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投訴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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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衛生監督投訴處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衛生監督投訴處理制度

一、本制度的衛生監督舉報投訴案(事)件(以下簡稱“案件”),是指社會單位、個人以口頭、書面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區衛生監督所進行舉報投訴的食品、化妝品、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衛生問題及其產品衛生質量問題,或因食(使)用食品、化妝品、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衛生用品等造成的健康損害問題,或餐飲、住宿、洗浴、理髮、娛樂等公共場所以引起(可能引起)的健康損害問題,或非法違法行醫以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行為等其他違反各類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的案件。上級部門轉交或有關部門移交的上述範圍的案件依照本制度進行處理。

本制度的處理,是指案件的受理、登記、轉交、查處、結案、報告、反饋、資料管理等過程或環節的工作。

二、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主管案件處理工作。

各監督業務科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案件處理工作,並負責完成所交辦案件的有關具體處理工作

三、案件的受理實行首接負責制。第一個(次)接到案件的科室(人員),應當及時做好記錄,不得轉支他處受理。《登記處理單》應當逐項如實記錄,力求準確無誤,鋼筆工整書寫。

四、各科室填寫的《登記處理單》和上級部門轉交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以下統稱“《登記處理單》”),應當立即送交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在非上班時間受理的案件的《登記處理單》,應在上班後第一時間內送交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對於問題重大或時間緊急的案件,應當立即聯絡、送交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或分管所長。

五、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對案件統一進行集中編號(登記)管理,並按照以下原則對案件進行處理:

(一)舉報投訴的案件為衛生監督機構自身問題或有關衛生監督科室自身問題的,由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直接進行查處。

(二)舉報投訴的案件為衛生監督機構所管轄從業單位的一般問題的,由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轉交相應業務科室進行查處。對於問題較大或重大的,或受到兩次及以上舉報投訴的,可由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直接組織進行查處。

(三)舉報投訴的案件為有關衛生監督科室所管轄從業單位的一般問題的,由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轉交相應主管衛生監督科室進行查處。對於問題較大或重大的,或受到兩次及以上舉報投訴的,可由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直接組織進行查處。

(四)對於在一段時期內出現多次相同性質問題的案件的有關衛生監督科室,由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對衛生監督科室進行稽查處理。

(五)對於舉報投訴的案件不屬於或超出區衛生監督機構管轄的,由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提出意見上報所領導審批後,轉交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或直接組織查處。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對於一般的案件,直接進行轉交辦理;對於問題較大或重大的案件,提出意見上報所領導審批後,進行再處理。

六、接到《登記處理單》的衛生監督科室應直接組織進行查處,不得再自行轉交辦理。對於確實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及時退回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進行再處理,不得自行轉交辦理。

七、衛生監督科室在接到《登記處理單》後,應儘快組織進行查處。案件的.查處應按照有關衛生監督工作程式、規範進行相應的監督檢查、立案調查、現場檢測、樣品採集、行政控制、行政處罰等。

舉報投訴人要求對其提供的樣品進行檢驗時,可根據以下情況分別處理:(1)舉報投訴樣品的檢驗,其檢驗專案應由舉報投訴人提出,經衛生監督機構確認,由舉報投訴人自行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2)對於來訪人認為已腐敗變質的樣品,首先由二名以上衛生監督員進行感官檢驗,做好記錄並簽名,如感官檢驗無法認定的,經來訪人提出可以對其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3)密封包裝的樣品拆封後,其檢驗結果不得作為舉報投訴的證據;(4)舉報投訴時,舉報投訴人應就其提供的樣品提供發票等有效憑證,必要時,應由該樣品的生產商或/和經銷商對舉報投訴人所提供的樣品進行確認。

八、接到《登記處理單》後的查處結案上報時限,一般為15個工作日內。另有時限要求的,按要求時限辦理。

如遇特殊情況,案件確不能在規定時限內結案上報的,應提前將已查處及進展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限結案上報的理由及需要適當延長的期限(但是延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下步主要工作與措施等情況書面上報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應根據情況予以回覆。各衛生監督科室要按照規定時限上報書面查處情況至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衛生監督科室在上報書面查處情況的同時,要上報查處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文書等資料的原件。書面查處情況應當寫明接案經過(包括時間、方式)、調查處理過程、事實情況、結論,針對舉報投訴問題的解釋、反饋舉報投訴人情況(包括是否反饋,未反饋原因,反饋後舉報投訴人滿意情況及意見),有關工作建議。

九、案件經調查確有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查處機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

十、上級部門轉交或有關部門移交的案件的查處結果,由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統一上報上級部門或轉交有關部門。

上報或轉交案件的查處結果的書面材料,經所領導審批後,在規定時限內上報或轉報。

十一、承辦案件的查處機構負責將案件查處結果在結案後三個工作日內答覆/反饋給案件舉報投訴人並徵求意見,隨後將舉報投訴人對案件查處結果的滿意情況及意見寫入案件書面查處情況進行上報。

承辦案件的查處機構無法將案件查處結果答覆/反饋給案件舉報投訴人的,應在上報書面情況中寫明並說明理由。

十二、案件的記錄、登記、轉交、辦理等工作過程,應當有經辦人簽字等記錄,以備查驗。

十三、案件的承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承辦人員應對案件舉報投訴人和案件查處情況保密,不得自行外傳資訊。

十四、衛生監督綜合辦公室負責受理、接辦的案件(原始)資料的統一建檔、儲存等管理;負責案件處理工作的情況彙總、通報、檢查、督導、稽查。

十五、未盡事宜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