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辦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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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民辦學校辦學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民辦學校辦學管理制度

民辦學校辦學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提高物質生活水平,突出個性化、特色化、職業化,融素質教育、賞識教育、成功學理論為一體,讓學生真正成為高素質高收入的家政人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xxx; 學校地址:xxx

第三條 學校性質:xxx;學校法定代表人:xxx ,xxx。 第四條 學校的業務主管部門:xxx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範圍是:

(一)辦學層次:國中等層次辦學

(二)辦學型別:公民個人辦學

(三)專業設定:保姆,育嬰員,月嫂

(四)辦學區域:xxx

(五)年招生規模:xxx

(六)辦學形式:xxx

第三章 組織機構的產生與罷免

第六條 本學校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為xxx。

其職權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制定、修改學校章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計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辦學經費,稽核預算、決算都由法人籌劃;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第七條 決策機構的議事程式和規則是:任何議事都由舉辦人獨自決策。

第八條 學校的校長:xxx,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職權是:

(一)執行學校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徵得學校法辦人的意見後,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由校長提出,報理事會批准。

第九條 學校的校長產生和罷免的程式是:

由舉辦人發起組建成立學校理事會,舉辦人議定校長人選(或直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聘任書後授予校長權利和義務。當學校校長的日常工作管理、發展規劃以及財務預算方面出現較大失誤時,由校長答辯後,舉辦人表決解聘或繼續聘用。 第十條 學校的校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開展;

(三)全日制本科畢業,從事教育工作多年,有豐富的管理與教學經驗;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一條 本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資金和實物):

(一)出資人xxx注入的原始資金以及相應的輔助教學設施。學校的註冊資金:xxx。

(二)學校正常開展招生教學工作所獲得的收益由舉辦人全權管理

(三)“xxx”品牌在xxx的永久性使用權

第十二條 學校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增值部分由舉辦人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四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由學校法定代表或校長(主要負責人)的直系親屬擔任;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和本單位監事機構的內部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學校的.資產。

第五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自行解散,分立、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登出,須經舉辦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辦學校辦學管理制度2

一、對於“學校管理體制”的界定

關於“體制”,存有諸多的解釋。

有人認為,體制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制度。

也有人認為,體制是指組織中機構設定、隸屬關係和許可權劃分等組織制度的體系化。

更多的人認同體制是一種組織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組織機構的設定,二是組織機構之間隸屬關係的確定,三是權利責任的劃分。

在制度化教育體系建立並日趨完善的今天,各國的教育組織機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組織機構,即各級教育行政機構,依據教育法律和隸屬關係對學校進行外部的巨集觀管理;另一方面是指開展教育活動的組織機構,即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機構,依據規章制度和權利職責對學校進行內部的微觀管理。

這樣,教育行政組織(包括學校內部的行政機構)與有關教育規範相結合,就構成教育管理體制。

學校管理體制無疑是教育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它是一種確立學校內部管理結構與過程的組織制度,反映著內部管理機構與人員的地位、權責範圍及相互關係。

在學校管理實踐過程中,它是學校內部各種組織機構與相關規範相結合的產物。

二、民辦學校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提出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援、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在發展民辦教育的“十六字”方針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環。

目前我國民辦教育的管理狀況,無論是就政府對民辦教育的巨集觀管理還是學校內部的微觀管理而言,都不盡人意。

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巨集觀管理力量薄弱,對學校辦學資質審查不嚴,對財務監督不力,對教育教學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導。

與此同時,不少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比較混亂,存在多方面的問題:一是科學決策機制不健全,相當數量的民辦學校採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財務制度、財務管理不規範,有的學校甚至連基本的財務帳都沒有建立;三是後勤管理混亂,不少學校食堂衛生條件比較差;四是學校醫療保健問題突出,校醫的職業水平和職業資質大多不符合有關規定,對相關藥品的價格、質量等缺乏應有的監督與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隱患,不少學校在建設過程中搶時間、趕進度,對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學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場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設施不完備……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辦學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辦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於民辦教育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職能劃分不清。

對此,可採取以下加強和改進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的對策:

1.健全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加強對民辦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如教育、財政、人事、勞動、物價、稅務以及國土部門等在發展民辦教育中的職責。

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民辦教育的巨集觀管理、組織協調、學校設立審批等。

教育行政機關內部的基教、職教、高教、財務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職能部門,要把民辦教育作為自己業務管理的組成部分,承擔起相應的民辦教育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

2.實行民辦教育保證金制度,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

設立民辦教育保證金,以民辦學校教師年工資或半年工資為基數,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取並統一管理。

學校存續期間,一次性交納民辦教育保證金,用於防範辦學風險。

學校依法終止時,所交保證金歸還學校法人。

同時,通過財政撥一部分、民辦教育稅收返還、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符合有關規定的方式籌措資金,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用於民辦教育的管理和獎勵。

3.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和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

一是對民辦學校的教師培訓和教學改革的指導要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統一管理;二是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一樣進行辦學水平評估,每年進行一次教育教學質量督導檢查;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招生宣傳廣告管理。

4.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收費管理。

除按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外,嚴禁民辦學校以建校基金等名義收取其他高額費用。

二是督促民辦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檔案。

民辦學校的資金要自覺接受收支兩條線管理,增加資金使用的計劃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規定將必須提留的資金按標準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資金流失,確保學校健康執行。

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民辦學校除按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外,還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可聯合進行財務年審。

5.積極培育社會中介機構,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社會中介機構要積極參與民辦學校監督、檢查、教育評估以及風險評估工作,在資訊服務、招生諮詢、政策研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通過加強行業管理,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

最終形成政府實施法規政策和巨集觀指導、中介機構提供各種中介服務和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的三級民辦教育管理體系。

四、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

如果說優化外部環境的主動權由國家和政府掌握著,那麼強化內部管理則完全可由民辦學校自己做主。

如何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促使學校的內部管理儘快步入科學化、規範化的軌道,成為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涉及到確立董事會的法律地位、擴大辦學自主權、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諸多方面,為了避免重複,這裡簡單介紹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考核獎懲制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

全員聘任制——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教育教學的工作量,參照編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定編、定崗、定員”,全體教職員工由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選聘,在學校與教師之間實行“雙向選擇”。

這樣,把適度的競爭機制引入教師隊伍管理,形成科學、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動機制,促進教師的師德修養、業務素質、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優化,從而建立一支結構合理、數量足夠、素質優良的教師隊伍。

崗位責任制——從學校整體目標出發,明確各個職能部門和各個崗位的具體任務、職責、標準及其權益,促進“責、權、利”三者的有機統一。

徹底改變學校人浮於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現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願做事,事事能做好”。

結構工資制——為了充分體現“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優質多酬”的分配原則,最大限度地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多數民辦學校在分配製度方面實行結構工資制。

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學校根據教職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以及工作質量的不同,發給不同的工資待遇,拉大教職工收入分配的差距。

教師的工資一般由崗位(工作量)工資、職務工資、職稱(基礎)工資、績效(獎勵)工資以及課時津貼等部分組成。

在分配過程中堅持工資待遇與工作的數量、質量掛鉤,重實績、重貢獻,並注意向教育教學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優秀人才傾斜。

考核獎懲制——建立科學、嚴格的考核制度,既是執行崗位責任制的保證,又為教職工評優、評先、晉職、升級提供依據,為實施獎懲打下基礎。

民辦學校實行獎懲制要注意做到幾個“結合”,即年終獎懲與教師的年度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要與期末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要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群眾考核要與領導考核相結合。

這樣,才能客觀公正,取服眾人,收到獎懲的積極效應。

民辦學校辦學管理制度3

為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範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省、市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規範民辦學校的設立和變更

(一)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執行。引導和推進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階段分設辦學。

(二)民辦學校的設立和變更事項,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批和備案。

二、規範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三)民辦學校依法設立學校董(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實行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園)長負責制。決策機構負責人原則上不兼任校(園)長。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產生方法、任期、議事規則等內容要在學校章程中明確。

(四)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條件選聘校(園)長。民辦學校校(園)長根據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學校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董(理)事會負責人及其他組成人員不得決定校長職權範圍內的具體事務和教育教學事務,不得干涉校(園)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五)民辦學校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辦學水平進行檢查評估,督促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開足開齊課程,改進教學管理,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指導民辦學校切實加強教學管理制度建設,建立覆蓋教學過程各環節的管理制度,確保教學工作有章可循。

(七)加強招生工作管理。民辦學校要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型別、辦學層次組織招生工作。招生廣告(簡章)要按照管理隸屬關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三、規範民辦學校的人事管理

(八)民辦學校聘用教師,應具備與崗位相應的學歷和教師資格,並簽訂統一規範的聘用合同,依法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因各種原因發生崗位變動的,合同主體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及時按相關規定辦理改聘、續聘或解聘手續。

(九)民辦學校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確定教職工工資待遇,設立教職工工資專戶,並執行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四、規範民辦學校的財務和資產管理

(十一)民辦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會計年度結束時,民辦學校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在學校顯著位置公佈審計結果。各級教育和財政等行政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財務和資產管理履行監督職責。必要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財務審計。

(十二)民辦學校獨立建賬、獨立財務核算。涉及本校的資產、負債和收支業務,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學校每學年末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十三)民辦學校依法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資格證書方可上崗。民辦學校校(園)長和財務負責人之間實行直系親屬迴避制度。

(十四)民辦學校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並分別登記建賬,實行專項管理,確保賬冊相符、賬實相符。學校的借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接受的捐贈和政府的補助、獎勵,不屬於舉辦者的出資。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

(十五)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備案制。民辦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和質量、生均教育培養成本,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學費、住宿費標準,報教育、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通過招生簡章、收費公示欄等平臺公示。學校所收費用,首先應足額繳入教職工工資專戶,其餘部分用於學校日常運轉。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生代辦費按學期收取,並在每學期結束時與學生進行結算,多退少不補。

五、健全民辦學校監管機制

(十六)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分別負責轄區內民辦學校的規範管理工作。

(十七)嚴格民辦學校準入制度。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統籌下,實行部門聯動,定期組織執法檢查,依法取締各類非法、無證辦學機構。

(十八)建立民辦學校責任督學制度。根據管理許可權,市、縣(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從現任督學中選拔人員,向轄區內民辦學校派出責任督學,實行“一人一校”督導工作機制,全面負責學校的規範管理工作。

(十九)加強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對民辦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辦學行為,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完善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或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或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依法應當終止。學校終止時,要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組織清算和債務清償等工作。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燬印章,並登出登記。

(二十一)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危機預警與干預機制。健全民辦學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地方教育主管部門要在第一時間向地方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各地要提前制訂預案,防止和妥善處理民辦學校可能發生的辦學危機。

本規定所稱的民辦學校為依法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學歷教育機構和幼兒園。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