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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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高等教育法治化的逐步深入,特別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施行,高校已普遍建立了大學生申訴制度。探究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法理依據,闡明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治價值,構建程式公正的大學生申訴制度,從而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高等教育理論與實踐的關注。

淺談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治思考

關鍵詞:申訴權、申訴制度、法治、大學生權利

2005年教育部頒佈的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專設了大學生權利與義務章節,細化了《教育法》中大學生的申訴權,對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處理時限、處理結果、處理程式等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這為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由於《規定》自身的原則性與籠統性,高校如何將大學生申訴權從“紙上的權利”變為“行動中權利”,構建合理的大學生申訴制度,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仍是值得探討的理論與實踐課題。

一、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法理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大當翅上申訴制度是權利制約權力的必然要求。我國目前組織機構中,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根據其從事不同法律活動,具有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的雙重身份,其行政主體的身份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而獲得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規定》授予高校享有學籍管理、對學生的獎勵、處分、學位頒授等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具有明顯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具有行政權力的特質。“公立學校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還是根據教育法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託而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授權組織。為保障教育公務的順利實施,法律授予它一定的行政管理權,當它在行使這些權力的時候,它與學生的關係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而是一種特殊的行政關係。

為了減少權力的負面效應,權力制約成為必然。權力制約的方式有多種,除受到權力制約外,還應受到權利的制約,即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權力受權利制約的理論依據是公民權利既是國家權力產生的基礎或前提,又是國家對公民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大學生申訴制度確立的大學生申訴權是對權力的一種抑制和反抗,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權,恢復社會正義,補救侵害行為的重要手段。公民的合法反抗和救濟無疑會增大公權力濫用的成本和風險,從而極大降低公權力被濫用和腐朽的可能性。

現代法治理論中的“無救濟即無權利”理念也為大學生申訴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據。“權利保護機制的發達並不意味著侵權現象的消失。任何發達的權利制度都不可能在事實上消滅侵權。權利保護機制進化的意義在於,給侵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行為從程式上和體制上設定必要的障礙,並在侵權一旦發生時,能及時地施與救濟。前述的《教育法》第42條對大學生權利救濟作了兩種規定:一是以申訴為主的行政救濟,二是以訴訟為代表的司法救濟。

比較兩種權利救濟方式,申訴制度應當成為大學生權利救濟的主要渠道。申訴制度作為一種法定的非訴訟救濟制度具有救濟效率高、救濟成本低、救濟範圍廣的優點,所以將大學生申訴制度作為訴訟救濟的前置程式。司法救濟儘管具有中立性、終極性和權威性的優勢,但也存在著時間長,程式複雜、費用高,執行困難等不利因素。從教育實踐來看,學子告母校的訴訟案的出現,多數是由於校內申訴渠道的缺失或不暢,大學生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被迫走向法庭。從司法實踐著,由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行政訴訟理論的模糊,特別是受公法上特別權力理論的影響,某些行政關係,特別是某些內部行政關係,往往留給組織內部的制度、紀律、職業道德或政策去調整。例如,《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任免、獎懲等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不予受理。由此及於高校與學生的管理關係,有時因被定性為內部行政關係而被排斥在行政訴訟法的調整範圍之外。因此,“建立健全高校學生權益救濟體系的重點應是建立與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其中校內申訴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當務之急、重中之重。

二、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治價值

大學生申訴制度作為現代大學制度的組成部分,其創設是依法治校的'具體顯現,實施過程將彰顯法治在校園建設中的價值所在。

首先,大學生申訴制度有利於大學生樹立法治觀念。大學生在行使申訴權時,要提出書面的申訴理由和意見,必須對有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認真細緻的學習領會,對自己的行為後果進行深刻的剖析反省,這個過程實際上就是大學生自我法治教育的良好形式。這種形式,有益於大學生用理性的眼光審視關涉自身合法權益的高校教育管理行為,並對違法或不當的教育管理行為提出質疑和批判,這種質疑和批判有助於大學生法治觀念的養成。

第二,大學生申訴制度有利於高校管理者確立民主意識。高校在長期的教育管理實踐中,總是習慣於把學生視為被動的教育管理物件,簡單化地把學生置於預先設定的教育目標體系和規章制度中進行塑造和管理,而不是將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係中的平等主體來對待。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接受大學生申訴,必須認真聽取他們的申訴理由和意見,這既是跟大學生保持積極的面對面的交流溝通過程,也是幫助大學生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分析事物的過程。大學生申訴制度使得學生與管理者有了理性的對話場所,通過充分、平等的說理過程,有效地疏通雙方的意見分歧。因此,大學生申訴制度使管理者擺脫傳統“師道尊嚴”的束縛,淡化自己與被管理者的地位差別,確立與被管理者的平等意識。在民主氛圍下,申訴大學生更宜從客觀公正的立場出發看待高校的教育管理行為,增加對高校教育管理行為的理解和認同,心悅誠服地接受學校的處理決定。

第三,大學生申訴制度有利於保障高校自治權的依法行使。高校作為研究和傳播高深學問的場所,組織系統是以學科專業為基礎的。為了保證高校的正常運轉,高校內部存在著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兩種權力架構,這是高校與其它組織機構區別的重要標誌。與之相適應,高校內部存在著諸多需要通過自治權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在學生管理中涉及學術評判的領域(涉及畢業證、學位是否頒發或授予以及是否錄取退學、留降級等)。為了便於高校內部事務的管理,增加高校辦學活力,賦予高校自治權成為各國高等領域的通行做法。我國的《高等教育法》賦予了高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的自治權。大學生申訴制度作為高校內部的糾紛解決途徑和爭端化解機制,本身就是大學自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獨立的運作過程正是高校自治權的重要體現。人的有限理性表明,高校自主管理的合法性,不等於其具體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大學生申訴制度給予高校管理者對現有管理制度和行為重新審視的機會,高校管理者如果發現其管理制度和行為確有不合法或欠缺正當性的情形,可以自行糾正,減少自治權侵犯個體合法權利的危險性,保障了高校自治權的依法行使。  第四,大學生申訴制度有利於和諧校園建設。依據社會衝突理論,衝突是社會的常態。“衝突經常充當社會關係的整合器。通過沖突,互相發洩敵意和發表不同的意見,可以維護多元利益關係的作用。衝突還是一個激發器,它激發新的規範、規則和制度的建立,從而充當了利益雙方社會化的代理者。”因此,和諧的高校校園不是沒有矛盾和衝突的校園,而是矛盾和衝突有著理性化的解決通道。和諧高校的基本價值取向是“以人為本”,核心就是人們常說的尊重人、關心人、培養人、激勵人,又可以理解為尊重人的權利價值、關心人的權利實現、培養人的權利意識、激勵人的權利追求。大學生申訴制度的建立,大學生在申訴權的行使過程中逐漸地形成主體意識和發展主體能力,使他們能從容地以權利主體的身份融人紛繁複雜的社會,並獲得對自身合法權利進行維護救濟的主體能力。事實上,很多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並不存在真正的法律問題,而且即使存在著法律問題,學生往往也只是因為學校沒有給予他們訴求的權利和途徑。因此,大學生申訴制度作為更加人性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這將有效地萌發學生的主人翁意識,開闢學生參與校園民主管理的新途徑,激發學生關心學校事務,參與學校建設的熱情,為學校的充分發展創造一種寬鬆和諧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