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評制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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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公司考評制度示例

第一條公司員工考評目的

1.通過對員工在一定時期內擔當職務工作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努力程度以及工作實績進行分析,做出客觀評價,把握員工工作執行和適應情況,確定人才開發的方針政策及教育培訓方向,合理配置人員,明確員工工作的導向;

2.保障組織有效執行;

3.給與員工與其貢獻相應的激勵以及公正合理的待遇,以促進科技管理的公正和民主,激發員工工作熱情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條考評用途。人員考評的評定結果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用途:

1.合理調整和配置人員;

2.職務升降;

3.提薪、獎勵;

4.教育培訓、自我開發、職業生涯。

第三條考評原則

1.以績效為導向原則;

2.定性與定量考評相結合原則;

3.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4.多角度考評原則。

第二章考評物件與考評週期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均參加考評。

第二條考評分為月度考評、季度考評和年度考評。

1.月度考評:月度考評的主要內容是本月的工作業績和工作態度。月度考評結果與工資直接掛鉤。生產人員進行月度考評。

2.季度考評:季度考評的主要內容是本季度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季度考評結果與下一季度的月浮動工資直接掛鉤。第四季度直接進行年度考評。事務人員、營銷人員、研發人員、管理人員(高層管理者除外)進行季度考評。

3.年度考評:年度考評的主要內容是本年度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全面綜合考評,年度考評作為晉升、淘汰、評聘以及計算年終獎勵、培訓的依據。公司所有員工均進行年度考評。

第三章考評機構、考評時間與考評程式

第一條考評機構:公司成立考評委員會(非正式常設機構)作為考評工作領導機構,考評委員會構成: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總經理助理、人力資源部經理。人力資源部作為考評工作機構負責考評的組織、培訓、資料準備、政策解釋、協調、員工申述和總結等工作。

第二條考評時間:月考評於次月初五日內完成;季考評於次月初十日內完成;年考評於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完成。

第三條考評程式:相關考評者對被考評者提出考評意見,人力資源部將考評結果進行彙總,並報考評委員會審批,由被考評者的直接上級將審批後的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者,並就其績效和進步狀況進行討論和指導。最後人力資源部將根據考評結果歸檔,同時用於計算效益工資及獎金。

第四條月度考評程式:被考評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填寫《月度考評表》,其直接上級根據完成的工作量和違規扣減計算所得工資,結果經上一級領導審查簽字後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季度考評程式:

1.季度初制定季度目標計劃。

1)被考評人於季度首月5日前,對照本崗位職位說明書填寫本崗位其相應的《直接上級績效考核評分表》中的固定指標部分。

2)直接上級就季度主要工作任務、考評標準、指標權重等項內容,與被考評人進行面談,共同討論填寫《直接上級績效考核評分表》中重要任務部分,確定後,雙方各持一份,作為本季度的.工作指導和考評依據。

3)考評雙方每個月未就本季度計劃進行一次回顧與溝通。計劃執行過程中,若出現重大計劃調整,須重新填寫其相應的《直接上級績效考核評分表》。直接上級須及時掌握計劃執行情況,明確指出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2.員工自評及述職:

季度結束後,次季度首月三日前,被考評人對照《職位說明書》和其相應的《直接上級績效考核評分表》,從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方面進行自我評價,填寫《直接上級績效考核評分表》中完成情況部分,並與下一季度的《直接上級績效考核評分表》一同交直接上級。

3.評價:

1)直接上級就工作績效與被考評人面談,共同商定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同時確定下一季度目標。

2)直接上級對被考評人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獨立提出評價意見,在《直接上級績效考核評分表》中填寫考核評分部分內容。

3)有同級和下級考評的人員,人力資源部組織其同級和下級的考評主體提出評價意見。

4)直接上級對被考評人考評得分進行彙總,擬定被考評者的綜合評定等級,報被考評人隔級上級。

5)被考核人隔級上級結合所管部門人員情況綜合考慮等次分佈,確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報人力資源部。

4.稽核:

考評委員會對全部考評結果進行稽核。

第六條年度考評程式:

1.年度考評程式同季度考評程式。

2.公司全體員工均參加年度考評,所有員工每年度首月十日前,制定本崗位《績效考核評分表》中有關專案。

3.年度考評評定要求於下一年度首月十五日前完成,並彙總到人力資源部。

第七條考核打分:考核打分表均分為A、B、C、D四級打分,對應關係如下:

表14-9

等級ABCD

定義遠超出目標達到目標接近目標遠低於目標

得分10075500

第八條結果分級:各類人員日常考評及年終考評打分結果換算為得分。直接上級根據結果提出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為五級,分別是優、良、中、基本合格、不合格。隔級上級根據所管部門人員數綜合考慮,確定考核等次。副總經理或總工在考慮分管範圍內考核等次時,優不得超過分管總人數的10%,優與良之和不超過分管總人數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