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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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辦學校招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民辦學校招生管理制度

民辦學校招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加強職業學校內涵建設,提高職業學校管理水平,依據教育部、省教育廳關於中等職業教育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管理工作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各校按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教師隊伍管理

第三條建設規劃。學校制定教師隊伍建設三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雙師型”教師隊伍,逐年提高專任專業課教師“雙師型”比例,提升師資質量。

第四條培養培訓。學校加強對青年教師、骨幹教師、專業(學科)帶頭人和教學名師的培養。建立優秀教師發展機制和平臺,重點專業(學科)建有名師工作室。

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教師全員培訓,有計劃、有目的地組織專業課教師到企業進行專業實踐鍛鍊(每兩年達兩個月以上)。每年參加省級以上培訓的教師不低於15%,學校每年用於教師培養培訓經費佔教師工資總額的8%以上。

第五條兼職教師。學校根據需要通過“特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業組織、企業、教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等聘任專業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建立兼職教師人才資訊庫。

第六條班主任隊伍。學校加強班主任選拔、聘任、培訓、業績考核工作,開展班主任工作經驗交流、基本功競賽、優秀班主任評選等活動,促進班主任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第七條管理機制。學校科學制定教師聘任管理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開展師德師風教育,建立和完善教師崗位職責和考評獎勵機制。

第三章專業建設管理

第八條專業規劃。學校根據地方產業結構和職業崗位現狀及趨勢,結合學校辦學條件編制學校專業建設三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按專業大類建立由行業、企業、職業界人士參加的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學校開展中高職銜接試點專案。

第九條專業設定與調整。學校根據專業建設規劃開設的.新專業,須符合國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每年年底前報縣(區)、市教育局審批。

原則上學校每年新設(包括調整專業專門化方向)專業數不超過3個。專業專門化方向的調整情況需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條重點專業建設。學校重點專業開展品牌(特色)專業及現代化專業群建設,做到思路清晰、目標明確、措施得力,體現專業優勢和學校特色。

第四章教學管理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學校設立教務處、實訓處、專業系(部)、教科研室等教學管理職能部門和研究機構,制定並不斷完善各項教學管理制度。學校按專業(學科)成立教研組,作為教學管理與研究的基層組織,有明確的職責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人才培養方案。學校按照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釋出的指導性教學檔案,制定專業實施性人才培養方案。專業實施性人才培養方案須經學校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論證,報縣(區)教育局稽核、市教育局審批。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市場與企業的需求變化,每學年組織對專業實施性人才培養方案進行滾動修訂,修訂後的人才培養方案需報縣(區)、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三條課程管理。學校按專業實施性人才培養方案開齊開足課程。在規定範圍內徵訂教材、選用課程標準(教學大綱)。使用教師自主開發的課程標準、校本教材及數字化教學資源需經教務處組織稽核,分管教學校長審批。

教材選用及徵訂情況於每學期期末前報縣(區)、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四條常規管理。學校按學期制定教學工作計劃,加強教學常規管理,規範教師備課、授課、作業、輔導、考核等各個環節。學校使用教務管理資訊化平臺。

第十五條實訓實習。學校建立穩定的具有教學功能、體現專業特點的校內外實訓實習基地,制定學生實訓實習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學生實訓實習的安全教育。實訓開出率不低於95%。

第十六條教科研。教科研室負責學校教科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科研工作制度和課題研究經費政策,開展優秀教科研成果評選及重點課題研究,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廣工作。

第十七條質量監控。學校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校長每學年主持1—2次綜合性教學質量評估,教學管理職能部門每學期分別開展2—3次教學常規督導及評教評學活動。發揮省、市級學業水平測試對教學質量的監測和評價功能。開展教學診斷與改進工作。學校組織檢查性聽課,分管教學校領導及教務處、專業部(系)、教科室、教研組負責人每學期至少聽課20節,其他教師每學期至少聽課15節。

第五章學生管理

第十八條管理體制。學生管理實行三級管理體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學生管理網路,構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員育人的管理格局。

第十九條教育內容。學校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全過程,以文明禮儀、職業道德、理想信念、就業創業、遵紀守法、心理健康等為主要教育內容,開展系列化主題教育活動,做到有計劃、有方案、有效果。

第二十條德育工作。學校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等規定,成立專兼職德育管理隊伍,建立和完善學生思想道德評價及綜合素質測評制度,開設德育課程,開展德育活動,改進德育考核方法。按規定配備德育課教師和專兼職心理健康教師。

第二十一條校園文化。學校具有體現辦學特色的“校訓、校風、教風、學風以及校史、校徽、校歌”。重點專業建有鮮明專業特色和優秀企業文化的學習場所。學校社團組織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學生社團參與率達到90%以上。學校建立集教育性和服務性於一體的網路平臺,規範學生上網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籍管理。學校按規定辦理新生錄取、入學和註冊手續,建立學籍檔案,不得搶注學籍、空掛學籍。每學期及時做好學籍異動的處置工作。

第六章招生和就業管理

第二十三條招生計劃。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和能力,制定年度招生計劃,五年制高職與中職(含分段培養)招生計劃分別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統一下達。

第二十四條招生宣傳。學校要在各個不同階段開展多種形式的.招生宣傳活動,宣傳學校專業優勢和辦學特色。學校制定的《招生簡章》須報縣(區)、市教育局稽核備案。在招生工作中,學校不得委託非法中介招生,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進行有償招生。

第二十五條就業和創業服務。學校開設就業、創業指導課程,建有學生創業基地,來組織創業、創新大賽,釋出就業資訊,做好學生就業推薦及跟蹤服務工作。每年10月上旬將應屆畢業生就業情況調查分析報告報送縣(區)、市教育局。

第七章後勤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校園管理。學校有校園建設總體規劃,教學區、實訓區、生活區、活動區四區分置合理,凸顯室外綠化、室內美化、校園淨化的自然環境,體現職業教育特色。

第二十七條財務管理。學校依照法規建立健全會計賬簿,規範財務收支行為,加強內控制度審計。嚴格執行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補助資金政策。

第二十八條後勤管理。學校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登記、設施裝置採購及使用等制度,健全食品安全衛生、宿舍管理等臺賬,組織日常性的專項檢查,提供師生在校內消費一卡通服務,建設安全、整潔、文明、優美的生活環境。

第二十九條安全管理。學校加強安全管理組織領導,制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建立先進、完備的資訊化監控系統,定期組織各類安全工作檢查,健全並完善各類安全工作檔案。學校要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民辦學校招生管理制度2

為了做好全市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和市教委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經市教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稽核同意,並在主流媒體上公示的中職學校及經市教委批准可以開展中職學歷教育的高等職業學院,可開展中職招生工作。經教育部批准跨省招生的中職學校,可以開展跨省招生工作。

1、市內學校跨省招生。

根據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跨省招生工作統一按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部門的要求進行。

經教育部審批的跨省招生的中職學校,要將招生專業、學制和收費標準等情況及時函告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部門,並報重慶市中職招辦備案。跨省招生學校應在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下,加強招生管理,規範招生行為,完成跨省招生任務,但“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中職段不得跨省招生。跨省招生學校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部門加蓋公章的錄取名冊到市中職招辦稽核後到市教委進行新生註冊。凡教育部未下達跨省招生計劃的學校不得跨省招生。

市內中職學校跨省招收的市外學生和經我委同意的外省市轉入我市中職學校的學生,如參加我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必須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市大學聯考報名“三年戶籍、三年學籍”的管理規定(詳見《關於重慶市全國普通大學聯考招生考試報考人員戶籍、戶籍資格審查的通知》(渝招委〔2006〕33號))。跨省招收或轉入的高中起點的市外中職學生,一律不得在我市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含“三校生”招生考試),嚴禁中等職業學校參與“大學聯考移民”行為。

2、市外學校來渝招生。市外學校來渝招生,在市中職招辦的組織安排下,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在渝招生計劃和招生物件執行(“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中職段不得跨省招生),將招生物件、招收專業、學制和收費標準等情況報重慶市中職招辦備案,並辦理錄取手續。凡教育部未下達在渝招生計劃的市外中職學校,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生源學校不得允許其開展招生宣傳和組織招生。

民辦學校招生管理制度3

一、堅決執行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招生政策,杜絕有償招生。

二、及時宣傳國家對職業教育的利好資訊,政策的調整。

三、學校制定的招生簡章要符合國家大政方針,職業教育發展方向,同時要由校領導審閱,校委員會審議通過,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學校下發的宣傳內容要符合國家方針政策,要由領導審閱同意,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然後下發宣傳。

五、招生科負責學校春秋兩季招生宣傳,資料整理,資訊上報。

六、招生科定期組織教職員工進行招生業務的培訓,抓好招生宣傳工作,完成全年的招生任務。

七、做好學生的頂崗實習工作,為學生順利就業打好基礎。

八、要及時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做好就業前的各項準備。

九、定期聯絡學校已經建立的就業站,及時瞭解當前的各種專業的就業形勢和就業資訊,為畢業生順利就業服好務。

民辦學校招生管理制度4

一、關於公辦國中招生工作

1、鎮鄉(街道)國中招生工作由鎮鄉(街道)人民政府負責,鎮鄉(街道)教輔室具體實施。根據就近入學原則,各國小按本鎮鄉(街道)教輔室的統一安排,送畢業生到劃定的國中報到。畢業生登記表、學籍卡、義教卡等教育檔案由教輔室統一稽核後,轉送劃定國中。

2、各鎮鄉(街道)國中原則上不進行跨學區招生,更不得接收無檔案的國小畢業生,違反規定擅自招收無檔案國小畢業生的,要追究接收國中校長的責任。對有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原籍地國中應當予以轉出,並按區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好轉學手續,凡人卡分離的學生今後均不得享受推薦、保送高一級學校的待遇。各國小不得自行將義務教育登記卡和國小畢業生的有關檔案交給家長和其他個人,一經發現,要追究國小校長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同時不承認該生所擇國中的學籍。

3、各國中應按國小畢業考試成績均衡編班,不得擅自舉行國中入學考試、分班考試,不得以各種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將追究該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關於公辦國小招生工作

1、凡持有本鎮鄉(街道)正式戶口,年滿6週歲的兒童(199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適齡兒童,均須在規定的學區國小登記入學。年滿6週歲而喪失學習能力,欲暫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須持有區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向所在地學區國小辦理相應手續。各國小不得招收未滿6週歲的兒童入學。

2、國小招生工作由各鎮鄉(街道)教輔室領導、協調,所轄各學區國小負責實施。各國小必須向學區內家長髮布招生資訊,張貼新生登記入學通知,適時辦理新生入學登記手續。

3、國小招生不得進行認字、寫字、認讀漢語拼音、計算等測試,不得舉辦各種型別的“特長班”、實驗班等,以雙語學校或者小班化名義招生的須經區教育局批准,但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三、關於公辦國中、國小招生其他有關規定

1、戶籍在本鎮鄉(街道)外,要求借讀本鎮鄉(街道)內公辦學校的國小畢業生(適齡兒童),若借讀學校學額許可,一般憑監護人的暫住證(居住在半年以上)及正常的轉學手續向暫住地所在國中(國小)借讀。若暫住地所在國小無法容納的,由鎮鄉(街道)教輔室確定學校安排入學。

2、烈士、現役軍人的家庭對子女監護有困難的,由區教育局與鎮鄉(街道)教輔室協調後安排其入學。

3、父母一方屬於區、鎮鄉(街道)兩級政府部門引進的高階人才,其子女原則上由其工作地所在鎮鄉(街道)教輔室安排入學。

4、其他有各種特殊情況的國小畢業生(適齡兒童),由各鎮鄉(街道)教輔室視實際情況安排入學。

5、對自願放棄本學區國中(國小)就讀,而就讀於其他公辦國中(國小)的擇校生,就讀學校可按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

6、國中(國小)新生入學時自願放棄本學區學校,而就讀於外學區學校(含民辦學校),以後又想轉回本學區國中(國小)的,不再將其視作本服務區學生。由鎮鄉(街道)教輔室統一安排入學。

7、在本學區國小畢業的借讀生,若要求回原籍地中學就讀且符合材料要求的,有關國中應及時讓該生回原籍,但應在該生的《義務教育登記卡》上註明同意回某某中學,並蓋上學校公章。

8、本學區國小畢業生若選擇了民辦國中,原籍地公辦國中應予以支援。

9、對持有本學區戶籍,而在外地借讀(含民辦國小)的國小畢業生回本學區升國中的,該學區國中應予以接收,且不得將其視作為借讀生和擇校生,但該生須在6月2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鎮鄉(街道)國中申請登記,並出具戶籍證明和相關畢業材料。

10、各校不得擅自擴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額(國中每班學額一般不超過50人,國小每班學額一般不超過45人),擅自突破的將不下撥超額部分學生的培養經費。

四、關於區內民辦國中、國小的招生

各民辦國中、國小招生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根據該《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並報審批機關備案”的規定,及時建立新生學籍檔案。招生時,不得以文化課書面測試方式擇優錄取。

五、關於特殊教育學校的招生

區特教中心應及時接收視力、聽力、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登記入學,保證有學習能力的“三殘”適齡兒童適時接受九年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