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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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單位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制度

衡陽市珠暉區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站

二、責任人

衡陽市珠暉區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站實行站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站長主持站內全面工作,並對本站工作負全面責任,站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動物防疫條件稽核責任人站長、承辦人。

三、權力行使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2010年第6號令)

四、受理範圍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珠暉區畜牧水產局負責珠暉區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五、辦理條件

1.動物、動物產品產地無疫情;

2. 申請動物產地檢疫必須持動物免疫證,豬、牛、羊必須佩帶免疫標識,官方獸醫到場到戶臨床檢查健康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依法取得檢疫證明。

六、申報材料

1.申請動物產地檢疫提供動物免疫證,豬、牛、羊佩帶的免疫標識;

2.跨省調運種(乳)用動物提供跨省調運種(乳)用動物審批單和申請報告。

七、檢疫程式

(一)申請人向區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站申報檢疫;

(二)區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站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進行檢疫。

(三)官方獸醫查驗相關票證,核對申報數量,依法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現場實施檢疫。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印章或張貼檢疫標識;對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無害化處理或銷燬。

八、檢疫時限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申報檢疫。

九、收費標準

1.生豬產地檢疫按湘價[2007]第116號文3元/頭;

2.其他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按湘價費字[2002]323號文執行。

十、監督檢查

(一)建立完善崗位分工責任制。站內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二)局機關有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

(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局內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違反法定程式做出決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3.玩忽職守的;

4.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

5.私自洩漏申請單位專案資訊的;

6.其它過錯行為。

(二)責任主體認定

局內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局內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局內相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委機關紀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免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