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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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遼寧省本級預算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本級預算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遼寧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本級預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收支平衡的原則。省本級年度預算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和省巨集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則。支出預算編制應堅持量入為出、有保有壓、厲行節約,優先保障工資、運轉和重點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況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三)完整細化的原則。省級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中央財政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應當編入省本級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功能分類應編列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編制到款。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分地區、分專案編制。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編列到項。

(四)嚴格預算約束的原則。省本級預算嚴格執行“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要求,嚴禁超預算和無預算安排支出,切實維護預算的嚴肅性。

(五)講求績效的原則。各部門、各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對預算支出開展績效目標管理和績效評價。年度預算編制應參考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

(六)公開透明的原則。省政府應當依法及時公開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涉密資訊除外),省直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公開本部門和單位預算(涉密資訊除外)。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第四條 省政府負責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彙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工作。

第六條 省直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省直各單位編制本單位預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七條 省本級預算按以下方法編制:

(一)一般公共預算的收入預算應按照實事求是、積極穩妥、留有餘地的原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收入政策調整等因素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零基預算的原則,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應根據基金專案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專案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省屬企業年度盈利測算情況、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情況等進行編制,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四)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按照社會保險專案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條 省本級預算按照以下程式編制:

(一)下達預算編制通知。根據預演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省政府確定的年度預算編制政策,省級財政部門向省直各部門印發省本級預算編制通知檔案,明確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下達編制年度預算的相關政策,提出相關工作要求。

(二)編制申報預算。省直各部門按照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本部門依法履行職能、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存量資產情況,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具體政策和相關指標,編制本部門預算,並按規定的程式和時間,報省級財政部門稽核。

省直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經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稽核彙總後報省級財政部門初審。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省級地稅部門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建議草案,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稽核彙總後報省級財政部門初審。

(三)形成預算初步安排意見。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編制政策、各部門提交的部門預算安排意見,參考上一年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年收支預計,經與各部門溝通後形成省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初步安排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四)編制省本級預算草案。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政府審定的預算初步安排意見,編制形成省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建議草案,報省政府審定。

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初審意見,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報省政府審定後,提交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初審意見,將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建議草案報省政府審定後,提交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在經省政府批准的預算建議草案基礎上,編制形成省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履行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程式。

第九條 省本級預算按照以下程式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三十日前,將省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二)省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提交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表及說明等材料。報告和預算草案中應當單獨列示省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條 省本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省級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省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分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專案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將批覆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覆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四章 預算執行和調整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徵、提前徵收或者減徵、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年初批覆的預算,不得虛假列支或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中發生預演算法規定的省本級預算調整事項時,按照以下程式辦理預算調整:

(一)發生預演算法規定的預算調整事項的主體責任部門提出預算調整事項申請,將相關資料一併送省級財政部門稽核後,報省政府審定。

(二)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集中兩次將省政府審定的預算調整事項彙總編制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統一報省政府批准。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應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專案和數額。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稽核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省級財政部門將經省政府批准的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四)省人民政府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由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增加預算支出超過預備費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屬於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第五章 預算監督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進行監督。

省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實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並向省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省直各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反映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依法糾正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併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七條 省直部門和單位在省本級預算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