

《教育法》對受教育者申訴範圍的規定比較寬,這對維護受教育者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起申訴的物件和內容可分為如下幾種:

1 、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包括學籍、考試、校規等方面,有權申訴。

2 、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的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對學校違反《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亂收費的,學生有權申訴。

3 、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利的,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受教育者對學校在校紀管理中處理不當而侵害了名譽權的,受教育者有權申訴。

4 、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學生對教師強迫其購買與教學無關的東西,有權申訴。

5 、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學生對教師私拆其信件而導致身心傷害的,有權申訴。

6 、受教育者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智慧財產權可以提出申訴。例如,教師剽竊學生的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或其他科技成果權,學校強行將學生的智慧財產權收歸學校等,這不僅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同時也侵犯其財產權,受教育者有權申訴。

(三)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1 、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申本人及其監護人。在這裡,監護人可依法律規定產生。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兄、姐應為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監護人;也可依賴監護人父母的遺囑委任產生。

2 、被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被申訴人,一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工作人員以及教師。這裡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受教育者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學生管理規定給予的處分不服提出申訴,其被申訴人只限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而不涉及學校負責人;二是學校、學校工作人員、教師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時,作為被申訴人。

目前,我國的學生申訴制度尚處於發育階段。有關學生申訴制度的其他內容,包括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職權、申訴處理等,也尚未規範,有待通過實踐逐步建立和完善。

學生申訴制度4

一、申請範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受侵害的;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生證書的權利受侵害的;

4、對學生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5、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李淑玲為主任、何永根書記為副主任的《學生申訴辦公室》。

2、申訴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請訴理由、其它有關情況。

三、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學生管理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後,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後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物件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檔案。

四、處理:

1、依據《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況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校接到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訴書,在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為今後考核的依據。

3、學校對第一項處分決定撤銷處分的決定,都要及時報市委法制科備案。

4、受行政處分的個人如不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可以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屬教育行政機關申訴行政複議中申訴,由市教委或其所屬教育行政機關對其處理決定進行復議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