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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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犬活動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公益性宣傳培訓活動,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區(含縣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下同)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市、縣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養犬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市、縣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和時間,由市、縣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訂立養犬公約,設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等其他養犬管理事項,並予以公示,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

第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隻養殖活動。禁養犬的目錄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第八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攜犬到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畜牧獸醫部門應當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發放免疫證明,並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

養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隻進行接種。

第九條 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犬隻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三)犬隻的兩張彩色照片。

第十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科研用犬、護衛用犬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單位的資格和業務性質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五)犬隻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六)與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隻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犬隻,准予登記,併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的樣式,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辦證條件的犬隻植入電子標識。

第十二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和相關證件製作等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市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病疫苗及接種的費用。

養犬人提供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登記犬隻絕育手術證明的,可以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並將收取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動物保護組織確定犬隻收容場所,由公安機關組織收容下列犬隻:

(一)走失犬隻;

(二)流浪犬隻;

(三)單位和個人自願送交的犬隻;

(四)被依法強制收容的犬隻。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犬隻,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隻收容場所。

第十四條 犬隻收容場所收容走失犬隻的,應當予以登記,並自犬隻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或者公告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